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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和个人在环境犯罪中的作用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问卷的第二部分有关一个重要的争论点,即个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作用。执法主体这一用法在本书中则指代享有控制、调查和处罚环境刑事犯罪职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这一表达方式并不包括隶属于司法系统的执法主体,比如,公诉机关。

调查问卷的第二部分有关一个重要的争论点,即个人(环境违法犯罪的受害者或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作用。同样的问题在有关环境主管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法主体时也提出过。问卷中的问题更多的是探讨具体情况下个人和执法主体以及公诉机关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同时和环境案件在刑事诉讼之前警察、个人和执法主体所扮演的角色有关。值得强调的是,执法主体在调查和处理有关行政性犯罪的案件中发挥着明显并且重要的作用[见问题2(g)和(h)];除此之外,个人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例如在环境破坏的案件中个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问题2(a)到(f)特别有关个人和执法主体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角色。

在深入分析这个问题之前,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可能在语言上导致混淆的概念。本书问卷中所使用的“执法主体”来源于最初提供给我们的问卷设计中的用法,这一概念涵盖了包括环境行政主管机关,例如,签发许可(并不必然参与执法活动)以及负责调控、调查,有时甚至可以指代实施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本书中,我们尽可能多地使用更中性和普遍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这一概念。执法主体这一用法在本书中则指代享有控制、调查和处罚环境刑事犯罪职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这一表达方式并不包括隶属于司法系统的执法主体,比如,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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