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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执法主体对环境法立法和执法的贡献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最后一个主题是关于个人和执法主体对环境法立法和执法的积极贡献。其次,谈到环境法执法问题。意大利的国别报告明确指出,公众薄弱的环境意识极大削弱了公众个人对环境法执法的贡献。有些国别报告指出,特殊的执法主体对环境法执法的意义重大;其他一些报告也都再次强调了执法主体的专业技术优势,这些执法主体可以为公诉机关提供重要的信息。

本部分最后一个主题是关于个人和执法主体对环境法立法和执法的积极贡献。

首先,涉及立法这一问题。大多数国别报告中都指出了个人对环境立法的贡献,促使环境立法通过修正案使其更加完备。

其次,谈到环境法执法问题。大部分国别报告提到的个人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只是向相关执法主体和警方报告犯罪情况和犯罪事实(这一情况在芬兰、德国和荷兰的国别报告中都有反映),通常来说,个人被认为是最有可能首先发现犯罪案件并因此负有促使调查开始的义务(例证见比利时国别报告)。意大利的国别报告明确指出,公众薄弱的环境意识极大削弱了公众个人对环境法执法的贡献。

大多数的国别报告也都考虑到了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在环境法执法方面的积极贡献。有些国别报告(例如丹麦)指出,特殊的执法主体对环境法执法的意义重大;其他一些报告也都再次强调了执法主体的专业技术优势,这些执法主体可以为公诉机关(警方和公诉人)提供重要的信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法主体作为公诉人有资格参与刑事司法审判程序。

最后,部分国别报告中也指出,在涉及有关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执法主体并不发挥作用(通常情况下与警方合作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在大部分的司法体系中它们有能力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环境犯罪案件。芬兰、荷兰的国别报告都提出了一点,这一情况存在于大部分的司法体系中,只是在行政手段的内容和强度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然而,荷兰的报告明确指出了这些行政手段的弊端,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往往倾向于参与到与犯罪行为人冗长的谈判协商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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