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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委托旅游业务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7 擅自委托旅游业务一、案情简介2012年5月,杜某与成都甲旅行社签订了赴九寨沟—黄龙旅游的合同。乙旅行社未按杜某与甲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约定安排行程,杜某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了甲旅行社。

案例27 擅自委托旅游业务

一、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杜某与成都甲旅行社签订了赴九寨沟—黄龙旅游的合同。甲旅行社因为签约人数少无法成团,在未征得杜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杜某转给乙旅行社接待。乙旅行社未按杜某与甲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约定安排行程,杜某在旅游行程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了甲旅行社。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旅行社条例》五十五条第(三)项: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分析】

转团是旅行社经营中常见的现象,但是,旅行社转团之前应征得游客的同意,应按《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履行转团手续。《旅行社条例》对于旅游业务委托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在转团时,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本案中,甲旅行社在未征得杜某的同意就将其擅自转给乙旅行社接待,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甲旅行社应受到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此外,甲旅行社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三、启示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同时,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旅游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对旅游行业的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报刊、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引导广大旅游者树立理性而科学消费观念,选择合理品质的旅游产品。

旅游者应当掌握必要的旅游消费知识。一方面,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应注意收集信息,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另一方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索取相关有效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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