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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业务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适用于清偿债务、收取公用事业费。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必须具有可靠、有力的收款依据,或者双方事先约定。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若收款行为系统内分行,则同时在系统进行收款行委托收款业务的销账登记和收款处理。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及债务证明入当日传票归档。经办员在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和未付款项通知书各联上加盖业务章和名章。

任务五 委托收款业务

能力目标 理解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流程

知识目标 了解委托收款业务基本规定

重点难点 委托收款业务基本要求

一、委托收款业务基本规定

(一)含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资料卡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适合业务及特点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适用于清偿债务、收取公用事业费。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必须具有可靠、有力的收款依据,或者双方事先约定。属于商业信用,付款保证性相对较差,只用于收款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结算。同城、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不可办理部分拒绝付款。

(二)基本要求

(1)在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时,收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2)收款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载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等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接到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5)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办理拒绝付款。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6)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二、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收款人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流程

1.审核要点

经办柜员受理时应审查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托收凭证是否为统一印制的凭证。

(2)是否已有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3)托收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正确,与债务证明金额是否一致。

(4)委托日期是否为受理当日。

(5)托收票据是否注明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和附寄单证张数。

(6)核对托收凭证(第二联)单位印鉴章与银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7)审核“托收凭证”记载的事项与债务证明记载的事项是否相符。

(8)若托收人为本行,经办员尚需审核以下内容: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是否连续;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第一记载人是否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最终被背书人处是否填写“××分行××支行委托收款”字样;若为贴现的商业汇票还应审核最终背书人签章是否为“结算专用章”。

2.收款人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流程

(1)审核无误后,在系统进行委托收款业务的发出登记处理。登记完毕后,在托收凭证第一、第二、第三联套打系统自动产生的发出托收编号,并将其手工填写在第四、第五联凭证左上角。收款账户若为按次收费的,同时打印一式两联“付款通知书”。

(2)托收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章,第二联加盖附件戳记,第三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并注明“汇款时在备注栏内填写委托收款编号”等字样;付款通知书记账联和回单联加盖转讫章。

(3)托收凭证第一联连同付款通知书(回单联)退给客户,托收凭证第三联与第四、第五联及交易单证一并寄送付款人开户行,付款通知书(记账联)连同托收凭证第二联入当日传票归档。

(4)收款人开户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及时发出复询。对于查询不复的,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

(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流程

1.审核要点

付款人开户行指定柜员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第四、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应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1)审核“托收凭证”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

(2)审核“托收凭证”相关内容:凭证是否为统一印制的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正确;付款人账号、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注明委托日期;托收凭证是否注明委托收款票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托收凭证第三联是否加盖结算专用章。

(3)审核债务证明记载的事项与托收凭证记载的事项是否相符。若债务证明为商业汇票的,尚需审核凭证要素是否合规;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和规范;付款人签章是否为银行预留印鉴;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合规,委托收款背书是否符合规定。若为贴现票据托收的,还应审核最终背书人签章是否为“结算专用章”。

(4)若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应抽出银行承兑汇票留存联进行凭证号、印章、内容、笔迹等要素核对,并通过相关交易确认票据状态为“承兑”或“到期扣款”,挂失标志为“正常”。

(5)若债务证明为储蓄存单,应在系统中进行核实,并在收到资金后予以付款。

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流程

(1)审核无误后,在系统进行委托收款业务的收到登记处理,联动记录“收到委托收款结算凭证”表外账务。登记完毕后,在托收凭证第四、第五联上套打自动产生的收到托收编号,并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

(2)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以及按照规定需由银行留存的债务证明专夹保管。

(3)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和名章。

(4)付款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要求其到营业机构领取发出承付通知书(业务受理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五联以及按照规定需要交付款人的债务证明等。付款人领取上述单证时,需办理签收手续。

(三)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业务操作流程

1.审核要点

(1)要认真审核债务证明,严格判断凭证到期日,避免提前或延迟付款,造成资金风险。

(2)要认真审核拒付理由,避免造成错误拒绝付款。

(3)办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邮寄时,要使用专用信封,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并与邮局之间建立严密的交接手续。对邮局出具的收到邮件凭证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

2.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业务操作流程

(1)付款人为银行的,应根据规定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审核付款。

(2)付款人为单位的,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开始营业时或签收委托收款付款通知次日起的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根据账户余额情况,给付款行提示付款或拒付款项。

(3)债务证明为商业承兑汇票,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在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或自付款人签收次日起第4天未接到付款人拒绝付款通知的,可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营业开始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通过账户查询确认付款人账户可支付数。

(4)债务证明为银行承兑汇票,指定经办员应确认票据是否已到期,若已到期扣款,则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卡片中的扣款会计流水,打印挂账通知书后进行付款处理。

(5)付款人账户有足够金额支付全部款项时,根据托收凭证上的收到托收编号,在系统进行付款行委托收款业务的销账登记和付款处理。若收款行为系统内分行,则同时在系统进行收款行委托收款业务的销账登记和收款处理。若为发出贴现委托收款,则同时根据委托收款卡片上的贴现编号结清贴现卡片。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和名章;按照规定需由银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加盖附件戳记。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及债务证明入当日传票归档。

(6)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时,经办员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同意并签章。经办员在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和未付款项通知书各联上加盖业务章和名章。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二、第三联)连同托收凭证(第四联)及有关债务证明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收款单位开户行。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一联与托收凭证第三联入当日传票归档。

(7)付款人拒绝付款时,付款人需填制一式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自签收日的次日起3天内连同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托收凭证一并送交开户行。经办员接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理由书,需要认真审核拒付理由无误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注明“拒绝付款”字样。柜员在拒绝付款理由书各联及托收凭证第三、第四联加盖业务章和名章。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一联)交客户;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三、第四联)连同托收凭证(第四、第五联)及有关债务证明通过邮寄的方式到达收款单位开户行。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二联)及托收凭证第三联入当日传票归档。

(四)收款人开户行款项划回业务操作流程

1.审核要点

(1)托收凭证或转汇信息中的原发出托收号码信息是否完整,要认真查找直接入客户账户,避免造成未及时对发出委托收款业务进行销账登记处理。

(2)收款人开户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及时发出复询。对于查询不复的,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

2.收款人开户行款项划回业务操作流程

(1)收款人开户行发出委托收款款项的划回处理原则上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或接收跨系统业务的网点进行销账处理。

(2)经办员根据托收凭证或来账信息中的原发出托收号码、金额等要素,由系统自动调阅电子底卡进行核对后进行销账登记处理。若为发出贴现委托收款,同时根据发出委托收款卡片上的贴现编号结清贴现卡片。

(3)若托收凭证或报文信息中未注明原发出托收号码,经办员应通过相关交易进行查询并核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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