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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接社擅自中止旅游团队行程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旅行社将组织的河北一旅游团委托B旅行社接待。赔偿标准应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对旅游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也要被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因旅行社之间的利益纠纷,不履行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利益。

案例24 地接社擅自中止旅游团队行程

一、案情简介

A旅行社将组织的河北一旅游团委托B旅行社接待。该团行程到最后1天,B旅行社还未接到A旅行社支付接待该团的接待和服务费用,B旅行社上午中止了该团的运行。在旅游者向旅游执法部门反映后,经调解,该团中止行程2小时候后继续进行剩下的行程。返程后,该团旅游者何某等6人联名投诉了A和B两家旅行社,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2.《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一条: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终止旅游服务期间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3.《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4.《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分析】

B旅行社因为没有收到A旅行社支付接待旅游团的接待费和服务费,未按合同约定,安排的旅游活动与合同不符,中止团队运行,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应给予旅游者赔偿。赔偿标准应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对旅游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本案除对旅游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外,还要对A、B两家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组团社在把旅游团交给地接社之前应该签订合同并支付足额费用;地接社也应当在签订合同、收取足额费用之后,才可接待旅游团队。《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此做出了严格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本案中,A旅行社在将旅游业务委托给B旅行社前,没有向B旅行社支付此次接待和服务费用;B旅行社没有收到接待服务费就接团,A旅行社和B旅行社的行为都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三)项规定,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也要被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启示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要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之后,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折不扣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安排好旅游者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环节的活动,全面、诚信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能因旅行社之间的利益纠纷,不履行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的合法利益。否则,除了赔偿旅游者的损失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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