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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下载使用网络作品的侵权责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5.如何界定下载使用网络作品的侵权责任2002年10月,原告在C论坛上以“常谈老生”署名发表了《七律·关中八景》组诗,并将其收录在“个人文集”网页中。原告以三被告侵权为由,诉诸法院。合理使用指他人依据法律规定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55.如何界定下载使用网络作品的侵权责任

【案例】

2002年10月,原告在C论坛上以“常谈老生”署名发表了《七律·关中八景》组诗,并将其收录在“个人文集”网页中。

2005年3月,A房产公司与B广告公司就位于西安市东二环A国际购物广场围墙广告牌制作事宜签订的广告牌制作合同中约定:由B广告公司负责广告牌制作、安装,A房产公司负担制作费用。同年12月14日,因政府规划及其拆墙透绿要求,A房产公司与B广告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B广告公司负责路牌广告改造项目,广告发布费36150元等条款。之后,B广告公司从互联网论坛下载了作者为“常谈老生”的《七律·关中八景》组诗、八幅图画和解说词,并将其与“商业颠峰之作——A国际购物广场”等内容制成广告发布。

原告以三被告侵权为由,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常谈老生”为名发表在C论坛上的《七律·关中八景》,三被告对此无异议,因此原告系争讼之作品的著作权人。B广告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其作为主要设计元素使用在广告中,构成侵权;A房产公司作为广告的受益人,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加之涉诉广告不属公益性质的广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集团公司是A房产公司的股东,对A国际购物广场并不直接享有权益,其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B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房产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这种智力创造成果应当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上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并保持稳定的状态,为社会公众直接或借助机器所感知、复制。作品被数字化,实际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独创性、可复制性不产生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第一条规定:《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意义下的复制。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本案中《七律·关中八景》是原告独立创作后以数字化形式发表并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该作品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

合理使用指他人依据法律规定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应享有的权利。《伯尼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为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权益,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13条规定:全体成员应将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而且这种特例不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其中也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公务使用。本案中A房产公司并非国家机关,其称是为执行政府规划所做的公益广告,而公益广告是指一定组织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服务的广告传播,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是将公益事业的本身作为传播主题。从涉诉广告整体视觉效果看,表面上看是宣传西安,但从广告使用目的和性质,是为广告主宣传A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向消费者传播着A房产公司的商业信息,具有潜在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这种使用即使是执行政府规划也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有两方面:他人擅自使用的必须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使用作品的行为必须是既未经作者同意,也无法律上的依据。一般包括直接侵权(指直接非法行使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和间接侵权(指侵权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到受版权直接保护的作品,而是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行为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侵权行为,从而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两种形式。基于上述案件与广告发布相关,而广告制作、设计者的行为与广告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二者是委托法律关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广告设计者、制作者在设计、制作广告中,复制他人作品应有合法来源。本案中B广告公司未经C论坛发贴人及原告同意,直接从网上下载作品并作为A国际购物广场的设计元素,以商业广告形式发布,构成直接侵权,根据广告法、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A房产公司为宣传A国际购物广场的商业目的,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未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符合间接侵权的特征,依照我国广告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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