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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原则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隐私保护原则不但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样适用。其他一些国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也确立了隐私保护原则。三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第七节 隐私保护原则

一、隐私保护原则的含义和法律依据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9]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当然属于未成年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不便他人知道的隐私。

以犯罪未成年人为例,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犯罪未成年人经过审理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或短期徒刑,会很快回到学校、单位,回到社会上去。这一时期的罪错特别容易影响他们的人格和名誉,对他们的一生都会产生影响。为了维护他们的名誉,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自尊心,防止由于涉嫌犯罪事实的广为暴露给他们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创伤,便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时,也便于他们在社会上重新做人,有一个生存、发展的良好空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当确立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原则。不过,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隐私保护原则不但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样适用。

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准则确立了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原则。例如,《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第21条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讼案中加以引用。”其他一些国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也确立了隐私保护原则。例如,美国伊利诺斯州1899年颁布的《少年法院法》规定,对青少年不得拍照,而且很少留下他们的指纹;对于他们的犯罪记录,也是保密的,而且在他们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时,予以销毁,使他们从此得到纯洁而无暇的新生。[30]

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是隐私保护原则的体现。不过,《刑事诉讼法》除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外,并没有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原则的其他内容进行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亦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进行了规定。例如,《公安部规定》第207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帮助,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公安部未成年人规定》第5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最高检规则》第5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

二、隐私保护原则的内容和体现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隐私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刑事司法活动不公开。犯罪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如果在其世界观、人生观及性格形成的重要阶段,把他们的一点劣迹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势必在其心灵上造成极大的创伤和压力,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在审判阶段应当坚持审判不公开的原则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刑罚执行和矫正工作一般来说,也不应当公开,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犯罪事实,不得向外界披露犯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犯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资料。

二是不得宣传报道。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犯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犯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资料。此外,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也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资料。

三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会在第六章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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