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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外源式路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日本的外源式路径市场竞争文化外源式是指社会在缺少自由竞争意识的情况下,通过移植先发国家竞争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培育出本国市场竞争文化的一种发展模式。从一开始,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在一般公共关系方面投入了巨大的努力,为反垄断政策辩护,特别是强调反垄断法通过保障自由公平的竞争,对保护中小企业、改善消费者福利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三、日本的外源式路径

市场竞争文化外源式是指社会在缺少自由竞争意识的情况下,通过移植先发国家竞争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培育出本国市场竞争文化的一种发展模式。这以日本最为典型。

(1)日本市场竞争文化的社会基础分析。虽然依据1858年日本与西方国家签订的通商及航海条约,日本不得限制进口并且进口关税限制在5%或更低,这意味日本市场是对世界开放的。但是受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制约,日本的经济立法并非一开始就完全以对与市场经济自身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为圭臬的。自明治维新到二战结束前,日本一直保持着政府主导型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二战前的日本市场经济是在政府的直接扶植和保护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反映在法律领域,无论在维新之初废除封建经济体制、开辟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空间,还是在二战前各个时期出于军国主义扩张战争需要对于社会经济强制推进,立法首先考虑的并非经济运行规律自身的内在需求,而主要是基于国家政治战略对于社会经济的主观愿望与要求,并以此为终极指归。客观地讲,二战以前的日本是没有市场竞争文化孕育基础的。

(2)日本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二战以后,日本在美国的托管下,开始了所谓经济民主化进程。为消除日本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封建残余、实现经济的现代化、促进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47年,日本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蓝本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出于对垄断势力在国家法西斯化进程中的特殊作用和垄断势力对市场经济运行构成的严重抑制与阻碍的重新认识,该法律对于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的规制与禁止程度非常严厉。由于法律移植存在土壤适应问题,仅在该法律颁行两年后,日本就对其作了修改。此后,日本在1953年、1977年和1996年先后对该法作了修改与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反垄断法日趋成熟的同时,日本不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一方面,对原先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使其内容不断得到丰富与健全;另一方面,日本还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如1962年的《不正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1982的《不正当的交易方法》等。

(3)日本市场竞争文化的培育。虽然日本通过法律移植很早就建立了本国的竞争法律制度,但是竞争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到的认可微乎其微。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经过了近半个世纪的艰辛努力才培育出日本当前的市场竞争文化。

从一开始,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在一般公共关系方面投入了巨大的努力,为反垄断政策辩护,特别是强调反垄断法通过保障自由公平的竞争,对保护中小企业、改善消费者福利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时,公正交易委员会总是公开对其行动进行解释,以此警示其他企业。

从1953年起,除了惩治卡特尔以外,也对大银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银行干涉借债公司的人事事务)、其他容易为公众所了解的不公平经济行为(如大公司滥用购买力量)以及大公司对小公司所实施的不公平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理。

在1957年,产业政策的鼓吹者建议大幅度放松反垄断法时,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指出,反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正在增加,并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是如何制定的。此后,公正交易委员会经常向公众揭示有关豁免卡特尔的活动,包括政府对某一行业所作的建议如缩减产量。

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各产业的销售竞争变得更加激烈,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虚假陈述以及使用不合理的奖励以刺激购买的情况增加。公正交易委员会开始对此进行管制,认定上述虚假陈述和不合理奖励为反垄断法上的不公平行为,并于1967年制定了《奖励和陈述法》,对反垄断法予以补充。

1979年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关于竞争政策以及受豁免或管制部门的建议”,将其推荐给各成员国。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以该建议为基础,开始研究政府管制的领域、放松管制方式并建议政府机构放松管制。

20世纪80年代日本与西方国家之间爆发了贸易争端,日本与美国展开了寻求解决“结构性障碍的初步行动”,其焦点是造成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日本市场的封闭性,并且敦促政府放松管制,消除产业政策,强化反垄断政策。利用这一机会,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积极寻求加强反垄断政策和减少政府管制,其主要目的是刺激竞争,这也成为了90年代日本经济政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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