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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适用的产业范围,二是适用的劳动力种类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三、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适用的产业范围,二是适用的劳动力种类

范围。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31号公约和135号公约建议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雇佣条件理应予以保护的各类产业,或者把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但对于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凡在法定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

微型案例: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工资900元,待试用期满转正后,正式工资12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公司补发张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的申述。仲裁机构认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职工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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