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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会议的阶段和具体环节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调解会议的阶段和具体环节调解会议为调解的核心程序,可分为若干个阶段。英国学者认为,按照各阶段的基本理由和特定目标,调解会议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争点的确定和问题的解决,二者又分别包含五个步骤,从而形象地把二者比拟为两个上下叠合在一起的三角形。而在调解的这个环节上,调解员会注意调控当事人的情绪,制止过激情绪的出现。

三、调解会议的阶段和具体环节

调解会议为调解的核心程序,可分为若干个阶段。英国学者认为,按照各阶段的基本理由和特定目标,调解会议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争点的确定和问题的解决,二者又分别包含五个步骤,从而形象地把二者比拟为两个上下叠合在一起的三角形。该过程为,调解会议刚开始时,双方作出让步的条件都是较为苛刻的,随着争点的逐步确定,争议面亦渐次铺开。在面对面地交换意见并在调解员的斡旋下,双方当事人间的差距开始缩小,最终形成适当的解决方案[34]这种描述应该说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无论在实务中这个过程又如何细分为不同的环节,而这往往又很难讲有什么一定之规,但是,在大体上,总是围绕争议问题的确定以及解决这两个方面。在确定及解决争议问题时,调解会议往往由一系列的环节构成,如下几个环节是比较常见的:

第一,调解员的开场白。根据调解的实践,在致开场白时,为强调举止、态度上的完全中立,调解员通常坐于会议桌的首端,当事人分坐两旁。而后,调解员往往会与双方当事人稍作寒暄,介绍自己与双方当事人的简单情况,对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争议的举动表示赞赏,指出当事人选择了调解就等于选择了一条合作而非敌对的解决争议的途径等。这些举措可以缓和当事人间紧张的对抗气氛,并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参与调解的三方之间建立融洽、和谐的关系,为调解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调解员在开场白中还应向各方当事人阐明调解的性质以及调解过程中将出现的某些特定问题,调解员会强调会议是非公开的,秘密不可外泄,还要指明任一方可随时终止调解。调解员说明这些问题通常使用平实的语言,以尽可能使当事人对调解会议的具体进行了然于胸,以确保当事人对整个程序持有主动、乐观的预期。

第二,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公开陈述,这是当事人站在各自立场完整地、不受打扰地向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陈述其对争议的观点的一个难得的机会。在当事人自己的协商中,情绪上的敌对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另一方粗暴地打断,在审判中,当事人的陈述受到来自于法庭限制或他方当事人的干扰就更是难以避免。而在调解的这个环节上,调解员会注意调控当事人的情绪,制止过激情绪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在将其观点全盘托出时,如果对方当事人试图打断他,调解员会加以制止;同时调解员也会提醒陈述方不要使用一些具有敌意、攻击性的言辞。由此,当事人陈述的不间断性得以保证。当存在明显的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区别时,一般情况下先由申请人开始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一般说来不外乎争议的事实、请求的事项及理由等。同时,调解员通过这一步骤也可以更充分地把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性质、主要争点。这一切对于调解会议的顺畅进行都相当重要。

第三,当事人的互相辩论。在当事人充分陈述后,就应该由其进行直接的对话。调解员并不参与讨论,而是根据在前述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将其认为需要解决的争议事项按由易到难的顺序排列出来供当事人一一讨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先前笼统的争议具体化为若干争议点,从而为后续问题的解决厘清思路,也使当事人可能通过此环节获得对自己解决争议能力的信心。这个环节上当事人可以相互质询并让证人作证。

第四,秘密会议(caucus)。这是调解过程中的一个颇具争议的环节,它是指调解员与各个当事人分别进行的一次或一系列会议。[35]举行秘密会议时,或者调解员要求一方当事人在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会面时离开会议室,或者调解员将当事人分置于不同的会议室,调解员往来穿梭于不同的会议室之间分别与当事人会面。这常常被称为“交替密谈”或“穿梭外交”。通常,调解中调解员与各方当事人都会有几次这种秘密会谈,具体的会谈次数则视情况而定,并没有固定的数量上的要求。秘密会议往往涉及调解程序进行中调解员对有关信息的披露问题,对此调解立法或调解规则往往都要涉及到,已如前述,或原则上规定调解员不能将其从一方当事人处获知的信息披露给参与调解的其他方当事人,除非该方当事人同意披露,例如英国CEDR的调解员行为守则的有关规定、WIPO调解规则的相关规定;[36]或规定调解员收到一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的信息时,可以向参与调解的其他方当事人披露该信息的实质内容,但是该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除外,例如UNCITRAL调解示范法第8条的规定。虽然这两种规定在方式上存在差异,但是其实质是相同的,即如果当事人要求保密的,调解员应予遵从。

有观点对于秘密会议提出质疑,焦点集中于当事人在交替密谈会议中所说的话是否可靠以及可靠性如何的问题上,尤其是在当一方当事人提出一些非常坦率的意见,而另一方当事人可能无机会去辩驳,或从另外的角度去评论它,或对它提出不同的看法的情况下,这种质疑的理由就更充分。因此,该观点认为,对调解的更进一步的主张,是更少地依赖私下的交替密谈,而更多地依靠将当事人拉到桌面上的技巧,窥视不同的途径,去探讨争议。[37]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秘密会议中调解员与一方当事人的谈话会比有另一方当事人在场时更加直白,一方当事人也因为不用顾虑对方当事人获悉其真实意图而能无所保留,因此,调解员可以在此时了解到于前几个环节中可能未能获悉的信息,例如,每一当事人的真正愿望是什么、每一方的优劣势在哪儿、当事人的底线是什么等等,调解员据此就可以对可能达成协议的争议范围予以甄别,并使双方当事人在保留了面子的前提下逐渐意识到他们之间先前被对抗情绪所掩盖的某种程度的共识。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秘密会议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事人的谈判陷入僵局时,它更能起到“拨云见天”的效果,因而也可以把之作为调解中的一个有效的而非惟一的手段加以使用。

第五,共同协商。如果当事人的争点已经基本界定,可以寻求能满足所得当事人的真正需要的和解协议的时机也就趋于成熟了,调解员可以将当事人重新召集到一起,由其主持当事人进行谈判和协商,探求一切可能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展开适当的辩论以便确认和解协议的最终细节问题。调解员也可以根据其把握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辩论以便双方在互动过程中评估方案的可适用性。这个环节上,调解员也可再次与当事人各方分别会谈,以便充分考虑当事人在共同协商中不便或者不愿提出的要求。据此,在当事人间差距逐渐缩小的情况下,调解员带着各方的要约和反要约往返于各方当事人之间,或是各方当事人重新坐在一起互相交换意见。和解协议往往在这一环节达成。

第六,拟定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各方都同意解决草案,调解员即会主持他们重新确认对解决方式的理解,并完成最后的细节,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一份书面的和解协议能够确保当事人遵守其达成的和解条款。

不过,如上的阶段和环节是以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为预设的前提,即一个完整的最后能达成争议解决的调解过程。而且,必须指出的是,这只是一个普遍意义上的过程,调解员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掌握。例如,调解立法与调解规则往往都允许调解员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38]而不是只能在某一环节上才能采取这个行动。而调解员是否可以提出任何此种建议,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出此种建议以及在什么阶段提出此种建议,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调解员的个人判断。因此,个案的情况肯定会因受理调解的机构、具体的调解员的个人调解风格、能力,以及当事人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并且由于调解的方式往往首先可以由当事人通过提及一套规则或以其他方式来自行约定,这就更增加了调解方式的个性以及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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