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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的个性品质和调解技能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调解员的个性品质和调解技能(一)调解员的个性品质调解要获得成功,调解员功不可没。据介绍,调解中心受案后,由于被申请人坚持到捷克调解,而且要求布拉格商会共同调解,因此,该案的调解庭由申请人指定的两个调解员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一个调解员即布拉格商会法律部长共同组成。按照调解的规则与实践,调解员已经尽到职责,可以终止调解。

二、调解员的个性品质和调解技能

(一)调解员的个性品质

调解要获得成功,调解员功不可没。而调解员作用发挥的程度往往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一是调解员的个性品质,一是调解员的调解技能。

就调解员的个性品质来说,主要是指作为一个调解员所应具有的内在的品性,而不是指调解员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培养及发展起来的关于调解的技术和技巧之类的东西。[43]尽管很难说哪些个性品质专属于对调解员的要求,而不为从事其他行业诸如律师、顾问、谈判专家等所要求,例如,智慧、常识、乐观、同情等对于许多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都是应该具备的个人的特质。但是,专就调解而言,还是能够列出一些不能说仅仅是调解员所应具备,但确实是其必不可少的个人特质,它们包括:

第一,值得信赖。调解员必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这对于调解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当事人能够从被他们所信任的调解员处获得信心,在此基础上才能对谈判过程怀着信心,最终他们才可互相信任。通常情况下,通过调解员的名声和其所提供的调解服务的声望可以去判断调解员是否值得信赖。但是,调解员的可信赖感还需要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客观、有责任心和诚实来加以维系和发展。

第二,同情心。调解员需要具备同情心,这是为了解当事人的思想、观念及其感受所必须。

第三,创造性。调解虽然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面进行,但是其灵活性的程序特点往往需要调解员发挥其想象力,运用一些富于创造性的方法去处理调解中的问题。

第四,公正性。调解不是一个审判的程序,这就需要调解员在调解中做到不偏不倚,这就要求调解员能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五,耐心和毅力。调解可能是冗长的、重复的以及沉闷的,以至于使调解毫无建树,这种情况下调解就应该予以终结。尽管在一定情况下终结调解是调解员的一项职责,但是,调解员应该是基于客观的原则而非由于其失去耐心或感到沮丧去结束调解程序。当然,调解员的毅力或坚持力在调解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然导致好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多个当事人感觉到一种他们不达成和解就不能退出调解的压力,那么基于调解员的毅力所表现出来的坚持就会变成一种威压。在调解员的压力之下或不适当的影响之下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是无效的。然而,在当事人对于和解感到气馁并打算放弃而调解客观上确实存在能继续进行的基础时,调解员的耐心和毅力对于调解的成功就显得尤其重要了。换言之,无论调解员对于调解有多么擅长或者其工作有多么努力,由于在调解中至少有两个或更多的他无法控制其态度、行为和言语的当事人,也许调解员在调解才开始一个小时的时候就已经清晰地看到了朝向争议解决的路径,但是当事人可能要多花几个小时、几天甚至是几个星期的时间才能到达那里。更坏的情况是当事人根本就放弃这种努力。[44]这时和解能否达成往往取决于调解员的耐心和坚持这种个人特质了。成功的调解员大多曾在调解实践中体验过“山重水复疑无路”,但是在不懈的努力之后那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欣喜。

第六,自省的精神。调解员应该是一个具有自省精神的调解活动的参加人。自省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去检讨怎样做是适当的以及本该可以怎么做。自省精神是成为调解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它能促进调解员对于调解知识的积累。虽然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都需要自省,但是在调解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争议解决方式的西方,自省对于调解员来说是尤其重要的。[45]

第七,宽容的精神。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调解员应该意识到文化上的差异在一个争议的形成中可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调解员来说,对其他文化的包容就很重要了,因为他需要在调解过程中采取一种能适应不同文化需要的调解的方式。没有一种宽容的胸怀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

总之,在调解员应具备的个性品质中,上述几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一个调解能否取得成功。下面这个由中国国际商会河北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例可以生动地说明调解员的个性品质对于调解成功所产生的关键性影响。这个案例的案由是国际贸易中的欠款争议,简单的案情如下:[46]

双方当事人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多年的贸易伙伴(被申请人为20世纪90年代初从国内移居捷克)。1997年初应被申请人货款缓期到1997年10月再付的要求,申请人连续发运价值34万美元的服装。但直至1997年底,申请人仅收到货款2万美元,被申请人仍有32万美元货款未付。申请人虽通过各种方式催要,被申请人均以货物积压或货款未收回为由要求推迟付款期限,1998年10月申请人得知捷克公司已经歇业,国内有好几家债权人正向其追索债务,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已到斯洛伐克注册了新公司,于是尝试利用各种渠道进行追讨,但都未能奏效。在百般无奈之时,申请人听说调解中心与各国的国际商会联系紧密且仅需较小的费用便可妥善解决争议,遂申请河北调解中心调解。

据介绍,调解中心受案后,由于被申请人坚持到捷克调解,而且要求布拉格商会共同调解,因此,该案的调解庭由申请人指定的两个调解员和被申请人指定的一个调解员即布拉格商会法律部长共同组成。随后,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和申请人指定的调解员一行三人到捷克进行调解。调解之初,被申请人的授权代表表示愿意配合调解,同时强调由于1997年下半年以来捷克货币贬值、经济滑坡等客观原因,来自中国的服装大量过剩,所以申请人的货物只售出一半,其中还有相当比例的货款未能收回。而且由于公司仅在中国国内就有五家债权人,共欠150多万美元。其中两起案件已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面临被强制执行,他们准备在近期申请破产。因此,虽与申请人关系一直不错,但对其债务只能以货抵款的方式解决。而申请人方面反馈回来的消息使调解工作变得更为艰难:他们不愿意接受任何退货,他们接受的解决方式只能是支付货款。后经调解员多次做双方工作未果,此时到布拉格已经是第10天了,调解成功的希望几乎等于零。按照调解的规则与实践,调解员已经尽到职责,可以终止调解。但两位调解员经过再三权衡,决定推迟返程时间,再做双方的工作,争取调解取得实质进展,并提出了一个灵活的建议性的解决方案:

1.被申请人支付部分货款(申请人所发货物已售出部分,共14万美元);

2.申请人应面对现实,接受部分退货(货物库存部分,价值18万美元),退货运费由捷克公司承担;

3.对捷克公司支付货款和退货的义务,由被申请人总经理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调解员积极做捷克公司的工作,重点指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业务拓展的时期曾给予其很大支持,在被申请人资金短缺的时刻,申请人能决定“放单”是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申请人是国内有雄厚实力的集团企业,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是被申请人不可多得的合作伙伴,被申请人应该向长远看。两位调解员从贸易实物的角度对捷克公司的经营策略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将来的发展提出了中肯的建议。被申请人指定的调解员也依据捷克法律对其在清偿债务之前到斯洛伐克注册新公司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一系列工作终于打动了被申请方人员,以至于他们流着眼泪向调解员表示谢意,并承诺如果申请人同意的话,他们将以公司和家庭财产来兑现调解员所提出的方案。

为促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和接受这个方案,调解员又积极地做申请人的工作,向申请人的经理办公会介绍捷克目前的经济状况和中国产品在捷克的市场形势,而目前被申请人在面临多家债权人及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申请人的债务已经很艰难,如果不抓住时机,公司将只能作为债权人在破产清算时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享该公司财产,该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且该公司拖欠巨额关税和相应税金,普通债权能否实际得到分偿很难预料。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收到了成效,申请人认识到调解员的建议是在现实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的方案。与此同时,公司收到被申请人的传真,称其被二位调解员不辞辛苦的工作精神感动,同意承担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调解员的差旅费用。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一种友好的氛围中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这个调解案例之中,调解员的个性品质对于调解的成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其中,调解员的耐心、坚持、富于同情心等特性尤其突出。调解员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并没有轻言放弃,而他们是可以放弃的,相反地却以其耐心和毅力继续寻找调和双方矛盾的可能性。例如,调解员耐心地做捷克公司的工作,引领其回顾以往与申请人的良好合作历史并指出其有望与申请人继续合作的前景;对于申请人,调解员也是耐心劝说其考虑被申请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而作出一些让步,而这种让步是非常明智的,它能使申请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此外,调解员还对双方当事人表现出了极大的同情心,对于双方的处境和要求都给予充分的理解和考虑,其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即是明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以自己在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对被申请人即捷克公司的经营提出了中肯的建议。调解员的种种努力终于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认同,而其努力中彰显出来的人格魅力更使当事人完全折服,从而也博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使其争议得以妥善解决。

应该指出,上述调解人的个性品质是个人内生的论断也只具有相对性,因为有些特质很难说是绝对的内生而来或是后天学习发展而来,例如宽容、坚持等等。因此,只能说这些特质更倾向于是一个人的内在品质。当然,诸如善良、幽默感、冷静等也是调解人应该具有的个性品质,它们往往在推动调解朝向成功中起到促进的作用。[47]

(二)调解员的调解技能

调解员具备一定的调解技能对于调解中当事人和解的达成也是必不可少的。一般而言,下述技能具有相对重要性:

第一,沟通的能力。得力的调解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与当事人沟通的能力,即能理解他们的动机和愿望。这主要是因为,争议当事人之间由于利益对立所带来的情绪敌对,他们往往对话困难,相互之间难以交流或者根本无法交流、沟通。调解员的出现为他们提供一种使对话沟通成为可能的渠道。调解员发挥沟通作用,就能够使无法自己协商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坐到谈判桌上来,相互交流,认真负责地提出主张,进行协商,因而为促成和解创造了基本条件。总的来说,调解员的沟通能力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48]信息的传递,即一方当事人不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和主张时代替他们转达;信息的加工,即通过梳理使当事人的要求转化为更明确、客观、合理的主张,变得更具说服力,对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信息的监督作用,主要是运用自己的人格魅力,促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负责的回答。

第二,判断能力。有些争议涉及的事实是很复杂的,调解员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复杂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断推理的能力,即通过对其所获知的有关信息的加工处理,有的放矢采取相应步骤以促进当事人的和解。例如,调解员在加工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争议的可调和性的程度作出判断,判断双方讨论的朝向(是否正在向和解推进),出现僵局后谈判是否应予继续,然后采取相应的对策,或帮助当事人努力形成妥协方案,或终止调解程序,以免当事人继续支出无益的成本。

第三,“阅人”的能力,即读懂当事人的能力。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他们的公开陈述、共同的商讨甚至是在与调解员的秘密会晤等方式告知调解员有关争议的信息。但是,当事人却很少能将调解员需要了解的有关争议的、他们对于争议的反应以及他们愿意去考虑各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的方方面面的情况都告诉调解员。在调解会议期间,各种没有明示的利益、要求以及情绪充斥其间,这就需要调解员能透过表象去感知它们。只有对当事人于调解中的各种表现洞若观火,调解员才能把调解引领到通往成功的道路上来,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阅人”能力对于成为一个成功的调解员是大有裨益的。

第四,倾听的能力。调解员还应该是一个善于倾听的人,换言之,调解员不仅是在倾听有关争议的事实,而且还在倾听当事人对这些事实的情感上的反应,并运用语言或肢体语言(如眼神、面部表情等)来对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回应。而且调解员的倾听还应该是一种感情移入式的倾听,它表明调解员是在真心实意地关心当事人的问题。[49]因此,在理解争议事项以及赢得参与者的信任中,倾听的能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旦当事人获得了调解员的充分倾听,他们就愿意将调解中的领导权移交给调解员,但是,如果他们没有被充分倾听的感受,他们将拒绝调解员的引领。

第五,语言能力,包括口头与书面的语言能力。与心理咨询和治疗相类似,调解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谈话治疗的方式。调解从公开的陈述开始,其全过程都离不开言语,调解员准确与流畅的口头语言表达就为成功的调解所必需。在整个调解期间,对于有时候令人感到费解的案情和当事人复杂的表述,调解员必须要用一些准确的话语进行重复以回应当事人,并且随后帮助当事人将他们含混不清的要求用清晰和简洁的术语表达出来。尤其是在接近和解的时候,调解员的口头语言能力更显得重要。一般而言当事人总是需要事先知悉他们为什么要达成一个特定的和解协议,以及这样做的好处之后才会去做这件事情。调解员的工作就是用语言阐释有关道理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此外,调解员的书面语言能力同样很重要,因为或者需要其拟出有关和解条款的提纲以供当事人及其律师、顾问参考,或者干脆应当事人的请求起草整个和解协议,无论是何种情况,准确、谨慎的使用书面语言很关键,它关系到能否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如上几个方面的调解员的技能主要是靠后天的学习和经历获得,例如“阅人”的能力就主要是靠人生的阅历累积了相关经验后所发展起来的,但是有些所谓的技能也有先天的成分在里面,例如语言能力固然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而培养,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人在这方面是有天赋的。因此,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所谓内生与后天培养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本章第一节关于对提请调解的案件的可调和性的判断的论述中,举了中国国际商会天津调解中心调解的中美两家公司因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产品质量争议的案例来予以说明。其实,在这个案例中,调解员对于争议问题可调和性的判断就充分展现了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在调解中的作用。该案中,天津调解中心先是通过分析案件的可调和性,在对其作出肯定性判断的基础上促成了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之后,调解中心调解员展开一系列的调解工作,分别或单独地与中、美双方当事人接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劝说双方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坦诚相待,最后使双方观点上的差异得以逐步缩小而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致同意由中、美双方共同销售该批设备并由天津外贸集团公司给美国进出口公司适当的补偿,该补偿通过以后的优惠报价来实现。并且,在争议得到解决之后,中美双方还续签了代理协议。

这个案子中,调解员的判断能力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调解员在接到当事人一方的调解申请之后,综合有关案件情况,对于本案的可调和性进行了判断,得出了通过调解能达致和解的结论。其二,调解员还是通过分析判断,指出了对方当事人如果坚持诉诸诉讼解决争议,管辖权上的障碍是无法逾越的,[50]使该方当事人最终作出了同意调解的决定,调解程序因此得以进行。所以,本案中调解员的判断能力决定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否以调解的方式圆满加以解决并继续保持其合作的关系。当然,本案中调解员通过与双方的积极接触,使其在主张上的差异得以缩小而达成合意,这反映的是调解人在沟通以及语言等方面的能力。

综上所述,调解人的个性品质以及调解技巧对于调解来说至关重要,虽然在某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不是这两方面都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如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中所显示的那样,或是调解员的个人的特质显得突出,或主要是其调解技巧起作用,但是,又很难绝对地说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内在特质和调解技巧可以彼此独立地发挥作用,通常的情况是两者的综合运用,这一点在如上所举例子中同样可以得到证明。在前一个关于国际贸易中的欠款的案例中,如果调解员不具备良好的沟通、判断、语言方面的能力,其人格魅力再大,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而在后一个关于履行代理协议的争议的案例中,调解员种种努力中折射出来的恰恰是其耐心、毅力等个人品质。因此,在调解中,调解员的个性品质和调解技能呈现出来的是一种综合运用的状态,它们共同决定着调解的成败。

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谈判也是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调解是在第三人帮助下通过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解决争议的这个特点决定的。谈判是指双方或多方为寻求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合意所进行的一系列信息传递或交换过程,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或对话。[51]谈判的实质是一种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因此,除了调解员之外,当事人的谈判情况也影响着调解的进程,其中,当事人对于谈判解决争议所怀有的期望、当事人的谈判能力、当事人所确定的策略、当事人的事前准备等因素尤其重要。只是在当事人于调解中的谈判是在调解员介入的情形下进行的,因此,专业调解员的帮助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哪怕双方已有充分的准备。因此,也可以说,调解中调解员的作用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着调解成功的几率。

【注释】

[1]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7~8页。

[2]参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3]例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2005)》第23条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第6条第3、4款的规定等。

[4]调解协议往往是在广义上使用,既指当事人达成的将其争议交付调解解决的合意(Conciliation/Mediation Agreement),也指调解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达成的处理协议,即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不过,本书为避免混淆,在行文中所称之调解协议是特指前者,即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合意。

[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2005)》第11条和第12条。

[6]See Eileen Carroll and Karl Mackie,International Mediation—The Art of Business Diplomacy,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at 126,at 131.

[7]See http://www.arbitrationlawyer.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471.(2003/ 6/9)

[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2005)》第11条第3款。

[9]详见黄河主编:《中国商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章关于案例评析的有关内容。

[10]参见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页。

[11]See http://www.arbitrationlawyer.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471.(2003/ 6/9).

[12]See 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index.html.(2003/12/8).

[13]联合国大会记录A/57/17,第36段。See http://www.uncitral.org/pdf/chinese/texts/arbitration/ml-conc/ml-conc-c.pdf.(2004/12/9).

[14]参见黄河主编:《中国商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04页。

[15]See http://www.uncitral.org/pdf/chinese/texts/arbitration/ml-conc/ml-conc-c.pdf.(2004/12/9).

[16]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的相关内容。

[17]参见左冰、刘家瑞:《试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第59页。

[18]参见黎夫:《涉外调解——本案没有失败者》,载《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8期,第13~14页。

[19]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示范法》第5条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第3条、第4条。

[20]如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0条,这种规定是为仲裁员在作出裁决时可能会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所必需。

[21]《WIPO调解规则》第6条。

[22]与仲裁协议的情况相类似,调解协议也有两种形式,即合同中的调解条款与调解协议书,第6章将专门涉及此问题。

[23]See Eileen Carroll and Karl Mackie,International Mediation—The Art of Business Diplomacy,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at 124.

[24]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2005)》第13条、第14条的有关规定。

[2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5条第5款。

[26]See http://www.arbitrationlawyer.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471.(2003/6/9).

[27]See Laurence Boulle and Miryana Nesic,Mediation:Principles,Process,Practice,Butterworths,2001,at 118.

[28]See Eileen Carroll and Karl Mackie,International Mediation—The Art of Business Diplomacy,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at 124.

[29]See Laurence Boulle and Miryana Nesic,Mediation:Principles,Process,Practice,Butterworths,2001,at 118-120.

[30]See Eileen Carroll and Karl Mackie,International Mediation—The Art of Business Diplomacy,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at 123.

[3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2005)》第13条。

[32]《美国仲裁协会调解规则》第9条。

[33]参见郭锡昆:《调解程序论:一个ADR视角中的解说》,载《中国对外贸易》2003年第2期,第79页。

[34]See Laurence Boulle and Miryana Nesic,Mediation:Principles,Process,Practice,Butterworths,2001,at 128-140.

[35]See Peter Lovenheim,Becoming a Mediator-An Insider’s Guide to Exploring Careers in Mediation,Jossey-Bass,2002,at 21-24.

[36]WIPO调解规则第11条:“调解员从与一方当事人的会见以及交流中所获知的信息非经该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披露。”See 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index.html#7.(2003/6/9)

[37]参见唐厚志:《正在扩展着的文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或与解决争议替代办法(ADR)相结合》,载《中国对外贸易》2002年第1期,第53页。

[38]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4条第4款以及印度《仲裁与调解法》第67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

[39]相似的规定还可见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印度仲裁与调解法》、《中国国际商会调解规则》、《WIPO调解规则》、《AAA商事调解规则》等调解规则的相关规定中。

[40]参见郭锡昆:《调解程序论:一个ADR视角中的解说》,载《中国对外贸易》2003年第2期,第81页。另在本书第四章第二节中讨论到当事人退出程序的问题时曾提到根据现有的调解立法和调解规则,当事人最早可以在达成调解的合意后、还未指定调解员之前可以单方面宣布退出调解。

[41]See http://www.uncitral.org/pdf/chinese/texts/arbitration/ml-conc/ml-conc-c.pdf.(2004/12/9).

[42]参见[美]罗伯特·科尔森:《商事争端的调解》,黄雁明译,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9年第6期,第53~56页。

[43]See Laurence Boulle and Miryana Nesic,Mediation:Principles,Process,Practice,Butterworths,2001,at 110-111.

[44]See Peter Lovenheim,Becoming a Mediator—An Insider’s Guide to Exploring Careers in Mediation,Jossey-Bass,2002,at 96-97.

[45]See Laurence Boulle and Miryana Nesic,Mediation:Principles,Process,Practice,Butterworths,2001,at 112.

[46]参见黄河主编:《中国商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202页。

[47]这些品质在调解中的作用的发挥有时候可能会超乎想象,例如,调解员善良的品质会对当事人产生巨大的感召力,这种感召力使当事人努力向善并积极相互妥协以达成和解解决其争议。实践中就有这样的例子,一个无论是在很多先天特质还是后天的技巧上都不占优势的人却成为了一个成功的调解人,究其原因就是其善良的禀赋在起作用。不过,这样的例子比较极端,尤其是在商事调解中,调解人不太可能仅凭此而取胜,但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调解人的品质对于调解的意义。See Peter Lovenheim,Becoming a Mediator—An Insider’s Guide to Exploring Careers in Mediation,Jossey-Bass,2002,at 99-100.

[48]参见马赛:《简述机构调解的调解员》,载《中国对外贸易》2002年第4期,第44页。

[49]See Peter Lovenheim,Becoming a Mediator-An Insider’s Guide to Exploring Careers in Mediation,Jossey-Bass,2002,at 20.

[50]详见本章第一节关于本案的案情及处理情况介绍。

[51][印]马海发·梅隆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彭锡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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