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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两国在调解仲裁等领域里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英国的调解英国在开展ADR方面是很成功的,其专门从事包括调解在内的ADR业务的比较著名的机构有:争议解决中心、设在伦敦国际仲裁院内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以及城市解决争议中心等。CEDR的主要程序是调解,采用非对抗形式,双方分别阐述自己的主张,调解人如对其论点不明确时,可要求作出说明,其目的在于尽可能以当事人的自治解决争议。

二、英国的调解

英国在开展ADR方面是很成功的,其专门从事包括调解在内的ADR业务的比较著名的机构有: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即CEDR)、设在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即LCIA)内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以及城市解决争议中心(City Disputes Panel)等。其中,又尤以争议解决中心(CEDR)最为著名。CEDR是1990年11月建立的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是由财团和专家支持的非营利性团体,目的在于推进和奖励ADR的利用。CEDR致力于为商业界的合同争议提供一种灵活和低廉的争议解决方式,认为ADR技术的核心在于解决争议方法的质量,ADR的解决较之法院的判决能够提供经过深思熟虑的创造性解决方法。其目标是准备向整个欧盟委托人提供争议解决业务。CEDR强调私法自治,其争议解决过程完全是民间性的,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发表有关争议的一切信息,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与和解服务时,CEDR作为中立者为双方保守秘密。CEDR的主要程序是调解,采用非对抗形式,双方分别阐述自己的主张,调解人如对其论点不明确时,可要求作出说明,其目的在于尽可能以当事人的自治解决争议。1999年英国的民事诉讼法有了一个重大变化(即“沃夫勋爵的改革”),即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之前,给出一些时间,要求当事人先行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机构调解,亦可由专家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提交法院,由法官予以确认,发生法律效力。这对CEDR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使其发展更加迅猛而声名远扬。目前,CEDR已是欧洲乃至世界最具影响的ADR中心。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99年4月至2000年3月,CEDR共受理了550个案子,其中30%为纯外国当事人,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案件受理的范围涉及所有商业领域及其他领域,如货物买卖、建筑工程、IT、电子通讯、金融、保险、雇佣合同、海事争议以及个人之间伤害赔偿、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等。[44]CEDR建立了调解员数据库制度,即将英国的和其他国家的有一定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人士的有关资料储存在数据库里,供当事人在个案中参考选用,但在具体的调解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调解员则不限于数据库里的人士。对于世界上知名的企业,也将其输入数据库,并与它们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一旦它们之间发生争议,CEDR就会成为其首选的地方。CEDR还在每年的夏季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夏季培训计划)。到目前为止,已有10 000多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律师接受了CEDR的培训。现在,CEDR的业务范围,已不仅限于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他们的工作甚至会影响到英国政府乃至欧盟的决策。在白宫世界银行和欧洲委员会上,也常常会发现CEDR代表们正在演讲的身影。现在,CEDR的受案和结案的数量,已远远超过了LCIA,而其人员规模和办公条件,更是远在后者之上,其他情况,也完全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准。[45]

中、英两国的调解、仲裁机构具有悠久的友好交往的历史。1997年,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原名北京调解中心)与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签订了合作协议。中英两国在调解、仲裁等领域里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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