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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不能上课,可否要求退款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7 因病不能上课,可否要求退款?由于还未正式补课,杨女士要求家政公司全额退回学费,该公司却以聘请了辅导老师为由只同意退回1000元。杨女士认为不合理,致发生纠纷。该案涉及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问题。当然,消费者虽然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也应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7 因病不能上课,可否要求退款?

近年来,消费者对家教服务、职业培训等教育服务的投入逐渐增加。在消费者付款后,教育服务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消费者由于工作或者自身原因而无法依约听课或受训,不能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他们是否该自认倒霉呢?

消费者杨女士于2005年2月与某家教服务公司签订家教服务合同,由该公司聘请老师在课余时间单独给小孩补课,交了3050元学费。2005年3月杨女士的孩子突然生病,经医院检查为脑瘤,需接受治疗,短时间内很难康复,也无法上课。由于还未正式补课,杨女士要求家政公司全额退回学费,该公司却以聘请了辅导老师为由只同意退回1000元。杨女士认为不合理,致发生纠纷。

该案涉及消费者能否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本案中,孩子患了脑瘤这一导致消费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关系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例如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或者突发社会事件(如战争)。本案孩童所患“肿瘤”属于“需接受治疗,短时间很难康复”的疾病,但并非没有康复的可能性。所以该疾病虽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合同法》第117条所指的不可抗力。

除了不可抗力,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理论认为,每个合同在依法成立时都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合同成立后,如果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致使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的客观环境严重不适应,就应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这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里的“情势”指法律关系成立时的客观情况,即作为该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社会环境和合同基础,“变更”指这种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改变。本案中,消费者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给孩子补课,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孩子的健康状况允许其接受家教公司补课。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这种前提是存在的,且已经履行了交学费的义务。合同成立后孩子却被诊断为患有脑瘤、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无法按合同约定接受补课,也就是合同订立的前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变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不能预见,属于情势变更,并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客观情况发生事先不可预见的变化,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将显失公平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相应的责任。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上广泛适用的一项法律原则,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该原则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本案中,孩子因脑瘤需要接受治疗,短时间内无法康复,无法接受家教公司的服务,继续履行合同会加重当事人病情而致与合同目的相抵触,因此消费者可基于民法及合同法要求解除合同。

当然,消费者虽然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也应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后,家教公司应返还消费者预先支付的学费,如果家教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如聘请老师、购买教材等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消费者应赔偿家教公司的相应损失。家教公司也应当出具支持相关费用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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