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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可否要求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6.离婚后子女可否要求 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仍需承担抚养教育义务。为此《婚姻法》同时确立了抚养费的变更调整制度,子女可以通过与父母协商或起诉的形式,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弥补不足部分。

46.离婚后子女可否要求 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案情介绍

罗某(男)与李某(女)是上海市崇民县农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生有一个女儿罗某某。罗某在县城里做点小生意,没有固定工作,而李某则是县里一所中学的老师。由于职业差别较大,两人的共同语言日渐减少,且经常为生活琐事而争吵,李某益发觉得罗某粗俗无礼。终于在2005年1月,两人经当地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罗某某随父亲罗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05年2月起每月支付罗某生活费300元至罗某18周岁止,并承担罗某某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

转眼到了2009年,罗某某开始就读高中二年级,学习上和生活上的支出比以前明显增加,再加上这几年来物价上涨等各方面的因素,罗某渐渐感到在经济上有些力不从心,于是找到李某,希望她能增加一些抚养费好共同分担压力。李某却认为自己每月按时支付的抚养费足够女儿学习生活所用,她已经尽到了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加上自己的工资收入有限,也无力再额外增加抚养费,因此拒绝了罗某的要求。罗某为此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认为李某有稳定的工作以及较高的收入,现仅靠罗某一人的收入不足以抚养女儿,因此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义务主要体现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为子女的生活、医疗、受教育等创造条件,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子女自然成长等各种因素,所需费用的增加在所难免。所以,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罗某某现就读于上海市某中学高中二年级,生活、学习等各项费用日渐增加,适当增加原告的抚养费,属合理请求,应予支持。但具体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600元生活费的要求过高,法院难于悉数支持,酌情判决李某每月给付原告罗某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罗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除报销外)仍由被告李某承担1/2至原告18周岁止。

案情评析

依照《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仍需承担抚养教育义务。而《婚姻法》第37条则进一步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子女通常被判归父母中的一方抚养,而另一方的抚养义务就主要体现在抚养费的支付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抚养费数额以及支付期限长短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通过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或者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抚养协议。但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进行审查,尤其是对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免除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内容,要仔细调查抚养方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独立负担子女成长所需的费用。之所以会出现此种约定,主要是因为一些父母或是为了争得对子女的抚养权而就抚养费向对方作出让步,或是通过协议意图完全逃避抚养义务。而抚养子女一方面表现为父母的义务,更重要的则是表现为子女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父母所作出的此类约定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其健康成长,法院在审查后都应当宣告不予准许。

在协议不被法院准许或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时,另一种解决抚养费问题的方式就是通过法院直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教育费用支出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父母离婚时所确定的抚养费可能不足以满足子女的抚养所需。为此《婚姻法》同时确立了抚养费的变更调整制度,子女可以通过与父母协商或起诉的形式,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弥补不足部分。这种抚养费调整机制是最大限度维护子女利益所必须的。具体来说,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就本案来看,女儿罗某某因升上高二而导致各项教育开支增多,且伴随物价上涨等因素,使得母亲李某原先支付的300元抚养费略显偏低,而李某又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因此罗某某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并无不当。但600元的要求显然超出了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李某的负担能力,因此法院酌情减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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