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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所赠财物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丁某所称陈某在外有第三者的主张,由于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不予采信。关于丁某父母所赠轿车的性质,虽然是在结婚时所赠,但之后该车登记在丁某名下,因此应当认定为是丁某父母单独对儿子丁某进行的赠与,属于丁某的个人财产,陈某对此无权要求分割。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丁某结婚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争议轿车则作为个人财产仍然归丁某所有。因此丁某父母的赠与属于婚后赠与。

19.父母所赠财物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丁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的一户农家,由于父母持家有道、善于经营,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在当地是有名的富户。2005年5月,丁某在邻县游玩时结识了一名当地女子陈某,丁某对其一见倾心,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抱得美人归。两人于2005年10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盛大的结婚仪式。在结婚仪式上,丁某的父母将1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送给他们作为结婚礼物。同年12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又将父母赠送的轿车登记在了丁某名下。结婚后,陈某辞去了在邻县老家的工作,随丁某和父母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丁某渐渐发现陈某平日除了喜欢穿衣打扮和上街购物外,对家务事很少关心,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但却经常向他讨要生活费。为此丁某几次向陈某表达不满,但妻子却依旧我行我素。不久后,丁某意外发现陈某和一名男子来往密切、态度亲昵。丁某的父母得知情况后也很担心,便找陈某谈心,希望她能脚踏实地地过日子,不料陈某听后勃然大怒,大骂公婆多管闲事。丁某得知此事后再也忍无可忍,回到家与陈某大吵一顿。谁料第二天陈某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丁某的收入以及父母赠与的轿车。丁某眼见妻子如此绝情,表示同意离婚,但轿车是父母送给他一个人的,且登记在他名下,因此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另外陈某在外有第三者,因此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和陈某交往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两人相互了解不足,婚后又因生活态度差异等问题存在较大矛盾,现陈某起诉要求离婚,丁某亦表示同意,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因此应准予离婚。关于丁某所称陈某在外有第三者的主张,由于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不予采信。关于丁某父母所赠轿车的性质,虽然是在结婚时所赠,但之后该车登记在丁某名下,因此应当认定为是丁某父母单独对儿子丁某进行的赠与,属于丁某的个人财产,陈某对此无权要求分割。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丁某结婚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而争议轿车则作为个人财产仍然归丁某所有。

案情评析

在我国传统中,父母在结婚前或结婚时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赠送结婚礼物的风俗极为普遍。以往赠送的礼物范围往往仅限于现金、首饰等,而到了现代社会,礼物的价值也越来越大,诸如汽车、房屋等逐渐也开始成为赠与的标的。而在离婚时,如何确定这些赠与财产的性质并进行分割也日益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对此,应当根据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的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

就婚后赠与来说,我国《婚姻法》作了基本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该法第17、18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则该赠与财产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反之,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或没有明确表明仅赠给夫或妻一方的,则该赠与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相当的难度。事实上,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时通常不会明确地表明其赠与的具体对象,这种模糊性导致对赠与人的意思既可以解释为意图赠给夫妻双方,也可以解释为意图仅赠与夫妻一方,以致争议就此产生。对此,实践中通常将赠与人意思不明的赠与推定为是向夫妻双方所作的赠与,除非当事人能够举证推翻此种推定,也就是证明赠与人在赠与时具有赠与给一方的意思。但如果赠与人是父母,情况就会变得更为复杂,在子女离婚时父母通常会表示当初的赠与行为仅是针对自己的子或女,并没有赠与其配偶的意思,而家庭内部的赠与往往又很难为外部人所确切了解,当事人的举证也面临很大困难。对此必须在既尊重赠与人的实际意愿又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在充分查明各方真实意思后进行认定。

就婚前赠与来说,《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应当适用民法中关于一般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调整。在婚前赠与中,由于双方尚未结为夫妻,因此赠与人的赠与意图往往较为明确,此类赠与一经作出,除非存在法定事由,否则即使夫妻双方嗣后离婚,赠与人也不得以此为理由随意撤销。但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明确表示如果夫妻离婚则收回赠与物,该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嗣后离婚的应当返还赠与物。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婚约赠与,即赠与方以订立婚约为条件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嗣后双方未能订立婚约或订立后又解除的,则赠与人都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

从本案来看,丁某的父母是在丁某与陈某的结婚仪式上作出了赠与行为,此时虽然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能视为是合法婚姻,但此后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由于两人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在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效力应当从结婚仪式时起算。因此丁某父母的赠与属于婚后赠与。虽然丁某父母作为赠与人在赠与时并未明确指明赠与对象,但如果他们想将轿车赠与丁某与陈某夫妻二人,完全可以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将其登记在丁某和陈某两人名下,而实际上赠与人却选择将丁某一人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可见其赠与行为仅针对丁某一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轿车归丁某所有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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