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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恐怖主义行为的分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恐怖主义行为的分类任何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表现的,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式,也毫不例外的是通过一定行为来为人知晓并以该行为作为其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恐怖主义犯罪正是通过恐怖主义行为的实施,来达到其犯罪目的的。核心领导行为决定整个恐怖主义活动的方向、恐怖主义组织的生存方式。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恐怖主义行为的分类

任何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表现的,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式,也毫不例外的是通过一定行为来为人知晓并以该行为作为其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恐怖主义犯罪正是通过恐怖主义行为的实施,来达到其犯罪目的的。恐怖主义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恐怖主义的宗旨而实施的各种暴力性活动以及各种辅助行为的总称,它是一个行为系统,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一)核心行为

核心行为是指恐怖主体为了恐怖主义宗旨的实现,利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作为滥施暴力的手段,针对选定对象实施的直接的暴力性攻击行动,造成个人、人群或群体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重大损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爆炸、劫机、暗杀、(武装)袭击、绑架、劫持人质、投放毒物等危险物质等,其中爆炸、劫持人质占绝对比例。核心行为不仅指某一具体的恐怖事件的实施行为,还包括为实施该恐怖事件所进行的策划、组织和指挥行为。

(二)辅助行为

辅助行为,是指为了核心行为的实现而实施的各种支持行为。通常包括资金的筹集行为、洗钱行为、制造、购买武器的行为、制造各种假证件的行为、借助各种信息传播媒介进行信息沟通的行为、收集攻击对象相关情报的行为、招募成员并进行控制的行为和与其他极端组织的联络行为等。

1.恐怖资金的筹集行为。是指恐怖组织通过合法或者非法的活动,筹集进行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非法的形式如走私、贩卖毒品、军火交易、卖淫等方式。合法的方式如设立合法的公司企业进行正常的经营,然后把获取的利润转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后者往往具有更高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洗钱行为。对于洗钱行为的定义,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规定,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但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后者采用列举的方式将洗钱行为的对象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情况。笔者认为,随着洗钱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洗钱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从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洗钱行为对象扩展至所有犯罪所得的资金。因此,在认定洗钱行为时要注意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洗钱行为的对象,是犯罪所得的违法资金,而不仅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这几种情况;二是洗钱活动在形式上都要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操作,至于在该环节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如提供资金账户、转账,不影响洗钱行为的认定;三是洗钱活动的目的是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使资金在形式上合法,至于是否达到目的,不影响行为的认定;四是洗钱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是明知。

洗钱行为典型的交易一般分为三个过程:(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恐怖分子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之中。

(三)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分类

我国《刑法修正案(三)》根据行为人在恐怖主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将恐怖主义行为分为三种:组织、领导、参加。

1.领导行为。领导,即领而导之。一个完善的恐怖主义组织一般都有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层,所有居于金字塔顶端领导层范围内的领导成员的指挥策划行为,共同构成了该恐怖主义组织的领导行为。因此,对于恐怖主义组织来说,领导行为应是一个集体行为,或者说是一种合成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领导行为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以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为例,该组织的领导机构由7人委员会组成,他们分管政治、军事、保安、组织、宣传等部门,共同构成该组织的最高领导层。领导行为不限于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指挥、决策,它还包括整个组织的具体管理,如武器的采购,研制计划,恐怖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目的的宣传,后勤管理,以及支撑恐怖主义组织生存和顺利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各项管理工作。因此根据恐怖组织中领导行为侧重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侧重于对恐怖主义活动的计划、指挥、决策,这类领导行为一般直接与具体的恐怖活动有关;二是侧重于对整个组织内部具体事务管理,如组织内部人员的管理,武器的采购、研制,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组织目的的宣传,后勤管理,以及支撑恐怖主义组织生存和顺利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各项管理工作。笔者认为,第一类领导行为我们将之归属于核心行为,第二类领导行为一般不直接参与恐怖活动,而是为恐怖行为服务,更多的是属于辅助行为。因此,领导行为不一定都是核心行为,也可能是辅助行为。这种分类我们称之为横向分类。

根据依据领导成员在领导层中地位的不同,领导行为又可以应分为核心领导行为、中间层次的领导行为、低层次的领导行为。核心领导行为决定整个恐怖主义活动的方向、恐怖主义组织的生存方式。中间层次的领导行为,一是执行核心领导层的指令,二是负责自己区域范围内的恐怖活动的指挥、协调等工作。低层次的领导行为主要是直接执行来自上一层领导的指令,同时指挥、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或者根据组织本身的特殊的原则性行动指令独自决定是否进行恐怖活动。这种分类我们称之为纵向分类。纵向分类通俗的说就是组织内部的一种论资排辈,对于认定犯罪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2.组织行为。《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组织”的解释之一是“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者整体性”。也就是说为了建立一个系统性或者整体性的事物而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分散的人或者物有机地聚合起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中的“组织”可以理解为:为了建立一个具有实质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通过一定的方式招募成员、吸收资金并且将吸收的成员、资金有机地组合起来使之具有系统性或者具有整体性的行为。组织恐怖组织的行为是恐怖组织犯罪的源头行为,使恐怖组织组织从无到有,各成员之间形成协调一致的犯罪“合力”行为,是形成恐怖组织的关键行为。这种组织行为,笔者称之为“创建性组织行为”。对于恐怖组织成立后,为了补充、维持恐怖活动的正常进行而继续招募人员、筹集资金并按照一定既定方式进行整合的行为,笔者称之为“管理性组织行为”。该种组织行为不是我们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

3.参加行为。依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参加行为可分为积极参加与参加两类。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恐怖组织的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各有不同,故而参加这些恐怖组织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头方式,有的是书面方式,有的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甚至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加,只要实际加入,就是参加。“积极参加”反映了参加者参加恐怖主义组织的强烈、积极、主动的心理状态;“参加”反映了参加者对于加入恐怖主义组织这一行为不太积极或者可能是被迫参加的主观心理状态。正是由于二者在主观心理状态上的差异,所以刑法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

4.资助行为

资助行为在整个恐怖主义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是恐怖主义活动顺利实施的帮助行为。它既可表现为对具体恐怖主义行动的直接、间接物资援助,也可表现为对恐怖主义组织活动(非直接的恐怖活动)的直接、间接资助。资助行为的表现形式有:(1)直接将资金提供给恐怖主义组织以公开身份开展活动的各种慈善机构、文化教育机构等各种与公益事业有关的机构。(2)秘密向恐怖主义组织的秘密募捐网点捐赠。(3)国家以秘密的形式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资助。国家对恐怖组织的经费支持形式多种多样,一是为针对敌国的恐怖组织提供训练营地、旅差费,甚至发放薪金;二是通过驻外使馆为恐怖分子运送资金;三是在某些地区为恐怖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四是情报机构直接参与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的行动。(4)直接为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提供便利。这种便利有时不是以货币化的现金来支付,而是以物化的形式进行,例如为恐怖分子提供机票、策划恐怖活动的场所、提供实施恐怖活动前的住所等。(5)以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教育机会的形式进行教育、生活经费赞助,而恐怖分子实际上是借学习的名义秘密策划恐怖主义活动。(6)与恐怖主义组织开办的经营公司进行密切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为恐怖主义(7)把资金直接交给走私军火商,让其为恐怖主义组织提供军火。(8)以其他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为恐怖主义组织或个人提供经济援助的行为。

对于资助行为,我国刑法将之进行了单独的定罪和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认定资助行为上,要求行为资助者在主观上明知受助者是恐怖主义组织或者受助者接受该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某种恐怖犯罪活动,对活动的具体内容,不要求明知;在客观上,有资助行为,即直接、间接的向恐怖主义组织或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物资或金钱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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