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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有限合伙的概念及历史沿革(一)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英国法上的概念,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纽约州的一个法律,1916年美国通过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表述为:“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人的债务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英国法上的概念,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纽约州的一个法律,1916年美国通过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表述为:“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人的债务负责,即负有限责任”。英国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中应至少有一名对合伙全部债务负责的普通人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加人合伙时向合伙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或财产而不负担超过其所投入资金或财产的债务”。《德国商法典》第16条对有限合伙的定义为:“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并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合伙的债务负责,而其他合伙人负无限责任的商事公司”。《法国商法典》第23条规定:“有限合伙是根据契约成立,其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无限责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定额为限而负责任的合伙”。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都对有限合伙的概念普遍性定义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限合伙被赋予法人资格,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不认为有限合伙为法人。但两大法系国家法律都规定,有限合伙的成立须有合伙契约或章程,并须经登记注册,必要时予得以宣告方可成立;因此,笔者对有限合伙的概念应表述为:有限合伙是指二人以上在契约的基础上,经依法注册而成立,至少应有一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和至少一人对合伙的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相当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负责的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公司的股东法律特征:

(一)属非法人团体

有限合伙虽然比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更具实体性,但在主体地位上仍属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上及学理上是不承认有限合伙为法人的,在英美商事组织中,只有公司才具有法人资格。这些国家严格地遵循了公司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立法原则,拒有限合伙为法人之外。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承认有限合伙的资格法人,但因其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是不具有所有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独立这些法人的本质性特点,故从实质上讲,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持态度与所采取的作法。在我国,对合伙也采取了与英美国家相同的做法。

(二)合伙人的多元性

从组成结构上看,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合伙人组成人,且各方成员至少应有一人,而普通合伙中只有一种合伙人即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中若没有有限合伙的存在,就不能成为有限合伙,因此两种不同责任的合伙人结合是有限合伙成立及其存续的必要条件,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合伙成员发生变动而仅剩一种合伙人时,有限合伙就会变成另一种形式的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或宣告解散。

(三)有限合伙具有实体商事主体的特征

有限合伙人出资,其资本与合伙企业独立与合伙人而存在这种人与资本的分离,首先表现为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体的分离,合伙人虽然是从合伙中分享收益、分担亏损的成员,但其已非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人了。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合伙,合伙企业独立存在,同时普通合伙人因其并不完全拥有合伙企业的资本,便使其处于合伙(至少是有限合伙人)的“受托人"的地位,因此,有限合伙有条件以独立的商事主体的而存在。

(四)各合伙人所负责任的二元性

由于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在责任的承担上,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对普通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普通合伙人既要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成员为二人以上时,各成员之间还应负连带责任,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请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同时可以请求有清偿能力的几个合伙人同时清偿。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同时有限合伙人相互之间不承担责任,而且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之间彼此也不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对合伙负责,不对合伙的债务人负责,其一旦履行了约定的对合伙的出资的义务,就不再承担其它合伙责任,但如果按约定履行对合伙增加出资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就要承担这部分义务。

(五)容易筹集资金

由于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投资的风险相对小且容易获利,而且其从事的都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关的营业,对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使他们愿意拿出多余资金加入有限合伙,因此,有限合伙可在短期内筹集足够的资本,也易筹集到扩大再生产的资本,这一点是普通合伙所不易办到的。

(六)有限合伙具有稳定性与持久性

因有限合伙是资本的结合,合伙人只投资而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所以合伙人的变动,如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对合伙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可以较容易转继承(仍需其他合伙人尤其是普通合伙人的统一或合伙章程有此规定。合伙人员流动但合伙中投资份额并不流动,合伙资本可以稳定、长期持续发展,而在普通合伙中,常因合伙人的变动而影响合伙的存续,影响合伙稳定性和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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