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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合作标准的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统一合作标准的问题统一合作标准的制定很多是习惯性做法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产物。为进一步推广告知书形式,1979年10月31日,欧洲理事会秘书长致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出了在向国外送达任何民商事法律文书时,均应附之以告知书的建议。

三、统一合作标准的问题

统一合作标准的制定很多是习惯性做法的产物,但更多的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产物。随着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实践的发展,很多以前制定的标准格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内容规定不详尽、语言要求太宽松等,日益不符合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实际需要,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下面仅以域外送达标准格式的多次讨论和完善为例予以说明。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国际社会来看,向国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或司法外文书的数量明显增多,并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国际上对于民商事司法或司法外文书的国外送达,有多种调整工具,例如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2000年《欧盟域外送达规则》,以及大量规范文书送达的双边条约;送达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比如司法或行政机关途径、领事或外交途径、直接送达途径等,而如何统一、规范并完善域外送达的格式,是其中的难题之一。为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做了大量的工作。

1.标准格式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1965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并没有规定形式上有缺陷的送达请求的法律后果,所以一般来说,由于形式上的缺陷而断然拒绝送达是不合适的,而要由进行诉讼的法院来决定这种有缺陷的送达的效力以及这种缺陷是否可以得到补救。(23)为了使标准格式在实践中能得到更为广泛而正确地采用,1977年12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审查公约实际运作的特委会上,对此做了肯定并进一步强调使用统一格式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统一格式在内容和语言上应进一步加以明确。(24)会议一致认为,为便于管理,请求机关原则上应采用公约所附的统一格式,不应变动格式中规定的信息和事项的顺序,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当然,法国代表在会议上提出的一项格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对公约所附的格式做了变动,但是,因其特别的实用性,在受送达人的姓名和地址有关的信息和事项方面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并在送达回证上更为清楚地指明了文书要被退回的申请人的身份和地址,因而引起了专家们的兴趣。而一些缔约国家,如北欧、美国和荷兰,虽然在国内使用各种通用的格式,但是,这些格式有的是用双语制作的,有的是用三种语言制作的,因而招致了一些批评,特委会一致建议采用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

另外,关于修改“被送达文书的摘要”的格式问题,由于这涉及需要修改公约本身,特委会认为现在修改的时机尚不成熟,如果仅仅出于改进该格式而修改公约则实无必要。为此,198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四届会议建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和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所有民商事司法或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不论是否通过中央机关途径送达——应随附公约所附的“摘要格式”,并在实践中做了进一步补充。例如,根据欧洲理事会的建议,详细指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地址,以使收件人知道该文书是否向其送达;给予明确的告示,这是一份法律文书,会影响到收件人的权利或义务;给予收件人可以请求法律咨询的建议等。对于记载项目的空白处,会议认为应用被请求国文字填写,或者用英文或法文填写。(25)

2.告知书的进一步推广

在通过中央机关体制送达的情况下,通常会告知受送达人这是一份法律文书,据此,他应该采取什么行动。比如,1965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建立的中央机关体制送达框架下,包含有向受送达人送达文书时的告知书(the notice)格式。但是,大多数公约(条约),无论是多边公约还是双边条约,在民商事文书域外送达方面,包括1965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在内,均允许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比较常用的就是通过邮寄直接送达。那么,在通过非中央机关体制进行送达,文书又是用受送达人不熟悉的文字作成的情况下,受送达人如何了解其接受的文书的性质,文书又要求其如何做?(26)

欧洲理事会司法救助专家委员会意识到,1965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框架下的告知书形式意义重大,其包含的信息可以有助于受送达人了解文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内容,并使其知道根据该文书他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或不采取措施会带来什么后果。但是,其适用的领域有限,仅限于中央机关体制下的文书送达。为进一步推广告知书形式,1979年10月31日,欧洲理事会秘书长致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出了在向国外送达任何民商事法律文书时,均应附之以告知书的建议。(27)从客观上而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和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较大的地域范围也要求扩大告知书的潜在有用性及其效果。

1980年4月11~1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专门讨论了欧洲理事会的提议,并拟订了向第十四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交的建议草案。1980年10月20日,第十四届会议举行期间,经过讨论,产生了“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附随信息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Information to Accompany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to Be Sent or Served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的最后文本。该文本在1980年10月24日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予以通过。可以说,该“建议”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洲理事会两大国际组织合作的产物。为进一步指导如何填写“建议”中的告知书,常设局的秘书莫勒还专门就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地址、文书发出国法律救助的可行性咨询、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文书的司法和非司法性、文书的性质和目的、诉讼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做出判决的法院及判决日期、文书中指明的时效等方面起草了填写告知书的指导说明(Instructions)。(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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