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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层面的发展现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层面的发展现状这方面最主要的行动者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尽管欧盟各成员国均有各自独立不同的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欧盟自身也建立了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在立法方面,美洲国家组织制定了不少国际公约,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性质的不仅有一般性公约还有专门性公约。

一、国际层面的发展现状

这方面最主要的行动者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从事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国际化的代表,无论在国际合作立法方面还是在国际合作实践方面均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和效果。从立法工作来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民商事方面已经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截止2005年10月1日,该国际组织已先后制定通过了37项国际公约,其中26项已经生效。(11)这些公约既有冲突法方面的,也有实体法方面的,还有程序法方面的。其中,与司法与行政合作有关的公约中,最早是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在诉讼程序领域对文书送达、调查嘱托书、诉讼费用担保、法律援助、免费发给户籍证明书以及拘禁等方面做了一般规定。这项一般性国际公约为后来的专门性合作公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具体开展诉讼程序领域的司法与行政合作活动提供了指导。后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继又通过了1961年《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80年《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等一系列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与行政合作类型的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除了在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方面进行有关司法与行政合作的立法之外,还把司法与行政合作的立法目标和范围拓展到跨国收养、儿童保护、成年人保护等民事方面,已经制定的公约主要有1961年海牙《保护未成年人的机关权限和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6年《关于保护儿童父母责任和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1905年《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的公约》、2000年《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等,这些公约或者包含有司法与行政合作的个别条款,或者对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加以专章规定。从实践工作来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也予以十分的关注。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目前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三大块,除了起草新的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和研究电子商务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之外,就是对于一系列司法与行政合作类型公约的跟踪调查,包括对已有诉讼程序公约的运作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家庭法领域的诸公约的修订。(12)

在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方面,除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极力地倡导并推动了这种合作机制在实践中的发展之外,还有不少其他国际组织也在参与并在进一步参与这种合作机制的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欧洲联盟是从事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一体化的代表。尽管欧盟各成员国均有各自独立不同的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欧盟自身也建立了司法与内务合作制度。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要求欧盟成员国之间加强内部事务合作。其目的在于在欧盟的层面上,使欧盟公民享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安全和司法环境,以实现欧盟的目标,特别是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13)在立法方面,欧盟目前也已经制定了不少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公约或规则,如1997年《欧盟成员国间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公约》及2000年第1348号规则,欧盟理事会2001年《成员国法院间民商事域外取证合作的第1206号规则》等。在实践方面,为了进行内部事务合作,欧盟成员国的司法部长和内政部长常常聚集在一起召开会议,在成员国的警方、海关、移民处和司法部门之间开展对话。欧盟的内部事务涉及各成员国之间的案件,事实上是一种跨国行为,要求司法人员熟悉有关国家的司法程序和规则。欧盟制定了相应的方案,为法律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和津贴,建立数据资料库等。培训方案包括学习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语言,津贴用于组织交流、出席别国法庭或国际法庭的案件审理。同时,欧盟有关部门还经常召开会议,组织司法从业人员进行学习与研究。(14)

美洲国家组织是从事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区域化的代表。在立法方面,美洲国家组织制定了不少国际公约,涉及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性质的不仅有一般性公约还有专门性公约。前者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四卷“国际程序法”;后者在程序方面有:1975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外调取证据公约》、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法证明和查询的公约》、1975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公约》及1979年附加议定书、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执行预防措施公约》等;在实体方面有:1984年《美洲国家间关于未成年人收养法律冲突的公约》、198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返还儿童公约》、198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扶养义务的公约》、199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贩卖儿童公约》等。在实践方面,美洲国家组织法学家委员会和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先后作为从事美洲国家之间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机构,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上述司法与行政合作类型公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另外,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或区域集团也在从事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方面的活动,制定了这方面的一些国际公约、条约或草案。比如,联合国1956年《关于向国外追索扶养费的公约》,斯堪的那维亚国家1962年《关于追索扶养费的公约》,1969年《关于实现比—荷—卢经济联盟宗旨以及在行政和司法法规方面合作的公约》,1974年《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关于相互间司法协助的协定》,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1986年《关于民商事项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互助的双边安排示范法》,1990年《关于欧共体成员国间简化支付扶养费执行程序的罗马公约》,独联体1993年《关于在民事、家庭和犯罪案件方面的法律帮助与法律关系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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