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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方面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也相继制定了若干信息法律法规。美国于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中规定:人们享有获得行政情报方面的权利,以实现对公民的“知情权”的保障。这部法律体系上较完备,并对其他国家制订类似的法律具有很大的影响,可以说是现代信息立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德国政府出台的《信息通信服务框架条件管制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信息通信技术的国家法规,于1997年8月1日生效。

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方面起步早、速度快,相应地,其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研究和立法工作也早于其他国家。世界上第一部涉及信息安全的法律是1973年通过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也相继制定了若干信息法律法规。[28]

(一)美国的信息法律法规

美国是信息法制定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于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中规定:人们享有获得行政情报方面的权利,以实现对公民的“知情权”的保障。这部法律体系上较完备,并对其他国家制订类似的法律具有很大的影响,可以说是现代信息立法的一部重要法律。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电子信息自由法》,主要是对电子信息的检索、公开等问题进行规范,以推进政府信息电子化及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问题。

(二)德国的信息法律法规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德国政府出台的《信息通信服务框架条件管制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信息通信技术的国家法规,于1997年8月1日生效。该法包括《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数字签名法》、《对刑法法典的修改》、《对传播危害青少年著作法的修改》、《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对标价法的修改》,等等,均是根据现代信息技术出现后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加拿大的信息法律法规

加拿大的一般法律并没有针对信息领域作出特别的规定,但《加拿大宪法》、《加拿大权力与自由宪章》、《刑法典》、《版权法》、《电子通信法》、《广播法》,以及其他民政法规都适用于信息领域的有关活动和服务。如网上关于言论自由、传播淫秽信息、错误信息、仇恨宣传、个人隐私、泄露机密等,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

欧美国家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理论上的出发点有三个:一是保护私人财产权以及人身方面的有关权利;二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29]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表现为三方面的特点:一是犯罪行为规定得比较全面,例如《网络犯罪公约》中关于非法侵入、非法阻碍、干扰数据、干扰系统、盗用设备的规定几乎将所有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都涵盖在内;二是刑罚设置得比较合理,信息犯罪的刑罚除了自由刑罚外还包括财产刑罚和资格刑罚;三是受保护的范围比较广,例如关于非法(未经授权)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为了保护包括普通使用者在内的所有计算机用户的信息安全,一般都不对犯罪对象的范围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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