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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层面的发展现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内层面的发展现状许多国家在这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为实施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公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有关公约中的义务,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宪制要求,或者以转化的方式,或者以纳入的方式分别在国内制定实施立法。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会议于1997年通过了《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

二、国内层面的发展现状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为实施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公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有关公约中的义务,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宪制要求,或者以转化的方式,或者以纳入的方式分别在国内制定实施立法。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以及一些单一制国家,如英国,由于存在多个法律上的领土单位或法域以及海外领地,除了联邦立法或本土立法之外,各法域往往还有自身立法。这些立法有的是对公约的实施,有的是对公约的补充,有的则是对公约的发展。

例如,德国为执行1980年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制定了两项国内立法,其一是1990年实施法,主要规定返还程序的管辖法院,其二是1999年实施法,主要规定24个地区法院的返还程序,执行立法实际上填补了公约规定的空白。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会议于1997年通过了《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该法除管辖权条款之外,为加强不同州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还包含有执行机制和合作的特殊条款,这些条款也适用于国际儿童监护案。该法第110条是交流条款,该条授权某一州法院可以就根据该法引发的任何程序与另一州法院交流。法院也可允许当事人参与交流。第111~112条是合作条款。第111条关于在另一州获取证词,要求各州法院之间在指定保存证词的合适场所方面加强合作。证据必须封存或通过接受证词的州允许的其他方式保存。法院可根据需要命令在另一州获取证人证词,并规定获取证人证词的方式和条件。法院还可允许居住于另一州的个人通过电话、自动留言和其他电子方式保存证词。第112条列举了其他一些合作方式,授权某一州法院可请求另一州适当的法院进行证据听审,根据该州的程序命令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命令涉及未决程序的有关儿童监护做出评估,要求一州法院提供有关听审、提交证据、符合请求而准备的任何评估记录的经认证的复印件,要求儿童监护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或对儿童具有身体监护的任何人在程序中出庭。

除了实施立法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实践中加强国家之间的司法与行政合作,促进有关公约的顺利执行。根据不少公约的要求,各国按照国内法设立中央机关,并与其他国家交流有关信息。各国积极利用公约的合作机制,在不同领域开展的合作实践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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