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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与法律依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题 意大利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与法律依据一、意大利行政法院的宪法依据意大利现行宪政体制,是由1948年宪法确立的。1982年4月27日发布的第186号法令规定,确立了现行的行政法院体系,行政法官被统一赋予独立的地位。

第三题 意大利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与法律依据

一、意大利行政法院的宪法依据

意大利现行宪政体制,是由1948年宪法确立的。但意大利的行政审判制度的确立,却远远早于现在的宪法。实际上,意大利1948年宪法为了防止法西斯势力利用设立“保卫国家特别法庭”来镇压人民的情况的再度发生,其第102条第2款规定“不得设立特别或者专门法院。只可在普通司法机关中附设审理特定案件的专门法庭,并应有符合条件的非法官公民参加”。意大利的行政审判制度因为先于该宪法而存在,故而在新宪法第103条中被作为特例而确立起来。同时宪法第108条专门对包括行政法院在内的特别法院的法官的独立性进行了保障。

二、意大利行政司法体制的历史演进

历史上,意大利并没有把管制行政行为的权力交给法官,而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的委员会来保障。1865年3月第2248号法案的附则E出台以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权被委托给了普通法院。这一附则至今有效。根据这一附则,在原告的“公民权利或者政治权利”受到国家侵害时,原告有权通过普通法院的民事法庭对国家提起诉讼。但这一附则有两个特点:第一,它只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保障公民的正当利益(Interressi legittimi);第二,它只保障原告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却并未赋予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的权力。(9)

1889年3月31日发布的第5992号法案,参照法国的国务委员会(Consiglio di Stato),设立了意大利的国务委员会,并在其原有的三个咨询部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审判部,从而使其具有了行政司法的职能,成为意大利的最高行政法院。其职责是,当公民因“利益”而非“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诉讼时,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审判。到了1907年,国务委员会又增加了一个具有审判功能的部门。

至此,意大利的行政司法体系,尤其是一直存续到今天的行政案件审判权的二元性体制,就基本上确立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由两个部门执行。如果是权利受到了侵害,就由普通法院审判;如果是“正当利益”受到了侵害,则由行政法院审判。不过,对特别的法律领域,尤其是公共职务这一领域,则由行政法院专属管辖。(10)1948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13条对此二元性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令不服时,随时均可请求普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司法机关对其权利和合法利益进行司法保护。”

三、意大利地区行政法院的发展

地区行政法院也经历了较长的演变过程。1890年,被委托对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监督的州行政委员会(Giunte provinicali amministrative)也被赋予了审判的职能。1971年12月6日发布的第1034号法令规定,由服从于行政权的人作为构成人员取代直接所属的州的行政委员会,地区行政法院由此成型,成为第一审行政法院。

1982年4月27日发布的第186号法令规定,确立了现行的行政法院体系,行政法官被统一赋予独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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