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意大利司法体系与行政法院
要了解意大利的行政法院制度以及行政法院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必须首先了解意大利的司法体系。意大利的司法体系由三大司法系统组成:宪法法院、普通法院、特别法院。这三大司法系统既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也自成体系,互相独立,各司其职。
一、宪法法院
根据意大利宪法,宪法法院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之外的独立司宪机构,它对立法活动的合宪性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也负责审理对总统和各部部长的指控。宪法法院成立于1956年,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5名由最高的普通司法机关即普通的最高法院和最高的行政司法机关即最高行政法院任命,5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还有5名由议会在联席会议上任命。(1)
二、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意大利通常所称的司法机关。实际上,意大利宪法中所指的司法机关即指普通法院,(2)它与议会和行政系统构成意大利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普通法院管辖一切违反刑法的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侵权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意大利全国设有195个法院、23个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根据意大利宪法的规定,意大利最高法院只是最高审级的法院,普通法院系统的最高管理权力由最高司法委员会(The Consiglio Superiore della Magistratura)行使。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拥有研制独立司法体制和任免法官的职权。
三、特别法院
特别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和军事法院。
根据意大利宪法,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和地区行政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法令的控告案时,在维护正当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方面享有裁判权;在法定的特别案件中,在维护主观权利方面也享有裁判权。审计法院对公共财务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有裁判权。军事法庭在战时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在和平时期,军事法庭只对属于武装部队的人员所犯的军事罪行享有裁判权。(3)
这些特别法院相互独立,也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分别由各自的最高管理机构(一般为最高委员会)自行管理。(4)
四、行政法院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意大利的行政法院体系由最高行政法院即国务委员会(Consiglio di Stato)和地区行政法院(Tribunali Amministrativi Regionali)组成,它的地位比较特别。它是作为特别法院的一种而存在的。实际上,意大利现行宪法禁止设立特别法院或者专门法院,但由于这些特别法院在现行宪法颁布之前就已存在,故宪法特别确立了这些特别法院的宪法地位。
同时,意大利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以及宪法法院的关系也比较特殊。意大利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都拥有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且,不服行政最高法院判决的,还可就纯法律问题向普通最高法院上诉。即普通的最高法院拥有对行政法院判决的最终司法审查权。在与宪法法院的关系上,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地位是一样的。比如,宪法法院的部分法官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最高法院任命。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某个法律或者条文有违反宪法嫌疑时,均可移交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