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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2 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第一回合:法院撤了红头文件2003年6月23日,经F市A县建设局审查批准,A县人民医院在《F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为门诊二、三号楼的土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总造价350万元。法庭调查证实,被告在F市建设局7月16日作出《通报》的当日就已经收到该文件,对F市三建所受到的处分一清二楚。两次判决均先后生效。

案例2 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2)

第一回合:法院撤了红头文件

2003年6月23日,经F市A县建设局审查批准,A县人民医院在《F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为门诊二、三号楼的土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总造价350万元。根据招标公告公布的时间,从6月25日至6月30日,县医院在A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并发放招标文件。在7月10日14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共有43个单位报名参加投标。7月10日下午,县医院在县监察局、公证处和建设局等单位相关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公开进行第一阶段即经济标部分的开标。经评委现场打分,F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下称“F市三建”)等8家投标企业入围,在经济标部分胜出。7月21日,本次招投标活动进行第二轮开标(技术标评分)。最后,综合经济标和技术标的得分,F市三建以92.3分的高分夺冠。在场的评委和监督人员均签名予以认可,A县公证处于当日对本次招标结果的合法性发出确认公证书,A县人民医院和A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随即向F市三建联合核发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就在F市三建与A县医院准备签订合同时,A县建设局于2003年8月11日向双方发出《通知》,以招标文件从发出之日到报名截止时不足20天为由,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F市三建不服,将建设局起诉到法院。被告很“牛”,在法定的举证时间内拒不提交任何证据。A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负有举证的责任,不举证应当视为其所作出的《通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该条款列出10种情形,其中第四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显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宣布招标无效,否则,被告只能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违规情节的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法院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从2003年6月25日发出招标文件,到7月10日下午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共16天,A县人民医院的招标活动确有不妥之处,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整个招投标过程是在被告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现场监督和见证下完成的,招投标单位主观上没有违规的故意,被告在《通知》中也未认定上述时间不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此认定原告的中标结果无效不当。

2003年9月11日,A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A县建设局的《通知》。

第二回合:法院再撤红头文件

A县建设局没有提出上诉,却在2003年9月28日发出第二个红头文件。其中除了重复已经被法院第一次判决撤销的事实外,又以F市三建故意隐瞒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不良记录”为由,第二次撤销了F市三建的中标结果。10天后,F市三建再次将A县建设局告上法庭。

据了解,2003年7月16日,F市建设局认为F市三建在承建该市电力调度中心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并对其“不良记录”予以通报,并从《通报》发出之日起,停止F市三建1个月的招投标资格。7月24日,F市建设局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作出解释:“对施工企业在受处分之前已报名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仍然有效。”F市三建有关负责人证实,所谓的“不良记录”,主要是该公司在建设F市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时,提升机(俗称“塔吊”)钢缆被建设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组认为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A县法院的判决指出,F市建设局2003年7月16日对原告处分的《通报》本身不具有溯及力,且已经在书面解释中表明,受处分的企业在此前报名参加的投标资格仍然有效,因此,A县建设局以此为由,认为原告在A县医院的招标中没有投标资格缺乏事实依据。法庭调查证实,被告在F市建设局7月16日作出《通报》的当日就已经收到该文件,对F市三建所受到的处分一清二楚。5天后的7月21日第二阶段开标时,A县建设局主管招投标工作的副局长沙某就端坐在现场,但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评委。作为主管部门,既然早就知道此事,且对招投标活动履行全程监督职能,却事后说是原告故意隐瞒,令人费解。因为原告根本就无法隐瞒。A县法院的判决还认为,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的要约条款中,也没有要求投标人告知受处分的情况,A县建设局也未说明原告应向哪个部门及如何汇报曾受过处分的经历,原告已经完全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了相关内容,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2003年12月4日,A县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被告A县建设局撤销原告中标结果的《决定》违法。

第三回合:红头文件再次抗衡司法权

如同第一次判决一样,A县建设局对第二次判决也没有上诉。两次判决均先后生效。

2003年12月30日,A县建设局将上述两个已经分别被生效判决撤销的《通知》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捆绑”到一起,发出第三份红头文件,第三次认定县医院门诊楼工程招标结果无效。这种与司法机关直接叫板的做法,使得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在庭审阶段,原告搜集并向法庭提交了7份招投标个案材料,大都存在与A县医院的招标过程相似的招标文件从发出到截止不足20天的问题。这表明,类似情况在当地招投标活动中非常普遍。对此,A县建设局副局长沙某强调,“那些问题都是在市里发生的,不是在我们县,别人错了的我们不能错”。但是,与此类似的7起招投标个案中,就有位于A县的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招标项目。这起标的达800万元的项目,从2003年6月30日发出招标文件,7月4日截止,7月15日开标,不足20天,且与A县人民医院的招标项目几乎同时进行,A县建设局却对此充耳不闻。

如同判决书所言,A县医院门诊楼招标项目,从发标到开标等一整套流程,不仅通过了A县建设局的审查批准,而且始终在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管之下进行的。沙局长的解释是,“评标时我也参加了,但没有检查招投标时间,忽视了”。而且,他承认,“除了这些外,整个招标程序基本是合法的”。但是,沙局长反复强调,这次招标之后,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了投诉,社会影响很大,县建设局才作出取消招标结果的决定。据了解,一份有A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盖章、沙某等9人签名的《证明》称F市三建“故意隐瞒事实”,误导评委,而A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本身就是建设局的下属单位。F市三建负责人陈先生情绪激愤地告诉媒体,那些所谓的评委签名、投诉,“大多数签名者受建设局领导”。

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当地政府部门人士透露,A县建设局之所以要事后强行插手县医院的招标项目,与法院对着干到底,是因为有人在背后撑腰,目的就是为了得到县医院的工程。有领导无所顾忌地说:“法院判一次,我们就撤它一次(指撤销招标结果),坚决不让三建做这个工程!”或许就是这样的思想动因,A县建设局既不上诉,也不执行法院判决,而是以红头文件与法律对抗到底。

沙局长坚称,“是否执行法院的判决,我们需要请示纪委”。

【案例思考】

1.从公共行政角度,本案例所反映的是一件什么事件?

2.根据案例所提供的资料,分析该事件发生的基本原因。

3.结合案例,谈谈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与可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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