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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房子原状赔偿损失纠纷判决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三种。我国国家赔偿法将金钱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三、我国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三种。

(一)金钱赔偿

1.金钱赔偿的概念

金钱赔偿,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把对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并以向受害人支付货币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简言之,金钱赔偿就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将金钱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所谓以金钱赔偿为主,就是除例外情形,绝大部分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更为适当之时,才能采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金钱赔偿的优点和缺点

2010年《国家赔偿法》规定以金钱赔偿为主,是由金钱赔偿方式的优点所决定的。金钱赔偿方式的优点具体表现为:

第一,金钱赔偿方式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几乎各种情况的损害都可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无论是对于人身自由、健康生命的损害,还是财产的毁损灭失,都可以通过计算或估价后采用金钱的方式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二,金钱赔偿在具体执行上也比较简便易行。无论损害情况如何复杂、损害结果怎样严重,采用金钱赔偿都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价值,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给予受害人一定额度的赔偿。这同其他赔偿方式相比较(特别是恢复原状),在支付手段上显然方便快捷、准确。由此可见,金钱赔偿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迅速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便于国家机关进行赔偿,摆脱用恢复原状方式而必须作出的大量复杂、烦琐的具体工作。

第三,金钱是物质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最常用、最普遍的支付手段和物质财富的衡量尺度,采用金钱赔偿能够为人们所接受。

当然,金钱赔偿也具有一定的缺陷:一方面,金钱赔偿的广泛适用,容易诱使拜金主义繁衍;另一方面,某些损害如精神损害,无法以金钱衡量,因此金钱赔偿可能无法使受害人满意。[12]

3.金钱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金钱赔偿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第一,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健康权的;

第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金钱赔偿;

第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第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第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的概念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把在执行公务中违法取得的受害人的财产归还给受害人。例如某国家机关被认定为非法没收财产,就应以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第一,财产尚未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第二,财产已经上缴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它既可以使损害得到直接赔偿,有时还可以避免或减少精神损害。比如被非法没收的物品对受害人可能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如果不返会给受害人留下精神上的痛苦。

在国家赔偿实践中,返还财产适用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导致权利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情形。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物;司法机关或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国家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等等。[13]

2.返还财产的适用范围

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是原物仍然存在。返还财产的赔偿方式,一般在以下条件下适用:

第一,原物存在。这里主要指的是特定物。如果原物已经毁损或丢失,返还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比金钱赔偿更便捷。如果原物已不在本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则可能不如金钱赔偿方便快捷。

第三,不影响公务。如果原物已用于公务活动,返还会影响公务活动,则应以金钱赔偿。

(三)恢复原状

1.恢复原状的概念

恢复原状,[14]是指负有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根据受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将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原本状态。恢复原状,简言之就是将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

虽然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毕竟不能完全覆盖或替代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因为对于物的侵害既可能造成毁损,也可能造成灭失。如果已经造成物的灭失,自然只能够采取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但如果仅仅造成毁损,则应当考虑该物是否有可替代的物,能否在市场上购买到。如果市场上能够购买得到,则在此物受到侵害之后,通过赔偿的办法使所有人在获得一定金钱之后,在市场上购买到替代物,的确有利于充分维护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果被损毁物并没有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市场上难以购买得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就应当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赔偿。因此,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从国家赔偿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尽可能公正和充分的救济的观点来说,恢复原状是比较忠实地履行了充分救济的义务的。因此,在国家赔偿实践中,如果被损坏的财产是可以恢复原状的,应当优先适用恢复原状,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便于及时解决纠纷。

2.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

恢复原状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一种辅助方式,它的操作比较复杂并且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如果某些损害结果已无法得到恢复,或者难以恢复到原有状态,这时就不适合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一般来说,恢复原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适用:

第一,有受害人的请求。当某一侵权损害案件已被有关部门确认应予赔偿的时候,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所蒙受的损害应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时,受害人应先行明确提出恢复原状的请求。从国外多数国家的实践来看,大都坚持以请求权人的请求作为采取恢复原状方式赔偿的必要条件。[15]

第二,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即只有受害人受到的财产损害是可以恢复的,才有可能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如果被损坏的财产已经没有修复的可能,则不能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

第三,有恢复原状的必要。被损坏的财产有无修复的必要,应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所有人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修复财产从社会经济效益上讲是不合算的,或者所有人已不再需要,则不宜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第四,不会造成违法后果。采用恢复原状方式给予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会造成违法结果。如果恢复原状的行为带有违法性,并可能造成违法后果,则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第五,不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恢复原状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是比较复杂的。首先要了解需恢复标的的原本状态及其详细情况数据,为最终恢复提供样板。具体的恢复工作,在耗费人力、财力、物力上也会因标的本身的复杂程度而有差异。可见,恢复原状虽然从理论上看是一种较为完全的赔偿方式,体现为根本性救济,但从实践中看,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与条件的制约,其适用范围是比较小的。如果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会影响到赔偿义务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就不应采用这种方式。

(四)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的物质性人格的赔偿情形,其范围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但非财产损害是指因此而导致的肉体痛苦,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长期以来被看做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诟病之一。

笔者认为,尽管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精神损害,但国家也应当对其给予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规定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赔偿方式。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规定,确立了国家赔偿的精神赔偿制度。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涉及精神赔偿的内容主要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16]荣誉权[17]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18]恢复名誉,[19]赔礼道歉,[20]赔偿精神抚慰金。[21]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国家赔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第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

第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

第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

第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并致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第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

第六,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侵犯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

3.精神抚慰金的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因其人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法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其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从而使其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因此也有一定的抚慰作用。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对于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010年《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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