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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程序及其加强作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第228条程序及其加强作用《欧共体条约》第228条是上述第226条程序和下述第227条程序的继续——欧盟法律在成员国适当实施和执行的司法保证程序。为此,《马约》对第228条进行了修改,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强制作用。此等意见应详细说明该成员国没有遵守欧洲法院判决的具体方面。根据修改后的第228条,欧洲法院对不遵守其先前有关判决的成员国拥有处以罚金的管辖权。

二、第228条程序及其加强作用

《欧共体条约》第228条(原第171条)是上述第226条程序和下述第227条程序的继续——欧盟法律在成员国适当实施和执行的司法保证程序。然而,在《马约》之前,欧洲法院的保证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它的管辖权只是“裁决”(finding)欧共体法律是否被违反,而且只是要求违反者“采取必要措施遵守欧洲法院的裁决”。从长期的实践来看,尽管成员国不遵守欧洲法院判决的情况大大少于它们违反欧盟法律义务的情形,但毕竟司法保证的软弱性是显而易见的。为此,《马约》对第228条进行了修改,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强制作用。现行的第228条规定:

1.如果欧洲法院认为某一成员国未能履行依照本条约的某项义务,该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遵守欧洲法院的判决。

2.如果委员会认为该成员国未采取此等措施,委员会在给予该成员国发表其看法之机会后,应提出说明理由之意见。此等意见应详细说明该成员国没有遵守欧洲法院判决的具体方面。

如果该成员国在委员会所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必要措施以遵守欧洲法院的判决,委员会可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时,应指明该成员国应支付的、委员会认为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一次性总付罚金的数额或逾期罚款的数额。

如果欧洲法院认为该成员国未执行其判决,它可以对该成员国作出处以一次性总付罚金或逾期罚款的判决。

此项程序不应妨碍第227条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第228条,欧洲法院对不遵守其先前有关判决的成员国拥有处以罚金的管辖权。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228条并没有规定这种罚金或罚款数额的上限。(11)从条文的措辞来看,罚金或罚款的数额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提出指导性意见,但欧洲法院不受该意见的约束。尽管如此,有的欧盟法学者(12)仍然怀疑欧洲法院这一新的司法权的效力和效率,因为欧盟并没有建立真正的罚金和罚款收取机制(mechanism for collection);而且,如果有关成员国拒绝执行罚金或罚款判决,欧洲法院似乎无能为力了,因为没有规定表明欧洲法院拥有发布强制令的权力(injunctive powers)。(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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