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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的价值目标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国际体育仲裁的价值目标探索和构建公平、公正、高效的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在加强司法机关介入体育运动领域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用仲裁的方式来有效地解决国际体育争议,这两者之间的价值目标应当是相吻合的。另外,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处理及所作裁决应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在本案中蒙受的实际损失,并应尽可能考虑到当事人的未来收益。

四、国际体育仲裁的价值目标

探索和构建公平、公正、高效的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在加强司法机关介入体育运动领域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国际体育仲裁机制,用仲裁的方式来有效地解决国际体育争议,这两者之间的价值目标应当是相吻合的。

通过仲裁来达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公平,应该是仲裁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一个价值目标。同诉讼相比较,采用仲裁来解决国际体育争议可以有效地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公平,这是一种更接近于客观实际的公正、公平。因为在程序上,基于仲裁的本质要求,仲裁员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待遇。在实体上,追求公正和公平是仲裁的最直接的目的。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专业性和准司法性,决定了在仲裁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同时,强调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力求摆脱僵化的法律教条,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地作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裁决。同时仲裁员一般由法律界和体育领域的专家组成,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仲裁员的独立性以及其专业知识为公平、公正地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提供了保障。

效益原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主题。近年来,随着西方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融合以及在此基础上经济分析法学的形成,法律效益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立法界的重视,以效益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逐步从理论构想进入现实实践,效益逐渐成为评判某一法律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之一。仲裁的效益原则是对仲裁程序、对当事人、对社会而言的,由以下内容组成:其一,效率。正所谓迟到的公正无异于抹杀公正,仲裁程序按照所适用的程序法或规则有效运作,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是效益原则的基础,否则仲裁的任何优势都因此逊色。当然,效益不只是单纯的快速,而是指仲裁员接受指定后付出当事人合理期望的时间、精力,不做不必要的延宕,依照程序及时作出裁决。不难看出,效率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所适用的程序法或规则和仲裁员的素质、道德水准。其二,不付出额外的成本。仲裁庭的效率越高,当事人付出的成本可能就越低。当然,任何争议的处理都有一定的成本,费用低不必然是国际仲裁的优点,准确的做法应是不花费不必要的费用。另外,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处理及所作裁决应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在本案中蒙受的实际损失,并应尽可能考虑到当事人的未来收益。其三,程序公正。争议的处理对当事人并非一味求快,还要求处理结果在法律上的安全性。这意味着仲裁庭应做到程序公正,如仲裁员公正中立、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等,这既是仲裁的本质要求,也正是《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要求,如果仲裁庭的裁决因此被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程序的效益无疑归于零。[85]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理论对于研究国际体育仲裁的价值目标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效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最能体现“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首先,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体育争议在程序上是正规的程序,除了具有程序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外,仲裁程序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此外,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甚至三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其次,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体育争议能够产生稳定的实体效益。仲裁裁决与诉讼裁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其实体效益的稳定性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如此,由于各方当事人是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给各方所同意的第三人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履行率要高于法院判决,其实体效益的稳定性要优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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