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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时,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其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合理规定刑事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司法者应该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达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目的的原则。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立法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虽然进一步扩大犯罪圈仍是我国立法近期发展的趋势,但这并不与谦抑性原则相冲突,我们在界定哪些行为应该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时仍应以谦抑性原则为指导。

二、金融安全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指的是立法要为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确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正确的价值选择。这一原则首先表现在它的理性化方面,即立法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具体到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则指所有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应该有充分的犯罪化根据。立法者进行刑事立法时,总是根据自己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以及自己对人文关怀的态度,来决定犯罪化和刑事责任化的范围和程度。具体而言,包括立法者对刑法机能的认识、对犯罪机能的认识、对犯罪规律的认识、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刑罚功能的认识,等等,[12]这就是说,我们在对诸多金融行为进行出罪入罪、罪轻罪重等规定时,必须要作出全面、周到的考虑,要有科学的、公正的评判标准,把握好刑法的价值尺度。立法应该容忍市场化行为与生俱来的投机性、冒险性,金融市场对于这些特征带来的风险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容纳和消化的,但同时立法又不能对所有金融行为放任自流,对于可能侵害到金融安全的、有损作为金融业基石的信用观的行为应该予以规制。其次,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体现在立法的合理性方面。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在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立法中,合理性尤其体现为立法的可操作性,立法必须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使其具有规制的可能性,因此,在进行金融安全的刑事立法时,必须审时度势,深思熟虑,对现阶段的司法资源进行了解和评估,对某种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除了考察其入罪依据是否充分外,还要考察法律执行机制是否具备了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条件,进而保证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适时性原则。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就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立法而言,这一原则尤其重要。金融市场变化万千,市场规则不断完善、创新,传统的金融行为不断更新甚至退出市场,新的金融行为又不断涌现,刑事立法必然会相应地对各种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处理。在此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国家的司法状况与执行能力,审慎地分析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现状以及在可预见的未来中的发展变化趋势,制定出既立足于现实又有一定科学预测性的刑事法律,合理控制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规模,保持金融安全刑事立法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三)谦抑性原则。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时,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其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合理规定刑事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司法者应该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达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目的的原则。最早主张刑法谦抑性的是日本学者平野龙一,他指出谦抑性的含义在于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以及宽容性或自由尊重性。[13]刑法谦抑思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立法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虽然进一步扩大犯罪圈仍是我国立法近期发展的趋势,但这并不与谦抑性原则相冲突,我们在界定哪些行为应该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时仍应以谦抑性原则为指导。有观点提出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种行为在大多数人看来,对社会的威胁是显著的,从社会的各重要部门来看是不可容忍的;(2)对这种行为科处刑罚符合刑罚目的;(3)对这种行为进行控制不会导致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4)对这种行为能够进行公平的、无差别的处理;(5)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诉讼上的处理时,不产生质与量的负担;(6)对这种行为的处理不存在代替刑罚的适当方法。[14]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如果存在无效果、可替代、太昂贵的情况,则说明不具备刑罚的无可避免性,则不应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15]另外,在刑罚处罚力度上,根据刑法谦抑思想则应该以轻刑化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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