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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协议的冲突规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关于集体协议的冲突规范很多国家没有专门针对集体协议的国际私法规则,通常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则来决定集体协议的有关问题,如缔约能力、合同成立、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至少在目前,各国立法中很少有关于集体协议的冲突规范。这意味着关于个人劳动合同的冲突规则并非绝对不适用于集体协议。有人认为集体协议的效力由劳动关系的准据法决定。

三、关于集体协议的冲突规范

很多国家没有专门针对集体协议的国际私法规则,通常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则来决定集体协议的有关问题,如缔约能力、合同成立、效力等方面的问题。正如前面也已经提及,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个人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集体劳动合同由于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不成熟,很少有专门规定集体劳动合同的冲突规范。因此,至少在目前,各国立法中很少有关于集体协议的冲突规范。但奥地利例外。

奥地利1978年《国际私法法令》第44条是关于雇佣合同[28]的专门冲突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个人劳动关系,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劳动关系(但不适用于工人代表法)。依该法第44条适用奥地利劳动法时,奥地利集体协议总能适用。如果工作是在国外进行工作的,必须考虑奥地利集体协议是否能或有意向适用于国外的工作。

根据奥地利《国际私法》的规定,集体协议适用于个人雇佣关系的前提是,雇主至少是缔结集体协议的雇主组织的成员。奥地利集体协议经常适用于向国外派遣雇员的劳动关系,包括工作地在外国的情况。但是,工作地在外国时,奥地利集体协议只在从奥地利向外国派遣时才有意义。[29]如果雇佣合同在奥地利履行,奥地利集体协议也是无论如何得予以适用的。对于外国集体协议,如果法令指引适用外国法(接受反致),并且集体协议规定自己可以适用于域外,奥地利法院承认外国集体协议的效力。

瑞典劳动法则规定,如果缔约国之间没有条约关系,《罗马公约》不适用于工会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共同决定法令》第10条规定工会和雇主组织有谈判权,以及在没有集体协议时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同时,根据关于该法令的政府法案规定,该法令应适用于工作地与瑞典有显著联系的法律关系或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具有瑞典国籍的情形;涉及船舶时,法令适用于悬挂瑞典国旗的交通工具或其他同瑞典有显著联系的船舶。由此可见,对于集体协议,虽然《罗马公约》本身并未规定其适用,但有关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缔结协议而将其适用于集体协议。这意味着关于个人劳动合同的冲突规则并非绝对不适用于集体协议。[30]

集体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集中在集体协议的领土适用范围上,同时还涉及关于集体协议法律适用的宪法条款以及何种法律关系由集体协议支配等问题。但总体而言,对集体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并不普遍,这主要是因为该问题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法院判例也很少。尽管如此,但仍有一些学者认为集体协议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对此,他们通常主张两个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1)劳动关系主要被执行地国法。集体协议一般由法律或宪法条款授予某种法律效力(但是英国持否定观点),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国可执行的集体协议,可适用于该国劳动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或宪法条款可以用来决定关于集体协议的所有问题(法律效力、当事人能力、范围、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因此,集体协议准据法就是有关劳动关系主要被执行地国法。[31]

(2)劳动关系的准据法。有人认为集体协议的效力由劳动关系的准据法决定。英国判例曾将集体协议视为与任何其他类型的合同同样对待,并适用当时在英国有效的“最密切和真实联系”原则来决定准据法。尽管集体协议可以有法律适用条款,但关于集体协议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准据法却常有争论。集体协议并不只是确定缔约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它的主要功能是形成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德国法有允许集体协议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规定。[32]

但是通过选择另一国法律来规避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国的法律,在集体协议中是不现实的。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集体协议通常不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因为准据法由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国法决定,而无论该集体协议是否有明确规定,集体协议仍可能与临时在另一国实施的劳动关系有联系,甚至与长期性在另一国执行的劳动关系相关。如果集体协议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另一国实施的劳动关系,一般观点认为,它只适用于临时性在另一国执行的劳动合同,仍然被作为一个临时性问题对待。[33]

如果劳动关系将长期在国外执行,适用于该劳动关系的法律,将同该国集体协议方面的强制性规范产生冲突。通常认为,如果与国内有充分的联系,缔结集体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对此类法律作出规定。此类集体协议可见之于运输业、大使馆或其他驻外国的政府代表机构的雇佣及关于外国援助的雇佣。尽管同外国当地劳动法之间的冲突可能影响集体协议在该国的实施,但原则上并不影响其在本国的实施。不过,也会有例外情况发生。[34]

另外,适用于同一雇佣关系的两个以上集体协议也可能产生冲突问题。特别是一个协议的约束力足以让雇主受约束时(如被母公司派往子公司的雇员地位,可能适用两个集体协议)。学者们对该问题意见不一,有人赞同适用与雇佣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还有人支持工作地法,还有人坚持最有利于雇主原则。目前尚无定论。

最后,关于工作章程问题,通常由工厂、企业及企业集团所在地国法律(成立地法)支配。工作章程不同于集体协议,它是由企业单方制定的。有学者提议当事人可选择适用于工作章程的法律,但其提出的方法并不令人信服。工作章程是工厂、企业及企业集团法律框架的混合,因而不能由当事人决定其适用。有些法律将对章程选择适用的权利限制在例外情况下。即使一国法律承认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可能性,但当有关单位所在地法有自己的关于工作章程的强制性法律制度时,也不得否定其可能性。工人于一定期限内在国外工作也可能涉及工作章程(如积极或消极表决权)。如果依工作章程的规定,雇主和工会之间的协议可以影响工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与集体协议一样,这些协议也会产生类似领土适用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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