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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隐私权引起的精神赔偿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侵害隐私权引起的精神赔偿精神利益是隐私权问题的核心。因此,在实践处理侵权行为的赔偿过程中,应当突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该类侵权行为带来的直接侵权后果便是受侵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侵害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时数额偏低。这样做其结果是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目的相悖的。

四、侵害隐私权引起的精神赔偿

精神利益是隐私权问题的核心。因此,在实践处理侵权行为的赔偿过程中,应当突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一方面,这是由隐私权的人格权性质决定的。该类侵权行为带来的直接侵权后果便是受侵害人的精神痛苦。如社会评价的贬损而导致的受侵害人感情的抑郁、思想的沉重等。所以,决不能忽视精神赔偿。另一方面,受侵害人的这些精神损失相比物质损失来说,其伤害是巨大的、持久的。对物质损失所作的赔偿数额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是没有的,如果仅对此进行赔偿,则远远不能弥补受侵害人的精神损失。而要使受侵害人重新恢复原来的形象和生活状态,渡过精神的痛苦期,就必须借助一定的物质力量来解脱。

但是实际中,有关赔偿损失涉及具体物质赔偿问题难度很大。因为,我国一是无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二是有不少公民无此法律意识;三是考虑受侵害人与致害人的身份、地位与经济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侵害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时数额偏低(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这样做其结果是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目的相悖的。既然精神损害的赔偿目的是补偿与惩罚,那么赔偿的数额就应与赔偿的目的要求相符。过于低的赔偿数额既无法补偿受侵害人的损失,也难以对致害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更无法警戒其他的社会成员。因此在我国有关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通过的《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答问之十第4款之规定:“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具体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致害人认定标准,即从致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此标准中要考虑的主要是:(1)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2)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3)侵权的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4)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担能力等各种情况。

2.受害人认定标准,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在这里首要考虑的是受害人身心受害的严重程度、恢复时间的长短、有无后遗症,此外,还要考虑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条件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即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而再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在此条认定标准中,关键的是要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社会因素。假若不从客观实际出发,赔偿额过高或过低,或者是加害人无力支付,难以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或者是受害人得不到足额的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不能相应的恢复,都会引起不公平合理的恶果,或导致法律的权威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会丧失殆尽。

4.概言之,只有统筹兼顾,全面考虑,不失偏颇,才能有效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和抚慰双重功能。

【注释】

(1)陈小燕,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2)E.L.Godkin著,王笑红译:《公民的权利——关于名誉》,转引自DavidW. Leeborn《解读沃伦与布兰代斯的侵权法理论》,见http://www.law-thinker.com.

(3)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4)Amuel.D.Warren.and.Louis.D.Brandies.The Right to Privacy.Boston.December. 1980.Havard.Law.Review.1890.No.5.http://www.law-thinker.com.

(5)王利民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6)唐华林:《隐私权,待法律完善的领域》,载《嘉兴学院学报》2001年3月。

(7)熊进光:《网络时代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

(8)Alan Westin,Privacy and Freedom.Atheneum.New York,1967,p.7。

(9)William Prosser,48Cal.l.Rev.(1960),第383页。

(10)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87页。

(11)齐勇:《关于隐私权的几点思考》,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1期。

(12)强晓如:《有关我国隐私权问题的探讨》,载《学术交流》2000年7月。

(13)姚俊廷:《隐私权的法理学思考》,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0月。

(1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15)熊进光:《网络时代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

(16)[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页。

(17)唐华林:《隐私权,待法律完善的领域》,载《嘉兴学院学报》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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