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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的技术壁垒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贸易的技术壁垒贸易的技术壁垒主要涉及产品标准、技术规章和认证制度。由检验机构造成的拒绝进口以及拒绝接受外国检验数据的情况引起过许多争议。在技术规章方面,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技术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即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达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

一、贸易的技术壁垒

贸易的技术壁垒主要涉及产品标准、技术规章和认证制度。标准和规章都是指一个特定产品或生产程序的技术规格。不同的是,前者是自愿的,通常是由某项产业或某个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制定的;而后者是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拘束力),常常是出于保护公众或动物的健康、或者为了保护环境的目的而订立。认证制度是指生产者在确认其产品或工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或规章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15]

采用合理的产品标准、技术规章和认证制度有利于提高产业水平、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对促进公共利益有重大作用,但它们也可能对竞争产生限制效果。标准可能成为企业集团提高其竞争对手成本的手段。假设企业为符合标准而产生了成本,这种情况就可能减少市场竞争性,因为潜在的市场竞争者会发现竞争或市场的吸引力减弱了。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进入的障碍越大,标准的利润加强效果就越明显。因此,企业或企业集团完全可能战略地运用标准化的手段。无论供应的减少何时导致利润的提高,都有可能是采用的标准太具有限制性所造成的,标准就已经产生了租金(超额利润),标准设立的行为也就具有了勾结的特征。[16]因此,涉及设立标准和合格评审程序的私人机构的反竞争行为成为竞争当局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许多案例表明,竞争当局谴责国内企业通过私人证明机构将外国竞争者排除出国内市场的活动。[17]技术规章虽然由政府机构负责制定,但他们可能受到国内有关利益集团的游说,从而产生保护主义的倾向。

用以确认一种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程序也是很重要的。达标评估程序(检验和认证)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会比国家之间标准差异造成的结果更为昂贵,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检验的方法或程序以及进口国家是否接受(认可)受委托的外国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证明或检验数据。有时产品进口时可能会被逐个进行繁琐、耗时和昂贵的检验,即使是进行随机抽样检验,也仍然可能构成贸易壁垒,尤其是按照合格的样品对整批货物进行通关的情况下。由检验机构造成的拒绝进口以及拒绝接受外国检验数据的情况引起过许多争议。[18]

由于标准会提高生产或运输的单位成本,检验和认证程序也会对企业造成高昂的费用,或延误交易时间,因而它们可能产生抑制国际贸易的后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东京回合经谈判制定了《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乌拉圭回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虽然新协议的内容与体系与旧协议基本类似,但新协议属于一揽子接受的多边协议的范畴,这就保证了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制度效力的真正普遍性。[19]新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自愿的技术标准以及产品的检测和证明等均不得造成贸易的不必要障碍。该协议与竞争直接相关的内容是:

1.成员国采用技术标准、技术规章应遵守的纪律。在技术规章方面,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技术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即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达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合法目标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保护环境,等等。在技术标准方面,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附件三中《标准的拟订、通过和适用的适当行为守则》。该守则的实质性规则是要求标准化机构在标准方面对来源于WTO任何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标准化机构应保证拟订、通过和适用的标准以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目的或对国际贸易不会产生不必要障碍的效果;标准化机构基于产品要求确定标准时应根据产品性能,而非其设计或表面特征。

2.关于符合评审程序方面的规定。协议要求在类似的情况下,在符合评审程序的拟订、通过和适用方面所给予源于其他成员国相同产品之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源于本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相同产品提供者的待遇。在这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从“产品”改为“提供者”,这是由于技术标准证书须由产品提供者提供。由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现有指南和推荐建议应得到成员国的采纳,除非这些指南和推荐已不适合有关成员国,但成员国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则上讲,WTO成员国应加入和采用符合评审的国际标准制度。成员国之间应尽可能接受其他成员国符合评审程序的结果,即使该程序不同于本国。鼓励成员国商讨符合评审程序的相互认可协议。

3.透明度条款。GATT第10条规定了提供有关产品标准、符合评审程序等资料的规则。此外,WTO秘书处设立了信息系统,要求成员国将本国的标准机构和信息咨询点的有关信息向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心传送。

上述规则为保证技术标准、技术规章和符合评审程序与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相一致设立了纪律,这能够避免对外国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施加不必要的高昂费用,从而可以将技术标准、技术规章和符合评审程序被当作保护主义的工具和用来限制竞争使风险最小化,此举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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