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散设置的现状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散设置的现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散设置的现状1978年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一直被视为不动产行政管理的当然组成部分,谁负责不动产的行政管理,就由谁负责不动产的登记,围绕不动产管理逐步建立了现在的分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体系。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散设置的现状

1978年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一直被视为不动产行政管理的当然组成部分,谁负责不动产的行政管理,就由谁负责不动产的登记,围绕不动产管理逐步建立了现在的分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体系。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分散设置的状况大致可用以下两点加以概括:

1.横向分部门登记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系,不同种类的不动产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此后的不动产管理立法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以既有的不动产管理体系为基础,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能一一对应的赋予了既有的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最终形成了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架构。我国的这种横向分部门登记的体系可用下表来直观展示:

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表

img7

2.纵向分层级登记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的不动产除了横向分部门登记以外,在纵向上还实行分层级登记。每一种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都按照其价值大小或重要程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级登记,价值大或重要程度高的不动产则由层级高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近些年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这种分散设置已经产生了以下弊端:(1)多头执法、各自为政;(2)重复登记;(3)登记资料分散,未能起到良好的公示效果;(4)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5)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加重了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财政支出;(2)(6)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下降,无法实现通过不动产登记来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不动产物权的各类交易频繁发生,对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要求愈来愈高。而现有的分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存在上述种种弊端,已很难适应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不动产交易日益频繁和活跃的要求。因此,必须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果并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为不动产交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