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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佩克的属性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欧佩克的属性欧佩克自1960年成立以来,其一贯的宗旨就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寻求以最好的方式维护成员国单独或集体的利益。1982年,欧佩克开始对其成员国的原油生产采取配额制度。根据这种观点,欧佩克也属广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事实上,国外研究欧佩克的学者并未对欧佩克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组织进行绝对的区分,并不认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事物。

一、欧佩克的属性

欧佩克自1960年成立以来,其一贯的宗旨就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寻求以最好的方式维护成员国单独或集体的利益。1982年,欧佩克开始对其成员国的原油生产采取配额制度。(627)欧佩克现有12个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科威特、利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委内瑞拉和安哥拉。(628)据美国能源信息署(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EIA)估计,欧佩克已探明的石油储量占世界总量的2/3,石油产量在世界上所占的比重大约为40%。(629)

欧佩克是个由净石油生产国单方面组成的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看,欧佩克具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所有特征:它是由若干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方式建立的国家间组织;它有自己的章程,其中规定了欧佩克的目的与原则、成员资格、机构设置;它有完备的常设组织机构(如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级结构)和有效的运作机制;等等。同时欧佩克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且根据其章程的明文或隐含授权以及相关的运作实践,享有实现其目的和行使其职能所必须的职权。但是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它在性质上又有争议性,那就是关于欧佩克的定性和它是不是一个卡特尔的讨论。

(一)欧佩克是个政府间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这里关于欧佩克的定性的讨论,是指如何认识欧佩克的问题,特别是,欧佩克是不是个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国内有学者认为:“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指某项初级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就双方有关该项产品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经过谈判达成的多边协议的总称。……国际商品协定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的签订者包括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广义的国际商品协定所包括的范围除狭义概念外,还包括大量的原料生产国和输出国组织各自签订的协定。这样的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企业之间建立的民间组织两类。前者如石油输出国组织……”(630)根据这种观点,欧佩克也属广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该观点还认为,早期的关于初级产品的国际商品协定是由供给一方签订的,可称为“市场控制协定”,它们被称为国际商品协定的雏形。(631)

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则将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分为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以欧佩克为典型,是指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经济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商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际商品的出口国和消费国就某项商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问题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632)该分类体现了在国际经济法上,一般将原油与其他国际商品区别对待,将原油以外的国际商品的出口国与消费国之间,就该商品权利义务缔结的多边协定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称为国际商品组织或国际商品协定组织,这符合前一种观点对国际商品协定的狭义定义。

后一种观点的区别对待也是有历史渊源的。1976年第四届联合国贸发会议正式通过了建立《商品综合方案》的第93/IV号决议,该方案依据“对发展中国家有重要利害关系”和“便于储存”两个标准选定了18种初级产品拟定进行谈判并建立国际协定,这其中并不包括在国际初级产品贸易中最重要的原油。(633)虽然,这符合《哈瓦那宪章》关于建立国际商品协定的“初级产品”的定义,(634)但是该选择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商品综合方案》的核心目标是为了改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不平衡,相互协作,致力于扩大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推进并改善其生产能力,提高其生产力,提高其扣除通货膨胀影响后的实际的出口收入。(635)可见当时联合国贸发会议所关注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改变不公平的国际贸易关系,而原油没有入选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不过,欧佩克的建立及其后的作为,都显示出旧的石油体制已经改变,欧佩克成员国完全掌握了本国石油资源的生产权和定价权,以欧佩克为中心的新的石油市场格局已经形成。因此,上述安排并不能妨碍欧佩克被称为“国际商品协定组织”,我们只能说欧佩克是不同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组织的特殊国际商品协定组织,或者说它并不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贸发会议有关决议中所指称的“国际商品组织”。(636)它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仍保留着单一生产国的成员构成,对国际石油市场有着绝对的影响力。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产生了“欧佩克是否属于国际商品协定组织”的问题。事实上,国外研究欧佩克的学者并未对欧佩克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组织进行绝对的区分,并不认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事物。(637)他们承认欧佩克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决议下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的目标有相似之处,即都以稳定价格和保证成员国的稳定收入为其宗旨,因此在技术上可以被称为国际商品协定组织。(638)

简言之,欧佩克是个由净石油生产国单方面组成的特殊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这种单方性一方面是由其共同利益决定的,并构成其成为石油市场具有决定力量的“欧佩克卡特尔”的有利因素。同时这也为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带来困难,由于缺少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合作,容易造成对抗,为其后来市场影响力下降埋下了内在结构上的隐患。

(二)欧佩克是个具有卡特尔色彩行为的独特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对于欧佩克是否是个国际卡特尔(639)组织,学界一直存在争论。研究欧佩克时,我们发现套用卡特尔理论能够解释欧佩克的一部分原因,但是欧佩克的行为在很多时候又超出了卡特尔理论的范围。2000年,A.F.阿尔哈吉(A.F.Alhajji)和戴维·休特纳(David Huettner)对欧佩克的性质进行了新的分析,得出了新的结论。他们指出,虽然在过去二十几年里欧佩克一直被视为经济学教科书上的典型卡特尔,但是通过对包括欧佩克在内的六个著名商品卡特尔的研究,结果表明“欧佩克是个卡特尔”这一结论既没有数据支撑,也没有理论依据。(640)而这一结果正在被越来越多研究欧佩克的学者接受,因此我们不能绝对地称欧佩克为“卡特尔”。

但是,无论学界讨论的结果如何,有一点似乎可以达成共识,那就是在1979年以前,欧佩克主要是一个讨论油价的商品协定组织,而自从1982年它采用配额制度以后,其行为开始具有卡特尔的色彩。当然尽管欧佩克在形式上和采用的策略上与西方工业国家的各种卡特尔以及国际石油公司建立的卡特尔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与其他的资源卡特尔和欧佩克之前石油市场的巨头——跨国石油公司卡特尔相比,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卡特尔行为上都有很大差异,所以说它是个具有独特性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第一,可以将欧佩克与其他典型资源卡特尔相比。阿尔哈吉和休特纳选取了钻石、咖啡、铝、锡、橡胶和石油来进行比较,说明了欧佩克在卡特尔所应该具有的六个特征方面都具有缺陷,是个“非典型”的卡特尔。具体来说,欧佩克与其他卡特尔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卡特尔会通过配额制度划分市场,它们是生来就有配额制度的,而欧佩克在1983年以前没有实行配额制度,这无疑是对“欧佩克是卡特尔”这一论断的一大打击。(2)在监控配额执行方面,一个卡特尔应该有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机构来监督配额机制的执行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惩罚。同样,欧佩克的监督机制建立得比较晚,1985年部长级监督委员会才成立,但是与一般卡特尔的监督机制不同的是,它的监督方式不是实时监督,而是事后监督,即派遣监察员到怀疑违反了配额制度的国家去进行短期监督,而且不对出口进行检查。在惩罚机制方面,欧佩克也不具有其他卡特尔拥有的惩罚措施,因而就缺乏组织和经济上的手段来维持其内部的纪律和配额执行的力度。(3)卡特尔本身必须具有高于成员的权威性,才能令行禁止,但是在欧佩克内部,其成员国对石油生产有高度自主性,欧佩克不具有命令成员国增产或减产以配合组织行动的权力,更不用说有相应的惩罚机制了。(4)一般卡特尔都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足以控制市场,现阶段欧佩克的市场占有率为40%,即使在欧佩克的全盛时期它的市场份额也不超过56%,在1985年甚至还降到了30%,而其他的卡特尔在其相应领域的市场份额都有70%以上。(5)欧佩克的内部治理结构严格贯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欧佩克大会的决策程序不体现生产能力和储量大小,而在其他卡特尔以及一般国际经济组织中都将成员国实力的差异公开地体现在宪章规定的程序中。(641)

第二,与跨国石油公司卡特尔相比,欧佩克有以下特点:

(1)在成员方面,西方的卡特尔,一般来说是西方私人资本家集团的联盟,而欧佩克则是第三世界产油国政府间的联盟。这是具有决定性的一个差异,正因为欧佩克是一个政府间商品协定组织,其干预市场力量的潜力、可能性和现实性都比前者要大。同时,正因为形成卡特尔的主体不同,所以其各自形成决议,作出决策的方式不同,执行机制的差异以及奖惩机制的实施也不同。欧佩克不是一个商业实体,本身并不从事商业交易活动,而是旨在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生产政策和产量。在以“平行”关系为特点的国际社会,欧佩克成员国之间是平等的,在它们之上并没有更高一级的机构对之“发号施令”,成员国始终保持着对其各自石油资源及其生产的绝对主权,(642)关于油价、产量、市场份额的任何协议的作出都必须经过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除了决策上的一致同意外,决议的执行也完全取决于成员的自愿、“善意”和政治考量,欧佩克也没有设置监督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都充分说明在欧佩克内部形成欧佩克组织对成员国的绝对权威是很困难的。

(2)就形成目的而言,西方工业国家的卡特尔是为了攫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而建立的,具有剥削的性质,而欧佩克则是建立在维护产油国共同的民族石油权益的基础上的,具有反对剥削、反对旧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性质,欧佩克不是个追逐垄断利润最大化的组织。(643)

(3)在市场地位和行为特征上也存在差异。以“七姐妹”(644)为代表的跨国石油公司在欧佩克成立之前控制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石油,在1953年为87.1%的石油产量,1972年为70.9%,同时他们还控制了石油生产的上游和下游,实现了纵向的高度一体化;而欧佩克成员国仅仅控制了世界上50%的原油销售,也没有实现纵向的一体化,这就为竞争预留了空间。与“七姐妹”相比,欧佩克卡特尔化的程度简直不值一提。在欧佩克成立之前,“七姐妹”维持了完全不体现竞争性的价格,保持了市场的支配地位,并形成了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来维持地位,他们还通过协议的方式在相互之间划分市场,并承诺不在特定区域内展开独自行动。“七姐妹”还约定对每个市场提供最近的石油供应,以节省运费和减少竞争,而欧佩克从来没实现这一点。因此市场份额和防止市场崩溃的综合体系是跨国石油公司卡特尔区别于欧佩克的两个重要差异。(645)

(4)在精神内核方面也不同。欧佩克成员国,特别是它的创始国早已从自己的斗争实践中认识到了要与旧的国际石油体制作斗争,要获得较好的发展环境,只能依靠产油国间的联合。他们懂得石油是一种不能再生的宝贵资源,如果用竞争的办法,通过不加节制地增加生产的方法来增加石油收入,到头来,只能使油价下降,使自己的石油资源更快地耗尽,而所获得的石油收入并不会增加,甚至会减少。(646)这种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共同的认识,是欧佩克区别于私人卡特尔的精神内核,是使其能超越卡特尔的绝对逐利性,克服卡特尔的内在脆弱性,度过历次危机并转危为安,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首要的、决定性因素。

综上所述,欧佩克并不是一个典型的卡特尔组织,而是一个具有卡特尔色彩行为的独特的国际商品协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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