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外国公司认许的积极条件

外国公司认许的积极条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外国公司认许的积极条件关于外国公司的认许条件,一般分为积极条件及消极条件两类。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认许之前,必须已在其本国依法设立登记。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公司法》要求提交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中得到证明。此规定意在防止规避设立国法律的行为,或者仅为在中国享有优惠而设立公司的行为发生。

二、外国公司认许的积极条件

关于外国公司的认许条件,一般分为积极条件及消极条件两类。外国公司认许的积极条件包括:

(1)外国公司须在其本国已依法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认许之前,必须已在其本国依法设立登记。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公司法》要求提交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中得到证明。

(2)外国公司须在其本国已经开始营业。向我国申请认许的外国公司,不仅应在其本国依法设立登记,而且还应在其本国已经开始营业,如果未在其本国开始营业的,不得认许。此规定意在防止规避设立国法律的行为,或者仅为在中国享有优惠而设立公司的行为发生。

(3)外国公司须在我国有从事相关营业的营业资金、代表人及营业所。我国《公司法》第194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有相类似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72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应该专门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营业所用的资金,并交主管机关对其所营事业最低资本额规定的限制。”《日本商法典》第479条也规定:“外国公司欲在日本进行连续性交易时,应确定其在日本的代表人,于其住所或其他处所设置营业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