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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认许的消极条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外国公司认许的消极条件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要取得我国政府的营业认许,除了须具备积极条件外,还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公司在中国为一定营业,必须尊重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若外国公司设立的目的或行为有违我国的公序良俗,则不得予以认许。

三、外国公司认许的消极条件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要取得我国政府的营业认许,除了须具备积极条件外,还须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包括:

(1)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这主要是指外国公司的营业目的和业务,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如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走私、贩卖枪支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营业领域。

(2)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外国公司在中国为一定营业,必须尊重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若外国公司设立的目的或行为有违我国的公序良俗,则不得予以认许。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要求的仅仅是外国公司设立的目的及行为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及公序良俗,至于该公司的目的及行为在其本国是否有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在所不问。因各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存在差异,部分行为可能在其本国并不认为有违公序良俗或法律,但却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3)必须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对于外国公司的经营项目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资源的,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将不予批准;对于我国不鼓励外资经营的领域,政府主管机关也将不予批准。

(4)必须遵循对等互惠原则。对等互惠原则是国与国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国立法处理涉外商事关系的通行作法。我国《公司法》在对外国公司的认许条件问题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一直是依此原则来衡量外国公司能否进入我国市场的。因此,如果外国公司所在国禁止中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也将采取对等原则,禁止该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总体来说,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相比,较为简单,诸如设立外国公司的地域限制、营业领域限制、对等原则限制、申请欺诈限制等,均未作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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