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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法学交流的前景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两地法学交流的前景(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是两地法学交流的经济动力1997年香港回归后,尤其是CEPA的签署,开辟了香港和内地经贸合作的新纪元。(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两地法学交流的法理基础在香港法律渊源中,中国法无疑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两地法学交流的前景

(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是两地法学交流的经济动力

1997年香港回归后,尤其是CEPA的签署,开辟了香港和内地经贸合作的新纪元。两地经贸方面合作成为法学交流的内在动力。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CEPA第一、二、三个阶段实施以后,两地的货物贸易已经全面开放,截至2006年2月中旬,两地一共签署了1370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共有230个CEPA项下的税号的货物享受“零关税”规则。内地直接吸收香港投资达2421亿美元,占内地吸收境外投资的43.1%。在资本、技术、劳动力互相流动和合作的方面,香港与内地都形成了多层次、高深度的合作关系。截至2006年,香港在内地的投资达202.3亿美元,占香港对外贸易总体的46.4%。香港作为独立关税区一直是内地第四大贸易合作伙伴,与内地的贸易额从1997年的410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1661.7亿美元,贸易规模同时扩大了4倍。截至2006年,曾在中国内地工作过的香港居民已经超过了25万人,比10年前增长了近10倍[6]。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直接导致了旺盛的法学交流需求。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两地法学交流的法理基础

在香港法律渊源中,中国法无疑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香港98%的居民都是中国血统,一直保持和发扬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在香港居民的法律意识中,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根深蒂固。英国占领初期,香港颁布法令:“官厅执法治民,悉依中国法律、文化、习惯办理。”华人依然受中国法律和习惯的约束,在民事法律活动的管辖中实行属人主义。虽然在以后香港法制发展、流变中,从成文法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法律的形式消失了,但香港习惯法保留了传统法律的内容。从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在香港的研究来看,中国传统法律在家庭、婚姻、继承、抵押等方面仍旧拥有强大的生命力,为两地法学交流提供了深厚的文化背景,是两地法学交流的法理基础之一。这些中国传统的法律与习惯经过西方法理学的解释和阐发,由原本松散的、不确定的惯例变成了带有理性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的香港的具体法制,为内地法治现代化给予了有益启示。同时,内地和香港都使用中文为官方语言,为两地法学交流提供了相同的语言背景。

(三)一国两制是两地法学交流的制度保障

自香港回归后,从基本法到CEPA,内地推行了一系列政策支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依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实行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高度自治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各项涉外事务权。中国政府不向香港派遣干部担任特区政府中的职务,香港实行“港人治港”。而CEPA则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便利化三大部分,涵盖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及个体工商户等。这些政策不仅推动了香港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也为两地法学交流提供了政策保证,为两地法学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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