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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邃而富于发展前景的环境法学理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深邃而富于发展前景的环境法学理念今年是韩德培先生九十华诞。韩老主编的上述专著、教材以及其他著述基本上体现了他的环境法学理念和观念。笔者认为,上述几点体现了韩老提倡和开拓环境法学的一贯理念和观点。

一、深邃而富于发展前景的环境法学理念

今年是韩德培先生九十华诞。先生一辈子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在1980年以前主要从事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私法的教育和研究,从1980年以来则既从事国际法学的教育和研究工作,又从事环境法学的研究工作。

韩老虽然主要从事国际法的研究,但在环境法方面的著述相当丰富,字里行间体现出韩老广博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之综合知识、深厚的法学功底以及学术大师的远见卓识和风度。例如,韩老主编的《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2],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六五”法学重点项目的主要成果,对中国环境法的主要领域、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了系统的论述,被全国社会科学基金规划与总结会议誉为“开拓性理论专著”。韩老主编的《环境法保护教程》[3],是我国环境法最早的、较为全面系统的教材,也是迄今为止惟一的全国高等院校的环境法通用教材,该书于1986年初版后,于1991年再版,共印刷五次,现已出版第3版。韩老主编的上述专著、教材以及其他著述基本上体现了他的环境法学理念和观念。

在韩老九十大寿前一个冬雪初飘的下午,笔者曾就环境法学专门请教韩老。他兴致勃勃地谈了如下几个观点:

第一,环境问题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主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科学技术对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光靠科学技术不行,要真正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还是要实行环境法治,依法管理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二,依法管理环境,首先要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形成结构合理的环境法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律,但是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环境立法。其次是执行好环境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要深刻认识环境问题的跨国性特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目前已经制定有大量国际环境条约,我国也已经参加和签署了不少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这就提出了一个如何遵守、履行国际环境条约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人去研究国际环境法。

第四,由于环境立法、执法和环境外交都需要大量专门人才,因此培养环境法人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80年代初,我国刚开放不久,当时我曾多次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甚至像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这样一些国家,他们都拥有自己的知名的环境法专家,这些专家写了不少环境法专著,而当时我国从事环境法研究的专家很少,这使我感触很大。我们中国这个环境大国应该培养一大批自己的不仅能在国内而且能在国际上大显身手的环境法专家。

第五,要保护和改善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还要大力提高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因此,新闻媒体和宣传舆论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特别重要,要大力宣传和传播环境保护知识、环境文化、环境道德和环境保护法,引起大家的重视,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

第六,要加强环境法学研究基地和学科点的建设。武汉大学已经有了一个环境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所正在建设成为国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的重点研究基地,我非常支持环境法研究所先成为首批国家重点研究基地,我们国际法研究所接着继续争取。环境法研究所的地位和作用很重要,它不仅是武汉大学也是我们国家研究环境法的一个重要基地,因此应该继续加强环境法研究所的建设,对环境法研究所的学术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注意和重视。

最近已经成立全国性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这个研究会设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界对环境法研究所的信任和肯定。因此要注意搞好学会工作,发挥学会的作用,通过研究会这一纽带把全国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人都团结起来。研究会每年要开一次学术年会,在年会上应该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畅所欲言,什么学术问题都可以谈,这样才能共同提高。

第七,环境法研究所要继续保持和加强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搞环境法学研究和教学要密切联系实际,要结合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和国际环境保护活动,这样的教学和研究才有生命力。因此,要特别注意继续加强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联系,主动请求他们的指导与支持;同时,还要与国土资源部等有关环境资源部门建立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把环境法研究所办得越来越好。

笔者认为,上述几点体现了韩老提倡和开拓环境法学的一贯理念和观点。他始终认为环境法学是一门扎根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和人与自然关系的一门学科,“开展对环境法的理论研究,探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中的新问题,介绍国外环境法发展的成果,对于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4]韩老不仅在他撰写或主编的环境法教材或专著中,而且在环境法干部培训班和环境法学术会议的多次讲话中,反复强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一再阐述环境保护和环境法的重要性。他认为,“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件关系到当代人健康安乐和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是一项新兴的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作为上层建筑的环境保护法即环境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调整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法律杠杆,是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的法律保证;它是加强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它是人民群众同一切污染、破坏环境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解决各种环境纠纷和问题的法律根据;它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加强我国对外环境保护合作,促进人类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工具。”韩老热忱地呼吁:“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的法学学科”,“凡是新事物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它要求人们用辛勤的汗水去浇灌培育,更需要人们的热情支持和扶持。”[5]

韩老作为一个国际法学者从事环境法学研究,胸怀宽广,目光远大。他在1991年的《关于“人类共同关心”概念的思考》一文中指出:诸如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空洞等环境问题,具有跨越国界、涉及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的特点,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应该通过国际合作来共同解决。韩老认为,“环境法学是人类文明成果的一部分,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财富”;他主张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应该走向世界,因为“地球环境的急剧恶化已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最严峻的挑战。为对付这个挑战,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是绝对必要的。同样地,各国环境法专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也是绝对必要的。”“中国渴望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理论和经验教训。”为了使中国环境法学走向世界,韩老提出,“我们可以考虑创立一个环境法合作国际基金,出版一份环境法国际通讯,建立一个环境法国际中心。”[6]

由于我国环境法和环境法学还处于初创阶段,在韩老的著作中有不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的论述。他认为加强环境法制、实现环境法治的关键是制定一整套好的环境法律,即建立健全的环境法体系。他指出,环境法体系可以分为若干类型,不同环境法学术体系反映不同的学术观点,不同学术体系的争鸣有利于国家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发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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