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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基金协定》作为国际货币领域唯一的国际法规范,确立了较为系统的国际收支平衡法律、国际储备法、成员国外汇管制法及国际汇率制度。《基金协定》规定普通提款权的目的是支持各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与调整。它的设定,直接针对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是以国际经济组织的身份介入成员国宏观经济调整的最明显的再现。

第二节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

《基金协定》作为国际货币领域唯一的国际法规范,确立了较为系统的国际收支平衡法律、国际储备法、成员国外汇管制法及国际汇率制度。在国际立法层面上规范国际收支平衡时,主要体现在基金组织创设的普通提款权制度、借款总安排制度、备用安排制度。

一、普通提款权的创立及其运作

基金组织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向成员国提供普通资金贷款。对基金组织普通资金的使用,是通过在普通资源账户下提款完成的。所谓提款,是在成员国遇有国际收支失衡时,以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其他一个或几个国家的货币或特别提款权。[9]这种以本国货币为交换,从基金普通资源账户下取得外汇的权利与过程,就是普通提款权(General Drawing Right),即普通资源账户的使用。《基金协定》规定普通提款权的目的是支持各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与调整。自创立基金组织伊始,普通提款权作为成员国的一项法律权利就确立了。

与一般商业贷款不同,根据《基金协定》,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放出或收回融资资源是以与成员国交换货币的方式进行的。当成员国行使提款权时,它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Purchase)外汇或者特别提款权,反之,当成员国向基金组织还款时,它就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购回”(Repurchase)本国货币。

在具体操作中,基金组织注意鼓励成员国在出现收支平衡失调早期采取行动,与基金合作。它根据成员国国际收支需要决定贷款数量,并考察成员国的调整计划是否有足够的措施调整国际收支失衡。基金组织在保证不干涉货币之间的兑换的要求下,有权决定提款币种、提款时间性、提款的阶段性实施。

使用基金组织普通资金的还款政策也叫购回政策,如果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得到改善,并被每季度一次的业务预算和指定计划认为“足够强”,该成员国可以按期或提前还款。

基金组织最基本的贷款措施是对其普通资源账户的使用,即储备部分和信用部分提款,自《基金协定》开始生效时,它就占据了基金组织业务的主体。它的设定,直接针对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是以国际经济组织的身份介入成员国宏观经济调整的最明显的再现。

二、基金协定的备用安排制度

基金组织在提供成员国资金以帮助其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时,经常采用备用安排(Stand-by Arrangement)制度,它是针对成员国在高信用部分提款而设立的。在备用安排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时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有困难时提款[10]

备用安排开始设立于1952年,后很快成为基金组织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以《基金协定》第30条(b)款为基点分析之——“备用安排是指基金的一种决定,保证成员国可按此决定的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从普通资金账户中购买到规定数额的货币”。

首先,备用安排是保证成员国购买规定数额货币的决定。其次,备用安排为成员国购买货币规定了一个期限。基金在第一次总政策中规定的期限都不超过6个月,如果基金感到解决成员国的问题更长的期间是必需时,适当延长备用安排的期限,期限为12个月[11]。但在任何情况下,基金都不能在备用安排一开始就批准12个月或超过12个月的期限。最后,成员国在备用安排下使用基金资源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基金组织所要求的安全保障,又称为“绩效标准”(performance criteria)。

如果成员国正在以与基金目的相反的方式使用资源,基金组织将向成员国提供报告阐明基金组织观点并规定答复的适当时间,同时限制成员国使用资金。在基金组织实践中,从不轻易地宣布成员国丧失资格。

备用安排最重要的特征是它为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援助设置了一个防御性保障(precautionary assurance)。基金的审查也向其他贷款人作出了一个保证——备用安排赋予成员国资信上的信誉使很多商业银行在放贷时视有否备用安排为先决条件。在备用安排生效期间,成员国提款的请求不需经基金组织的实质审查,这又是给予成员国一个保证——其提款行为不会随时遇到基金审查的麻烦。

灵活性应该说是备用安排的又一个特点。实施备用安排的条件因成员国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它的绩效标准也是在成员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随时调整。这种灵活性使备用安排能不断在基金与成员国之间取得平衡,促进基金协定目标和宗旨的实现。备用安排的上述特征对于成员国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备用安排并不是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协议,所以它也不能给成员国创设条约法上的义务,它是基金组织基于基金协定宗旨作出的决定,是基金组织履行职责的体现。中国自加入基金组织以来,尚未使用过备用安排制度,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经济发展指标,特别是国际收支平衡方面符合基金组织的条件性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需要加强对国际组织基金的利用,以提高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信誉。

三、基金协定借款总安排制度

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美元与黄金、他国货币双挂钩的义务履行出现的困难,基金组织不但要像从前那样考虑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而且面临着发达国家阵营的资金匮乏,基金组织开始建立与贷款国的资金长期安排,以备在将来出现资金需求时发挥作用,借款总安排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建立了。

借款总安排制度(General Arrangement of Borrowing,简称GAB)是基金组织与贷款国的长期安排,按照《基金协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基金认为在普通资金账户中,如果有关业务所需某种成员国货币需要补进时,可以向该成员国提议借入稀少货币,或经该国同意,向其境内或境外的其他来源借入稀少货币[12];或要求成员国将其货币出售给基金[13]。这就为基金组织向成员国借款及要求成员国出售本国货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向基金组织提供贷款的长期多边协议,1961年12月31日基金组织与主要工业化成员国在巴黎达成借款总安排。参加安排的有美国、德意志联邦银行、日本、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荷兰、比利时和瑞典等10个基金组织成员国或其中央银行,目的是使基金组织在满足份额较大的成员国资金需求时仍能保持资助其他成员国的能力。1983年12月以前,借款总安排向基金提供的信用额度总计相当于64亿特别提款权。

借款总安排明确规定了基金偿还参与国贷款的数量、期限、币种、方法等。按照规定,基金被要求在借款之后5年内偿还给贷款人,当然也可以更早一些:如果受益方提前把贷款偿还基金,基金必须按欠款比例,及时把该款偿还给总安排中的参加方,保证在借款总安排下借贷的货币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借款总安排从开始就授权基金组织在“信贷安排”(Credit Arrangement)下向参加方借款。为了使基金组织能把从借款总安排中得到的融资更充分地运转,对基金向参加方偿还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早期购回条款。有三种情况:其一,当一个贷款国(参加国)出现收支平衡问题需要调整时,基金必须履行偿还义务;其二,基金的借款已到期;其三,借款虽未到期,但通过基金组织的贷款使用该借款的成员国已实施了购回。

在借款总安排中,基金偿还贷款的能力与它的借款能力是相呼应的,自其第二次修订后,在借款总安排的规定中增加了“与基金业务相联系的需求”这一宗旨。这一修改等于限制了基金的借款能力,因为它把基金的借款置于基金的“业务”(operations)之中,而排除了“交易”(transactions)中的使用。根据《基金协定》第30条(h)项:基金的交易是指基金用货币资产兑换其他货币资产,基金的业务是指基金对货币资产的其他使用和收受。借款总安排下基金偿还贷款时,并不接受货币资产作为它偿还借款的返还[14],所以只能视其为一种业务,包括借款总安排授权基金借款以偿还其他参加方,也采取这一做法。

1982年借款总安排进行了修改,最明显的变化是允许基金组织为了非参加方的利益在借款总安排下进行借款,这就扩大了借款总安排的适用范围。对于非参加方的使用资金,必须针对与调整项目有关的请求,在高一档的信贷中,在第一信贷档之上的扩大备用安排下交易、扩大安排下交易;或在与备用安排或扩大安排相联系的第一信贷档交易中才能得到许可。

借款总安排自1962年诞生之日起,旨在关注参与国是否具有充分的国际清算能力和对短期资本移动的作用。1983年以后,借款总安排也开始适用于非成员国,但条件较为严格,它要求提款必须与基金支持的调整项目有联系。自1994年末以来,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蔓延,世界经济形势出现混乱,基金需要更多的资源来制止更大的金融动荡及其所带来的经济动荡。于是,一种新兴的、基金用以增加自己资源储备的借贷方式——借款新安排(New Arrangement of Borrowing,简称NAB)应运而生。

1997年1月27日,基金执董会通过了设立NAB的申请。NAB的设立,旨在处理国际货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影响体系稳定性的特殊状况。25个参加国和机构在NAB下贷款给基金达340亿特别提款权(相当于470亿美元)来完成它的规定份额。[15]NAB要求只有在参加方以信贷安排加入NAB时总量不低于289亿特别提款权(相当于400亿美元),而且包括最大量的信贷安排的5个成员国或机构在内时,NAB才有效。NAB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可以修改。

NAB的设立,作为20世纪末基金借款总安排发展的最新动态,成为基金积极努力参与成员国经济调整的重要标志。虽然NAB不能取代GAB,但是它已经在向基金提供补充资源过程中成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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