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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类型及限制贸易的主要方式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类型及限制贸易的主要方式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类型,国内学者的看法并不完全统一。在这三个要件中,强制性是其基本属性,强制性特点决定了技术法规是调节国际贸易最为直接的手段。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类型及限制贸易的主要方式

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类型,国内学者的看法并不完全统一。有学者认为,在WTO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多边协定中,《TBT协定》主要涉及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SPS协定》则主要包括各成员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所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两项协定所涵盖的措施类型基本上构成了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体[3]。也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将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归纳为七种:第一,技术规范;第二,标准;第三,合格评定程序;第四,包装和标签要求;第五,产品检疫、检验制度;第六,信息技术壁垒;第七,绿色贸易壁垒[4]。本章作者认为,尽管学者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有不同表达,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只不过粗细有别而已。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类型

(一)技术法规

《TBT协定》附件1将技术法规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该定义在“欧盟石棉案”中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该案上诉庭认为:“前述定义重点在于说明,相关文件的作用必须是规定产品的特性,包括产品的所有客观特征,如成分、体积、形状、颜色等。产品特征包括术语、符号、包装和标签等。换言之,产品特征既包括产品的内在特征,也包括外在特征。同时,‘技术法规’必须具有强制性,而且必须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产品或一类产品,即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这并不是说相关技术法规必须说明其所适用的产品”[5]。在该案例中,上诉庭认为:涉案的法国第1133号法令所监管的是石棉这一特定产品,该法令规定所有产品都不可含有石棉纤维。虽然这里没有指定任一产品,但其针对的对象是确定的。并且,该法令是有强制性的。基于以上原因,上诉庭裁定该案法国第1133号法令为《TBT协定》第2条下所称的“技术法规”[6]。“欧盟沙丁鱼案”更确定了《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应满足的条件,分别为:“(1)适用于一个特定(identifiable)的产品;(2)列出该产品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征;(3)符合产品特征是强制性的要求。”[7]上述表述的构成要件是明确、具体和清楚的。在这三个要件中,强制性是其基本属性,强制性特点决定了技术法规是调节国际贸易最为直接的手段。技术法规一经发布和实施,往往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大影响。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技术法规的约束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规定产品的大体形状、成分、含量、功能、图案或者售前加注标签和产品包装方式等产品的具体特性,也可以规定影响上述特性的加工工艺、生产方法及适用的管理规定,《TBT协定》允许从上述两个方面考虑制定技术法规。适用于产品特性、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等可以作为技术法规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成为技术法规[8]

技术法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经济立法中有关产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相关内容都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我国技术法规的形式表现为三种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第一种是法律体系中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种是政府公文体系中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决定、命令、通知和规定;第三种是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程和规范。上述三种规范性文件共同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具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性要件;二是具备与产品特性和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要件[9]

(二)标准

《TBT协定》附件1将“标准”定义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的形式主要有质量标准、卫生和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根据制定的主体差异,其又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等。根据性质的差异,其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必须执行实施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自愿性标准是指非强制性的,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由生产、流通主体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国家只提倡、推荐并鼓励生产者、经销者采用,他们完全可以依照自身的需要选择采用,即使不采用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既存在共性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国际贸易中心(ITC)在其官方文件中说明,“强制性标准,即《TBT协定》中的‘技术法规’,是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关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的政府条例,也可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的要求”。该观点是大多数人所理解的观点,即把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共同看待,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一些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化体系中常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标准的强制性或在法规中直接引用自愿性标准使之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这使我国理论界和实务中形成一种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有着诸多相似之处,都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都规定产品的技术特性,两者都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两者都具有强制力,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还是有区别的[10]

(三)合格评定程序

《TBT协定》附件1将“合格评定程序”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有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等。根据上述定义,合格评定程序分为检验程序、认证、认可和注册批准程序四种类型。检验程序是用于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直接合格评定”,包括取样、检测、检验、符合性验证等,其目的是直接检查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与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TBT协定》未对上述内容给出进一步的定义。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贸易中心(ITC)有关符合性评估的标准和指南,可以对这些概念作出一些解释:抽样(Sampling)是指取出部分物质、材料或产品作为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测试或校准的过程。取样要求也可由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测试或标准有关规范提出。在某些情况下(如法医鉴定),样品可能不是代表性的,而是由实际可得性决定的。检测(Testing)是指进行一种或多种测试工作的行为。检验(Inspection)是指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宜时辅之以测量、测试或度量)进行符合性评价。符合性评价(Evaluation of conformity)是指系统性检查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验证(Verification)是指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来实现规定的要求已得到满足。符合性保证(Assurance of Conformity)是指其结果是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置信程度给予说明的活动。认证(Certification)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种。产品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等类型。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和健康体系认证以及信息安全体系认证等类型。它是由第三方用于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认可(Accreditation)是由权威团体对团体或个人执行特定任务的胜任能力给予正式承认的程序。认可是受到世界贸易组织鼓励的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国通过相互认可协定(MRAs)可以减少多重测试和认证,便利国际贸易。互认是指认证和认可机构之间互相承认对方的认证和认可结果。如果一方不承认进口国的合格评定,就需要重复检验,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壁垒。20世纪90年代,美日贸易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对称的检测程序。例如,日本制造商只要定期进行检测就可以视为达到了法规要求,而外国企业必须在每个进口运输点进行检测[11]。注册批准程序则更多体现为政府的贸易管理手段。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简称SPS措施)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卫生与健康、保障进口食品和动植物产品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具体而言,卫生措施是指那些与人类或市场健康有关的措施,植物卫生措施是指与植物卫生有关的措施。根据《SPS协定》的规定,实施SPS措施可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保护人类健康免受食源性风险的危害;保护人类健康免受植物或动物携带的有害生物造成的危害;保护动物健康免受有害生物的危害;保护动物免受污染的动物饲料的危害;保护植物免受有害生物的危害;避免由于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扩散造成的其他危害[12]。在措施类型上,SPS措施可以表现为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等,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物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13]

(五)绿色贸易壁垒

“入世”后,随着我国产品不断遭到国外绿色壁垒的拦截,有关绿色壁垒的话题不绝于耳,各种观点也层出不穷。大多数学者对绿色壁垒持否定态度,认为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14]。“是发达国家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贸易歧视”[15]。只有少数学者认为不能全盘否定绿色壁垒,主张“对于按WTO相关协议设置的绿色壁垒不能无端非议,只能适应和改革。而对于背离协议的绿色壁垒就可以有力的反对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解决”[16]。由于主流观点把绿色壁垒定位为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种贸易歧视措施,强调其“虚伪性”、“不平衡性”,加上实践中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的确使我国不少行业、企业饱受其苦,这便导致了我国目前提得最多的就是怎么反对它、对抗它或者是消极地避免它。这对我国防范绿色壁垒,趋利避害是不利的。尽管绿色壁垒眼下确实给我国带来了许多不利,我们也应理性地、辩证地看待绿色壁垒,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分析和认定,因为绿色壁垒的情况十分复杂,很难一概而论。

关于绿色壁垒的界定,目前并无共识。我们认为,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根据绿色壁垒的内涵,绿色壁垒可分为广义的绿色壁垒和狭义的绿色壁垒。广义的绿色壁垒包括善意的绿色壁垒和恶意的绿色壁垒(除另有注明,以下所言绿色壁垒均指广义的绿色壁垒);狭义的绿色壁垒专指恶意的绿色壁垒。从进口国制定和实施绿色壁垒的动机来分析,绿色壁垒有善意与恶意之分。所谓善意的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生态、保护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恶意的绿色壁垒是指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目的在于利用其拥有的技术优势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措施。划分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主观标准,另一个是客观标准。即衡量一个绿色壁垒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至少需要考量两个要素:其一是其制定的目的性。如果其制定的目的是保护生态、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它就具备了善意的主观要件。反之,假如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以自己的技术优势排斥他国的产品进入,那么它便具备了恶意的绿色壁垒的主观要件;其二是客观性。即其是否符合GATT长期以来确认并被WTO所承传的非歧视原则。如果一种绿色壁垒的设置体现了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或相似产品一律一视同仁,那么,毫无疑问,它是善意的绿色壁垒。否则,它便是恶意的绿色壁垒。按照这一标准,恶意的绿色壁垒主要有两种:第一,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实施歧视性标准。如果进口国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或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歧视性环保标准,有别于他国另搞一套,未能做到一视同仁,那么这一歧视性环保标准的动机便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其真正居心很可能在于以严格的高标准阻止特定国产品的进入,它的实质仍然是贸易保护主义。这显然是违背WTO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的。第二,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实施双重环保标准。如果进口国针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分别实施两种高低不同的标准,即双重标准,而没有用同一个标准无差别地对待国内与进口产品,那么这种双重标准的实质也是阻止国外产品的进入,这显然也是违背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由于有保护世界资源和环境这面冠冕堂皇的旗帜,发达国家通过推行恶意的绿色壁垒,不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了竞争优势,还可以获得保护世界资源和环境的美誉。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设置恶意绿色壁垒方面总是乐此不疲[17]。但是恶意绿色壁垒严重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极大地破坏和扭曲了公平贸易的行为理念,因此,这种壁垒应该受到世界范围的抵制和讨伐。

对于善意的绿色壁垒,我们认为,它不是西方国家凭空想象的空穴来风,它是人类科技与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善意的绿色壁垒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究竟如何对待它呢,是一味地否定,还是无保留地接受?作者认为,一味地否定是消极的,不利于本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融合,也不利于社会进步。因为不公平的存在并不能否定善意的绿色壁垒的积极意义及前瞻性,否则,就等于将先进的、文明的社会经济生活拉回到落后的甚至愚昧有害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去,这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无不是由低级向高级,由愚昧向文明、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先进的推动历史发展的东西应该得到弘扬。至于前进道路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社会的稳步发展逐步加以解决。发展中国家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可以通过自我发展和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援助等多种途径陆续加以解决,不能因为发展中国家眼前存在一些困难而从总体上否定善意的绿色壁垒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对善意的绿色壁垒无保留地接受也是不足取的。因为这种壁垒目前客观上毕竟存在着不合理。适当的做法应该是依WTO的现行立法为依据,凡是符合WTO规定和精神的予以遵从,反之予以抵制。至于WTO和其他国际立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行动,统一对外,迫使发达国家作出让步。作为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善意的绿色壁垒时既要从本国科技与环保发展的高端水平出发,也要适当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困难,使环保标准更具广泛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二、限制产品进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方式

综观世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限制产品进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其技术水平定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望尘莫及。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常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弱产品的竞争力。

(二)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

在贸易自由化渐成潮流的形势下,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对于出口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进口市场的保护作用日益突出。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质量认定标准是ISO9000系列标准。此为美、日、欧盟等还有各自的技术标准体系。

(三)严格的包装、标签规则

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和作用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但不可避免,反而将会长期存在。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同时,对社会的发展也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当前世界贸易壁垒的80%来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1.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各国的标准体例、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阻碍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不利于世界资源的自由流通和优化配置,并且与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社会发展潮流背道而驰。这是贸易自由主义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依据。如大多数电子、电器产品要求符合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保险商实验室(UL)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要求纺织品标有成分和保护标签,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要求纺织品的耐火性能达到相关标准;美国食品医药管理局(FDA)负责对进口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医疗设备的管理和检测,对商品的纯度和标签等要求严格,在商品入境时会做抽检;美国农业部(USDA)还要求猪肉、家禽肉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程序。这些一系列的标准要求和检测措施无疑会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并同时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

2.国际贸易利益的分配将向发达国家倾斜。在现行的国际标准体系中,标准的制定者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大多是标准的被动接受者。而发达国家从它们自身利益和技术水平出发制定的标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难以达到的。所以,发达国家经常利用技术标准设置贸易壁垒甚至发动技术贸易战,以保护他们的国际贸易利益,从而继续控制发展中国家和占据国际贸易的主导地位。比如我国的冻鸡自1996年8月起被欧盟以没通过检疫为由禁止进入,直到2001年5月才对上海和山东若干地区的14家企业开禁,每年损失近亿美元;从2001年7月开始,欧盟对进口茶叶作出新规定,部分产品农药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先标准的1/100—1/200(事实上按原来标准生产出的茶叶已经对人体没危害),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我国茶叶将被迫退出欧盟市场。现在,发达国家之间也经常发生“技术标准贸易战”,他们名义上是为了保护环境或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实际上,其更大的目的是为了使本国贸易商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利益。另据统计,在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西方发达国家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大约占全球专利总量的90%左右,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仅拥有10%左右。如此大的技术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缩小。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格局中将会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面作用

1.环境壁垒及绿色标准在客观上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任何国家发展过程都会遇到的一对矛盾。但眼前的经济利益往往会使人们选择破坏环境进行经济建设的道路。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有限,根本无力去顾及环保。毁林而猎、竭泽而渔的做法使现在地球的环境急剧恶化。而绿色标准的实施将迫使发展中国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采用绿色生产体系生产绿色产品。这在客观上会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环境的保护趋向协调和平衡,有利于在发展世界经济的同时保护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

2.不断提高的检疫标准和包装设计标准,促使各国要不断提高本国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及安全性能,这对人类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有积极作用的。尤其是现在世界各国动植物流行病(如口蹄疫、疯牛病、小麦的矮星黑穗病、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等)时有爆发,再加上转基因产品(GMO)的安全性仍无法科学测定,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制定相关的检疫标准并严格执行是非常必要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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