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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在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呢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7.自助行为在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呢?同时,成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偿还债务。两被告均以自己行为属于自助行为,属于免责事由予以答辩。行为人的自助行为如不被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则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因此,成某、朱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

27.自助行为在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呢?

——胡某诉朱某、成某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

被告:成某

被告:朱某

某年,个人独资企业主胡某分别向某酒店老板李某、某玻璃钢厂老板成某、某养鸡专业户朱某各自借款5万元,用于扩大再生产,约定次年5月1日归还,约定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事后因经济危机而使胡某的企业遭受了致命的打击,无力按期偿还借款。胡某遂与李某、成某、朱某协商延期还款事宜,李某同意胡某延期还款,而成某和朱某不同意延期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成某带领一伙人到胡某的厂子,强行搬走了两台电脑(价值约2万元),开走了一辆旧卡车(还有1年就报废,价值约1万元)。同时,成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偿还债务。事后朱某得知消息,以刚给自己儿子买了游戏机,将胡某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骗到他家和自己儿子玩,并留胡某儿子晚饭在家吃,见胡某儿子玩游戏正投入,估计晚饭会在家吃,接着就给胡某打电话要求胡某立即拿现金来换儿子,否则后果自负。胡某得知消息,觉得成某、朱某行为太霸道,还以儿子性命相要挟,便诉诸当地基层人民法院。

胡某诉称:原告是因经济影响,资金一时无法周转才没按时还款,并非恶意逃债,曾与两被告多次协商,并出示相关证明,且当地的项目进展情况两被告也是知道的,两被告未给原告合理的还款期限,被告成某即强行拉走东西,朱某竟以自己儿子的性命相要挟,侵犯了自己和儿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均以自己行为属于自助行为,属于免责事由予以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遭受致命打击,无力按期偿还借款。事发后,便积极与两被告协商延期还款,并表示形势好转即刻还款,在此期间的利率可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算。之后又曾与成某、朱某多次协商,并出示相关项目单据做证明,足见胡某还款之诚心,并非恶意逃债。被告成某、朱某的行为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然在原告事实无法还债请求延期时,未给合理还款期限,被告成某即强行搬走原告的2台电脑,开走一辆快报废的旧卡车的行为却构成违法,不符合自助行为构成所需的情势急迫,被告完全有时间请求公力救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被告朱某骗走原告儿子并以原告儿子的性命相要挟的行为,不仅不符合自助行为所需的情势急迫,而且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不许可。故两被告以自助行为予以免责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正当,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应分别立即把扣押的财产返还给原告,释放原告儿子,造成损害的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成某、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助行为?成某、朱某能否以此免责?

1.自助行为的认定

自助行为是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扣留、毁损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相同。其区别在于:(1)自助行为保护的是自己的权利,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包括保护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2)自助行为在实施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一种债的关系,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尚未实施之前,却无这种关系。

自助行为的构成条件有:(1)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助行为是为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只能为保护行为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实施。对于非法利益,不得实施自助行为。(2)须情势急迫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情势急迫是指如不采取自助措施则行为人的权利就难以实现。如果情势并不十分紧迫,权利人来得及请求公力救济,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3)自助方法须为保障请求权所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能扣押或毁损财物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可实现自助目的的,不得毁损财产。(4)须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比如不得拿“妻儿抵债”予以自助。行为人所采取的方式应为适当。(5)须于事后立即请求公力救济。自助行为是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这种行为虽可防止权利免遭损害,但毕竟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因此,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当然,若相对人在自助行为实施后,主动履行了义务,则无需请求公力救济。行为人无故申请迟延,应立即释放债务人或把扣押的财产归还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自助行为如不被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则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遭受致命打击,无力按期偿还借款。事发后,胡某积极去找成某和朱某协商,希望能延期还款,并表示经济形势好转即刻还款,并提高利率。之后又曾与成某、朱某多次协商,并出示相关项目单据做证明,足见胡某还款之诚心,并非恶意逃债。被告成某、朱某的债权虽无法实现,受到侵害,然在原告事实无法还债请求延期时,未给合理还款期限,被告成某即强行搬走原告的2台电脑,开走一辆快报废的旧卡车的行为并不符合自助行为构成所需的情势急迫,因为原告的项目现实存在,且原告并无逃债嫌疑,被告完全有时间请求公力救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被告朱某骗走原告儿子并以原告儿子的性命相要挟的行为,不仅不符合自助行为所需的情势急迫,而且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不许可。因此,成某、朱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

2.自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关于自助行为,多数国家民法都有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9条:“出于自助的目的而扣押、毁灭或损坏他人财物者,或出于自助的目的扣留有逃亡嫌疑的债务人,或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者,如来不及请求官署援助,而且若非即时处理则请求权有无法行使或其行使显有困难时,其行为不认为违法。”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自助行为的一般性规定,但由于自助行为是保护民事权利免遭损害的重要措施,司法实践是认可自助行为这种抗辩事由的,当然未来我国民事立法应弥补这一立法空白,对自助行为予以规定。

基于成某、朱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条件,所以成某、朱某不能以此主张免责。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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