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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费陋规的再生机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海关税费陋规的再生机制清朝不断增加正税的同时,附加的税费陋规也在不断增加。督抚兼管或监管海关后,情况更加严重。雍正时官吏私自收取规礼的情况非常普遍。闽海关亦征收过担头银。乾隆时仅正式纳入粤海关则例的规礼就有数十项,凡外国商船进口出口必须缴纳这些规礼。

第四节 海关税费陋规的再生机制

清朝不断增加正税的同时,附加的税费陋规也在不断增加。清朝管理对外贸易的官员一般来说薪俸很低,而办公经费通常不足,所有这些问题官员们就通过收取税费陋规的办法来解决。清朝的税费陋规名目繁多,官员们自然会浑水摸鱼,假公济私,清政府出于澄清吏治和确保税费增加的双重目的,便将税费陋规归公。然而,清朝两百年间,薪俸和办公经费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税费陋规归公还会出现。所以,就不断地增加陋规名目,也就不断地归公,成为具有极强再生机能的附加税

一、海关普遍存在浮收过取

清朝官员的薪俸很低,海关监督更是靠完成清政府规定的正额之后的海关盈余来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要养家,要养当差办事的人,要进行同僚之间的礼尚往来,还要在必要时孝敬皇帝老子。督抚兼管或监管海关后,情况更加严重。与此同时,各海关征税则例差异非常之大,“各关征收则例不一,有征商税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税、船料并征者”(47),这就为相关官员因缘为奸,尽可能多地“创收”留下了制度的漏洞,也为海关监督等人操控提供了便利。清朝历来就把海关职位视为“肥缺”,官场就按这一游戏规则争取海关当差或委任海关当差。实际上,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也“不负众望”,上任以后,千方百计变通税收办法来增加收税量,用以弥补办公经费之不足和用作遵守官场游戏规则之经费。这就形成各海关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实际则例等法外则例。

雍正时官吏私自收取规礼的情况非常普遍。“查直省各关,从无规礼名色载入则例,独粤海关存有此名者,因从前此等陋规皆系官吏私收入己。”雍正四年三月,福建巡抚毛文铨奏称:“查各省所来外国番船亦为数甚少,不比从前,而闽省数年以来竟绝无一至。臣再四访查,始知各国番船皆不愿来中国,缘自康熙五十一二年以后,文武大员需索陋规日甚一日。如红毛船一只,倘挟货百万两上下者,督、抚、提镇衙门必各索至五六千两不等。而以下之文武各员弁,又种种抑勒,此其所以风闻畏缩不前也。”(48)“乾隆元年,兵部尚书甘汝来奏言:窃查商贾通有无以便民,司市贡货贿以足赋,故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酌其所获利息之多寡,不过什取其一,以充赋课,下不病商,上可益国,由来久矣。自有司奉行不善,往往浮收过取,而赢余之数以出。近日,则视赢余多寡为议叙,是以监督有司,悉力苛索,多方取盈。甚则不问则例有无定额,总借口于赢余无出而诛求不已,毫发无遗,嗟兹商旅,何堪剥削”(49)。这里甘汝来讲的非常清楚,海关官员根本“不问则例有无定额”,只顾“浮收过取”,结果才是“赢余之数以出”。道光皇帝对此也十分清楚,他在一道上谕中说:“近来粤商颇多疲乏,官税之外往往多增私税,奸人又于其中,关税牟利,层层?削。”(50)

“伏查向日监督家人名下所得担规一项,荷蒙圣恩赏与奴才用度,今一年之内共收过银一万八千四百二十八两,内制办进上物件用银八千七百七十两,又大关各口,奴才办事家人共有一百两至三五十两不等,一年共用过银二千八百两,下剩银六千八百五十两。不特奴才一年用度有余,兼得养赡家口,举家咸沐皇恩”(51)。粤海关“按货,每百斤收担头银三分八厘”(52)。闽海关亦征收过担头银。闽海关除按则征收正税火耗之外,论货物之贵贱,计担抽银,或一分或五厘不等,名为担头。

原来粤海关税银每百两收平余三钱,乾隆九年两广总督策楞管关任内,奏请将关税零封并兑平余银两一体充公,经部覆准:遂于大关税银内每百两又另收充公平余三钱。乾隆十五年,复于大关税银内加收平余五钱五分,以为带京添平之用。以上共添平一两六钱五分。乾隆二十一年,大关税银内每百两加收平余八钱,其余各口止加收补平四钱,合之在前各款平余之数,实征平余二两四钱五分。只要清政府允许征收平余银两,出现“家人与关胥、银匠串通舞弊”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在粤海关则例中的税银项下,明确规定:“进口出口货物,法定于正课之外,加征火耗一成,正课每两加征一分六厘”。闽海关除按照则例征收正税之外,也有“火耗”一项,各口征例不同,有加一成的,有加二成的。乾隆时管理闽海关事务准泰奏:“奴才愚见,请以关税之火耗一项,除向无征耗口岸及现征加火耗者仍照旧例征收,以充公用外,其向来征收加二耗银之口岸,可否减半亦作加一征收,以示均平,以恤商民。”朱批:“各关关税火耗只许加一征收。已降旨矣。想闽海关亦在其内,若有应另降谕旨之处,汝奉闻前来,朕再降旨”(53)

二、多数陋规归公再归公

清朝最大的陋规就是规礼银。雍正四年,广东巡抚杨文乾奏报粤海关“书办衙役以挂号为名,索取规礼,相沿已久,遂为常例。每年各口书役有缴官公费银一万余两,书役私得数倍于此”。他虽然“将前项勒索规礼尽行出示裁革”(54),但却向洋行另有所取。两广总督孔毓繤雍正六年(1728年)奏折说前抚臣杨文乾时,“货物上正税之外,有按夷船大小,带来买货银两多寡而估船者,每只行家或包银一万,或包银八千、六千、三千不等,系行家现缴,即听其自行买货”。“臣请将来收起,尽数解进内库,皇上充为赏赐之用”(55)。“顾粤关通市久,官吏多所求索,洋商通事,规费渐增。雍正中,广东巡抚杨文乾等,节次清里,奏报充饷,名曰改正归公。乃归公未几,规费又如故,转多一归公正饷”。“夷性彪悍,深苦禁令之束缚,海关之官商吏胥,于归公规费之外,又复强取如故,或加甚焉”(56)

清政府为了解决官吏大肆收取规礼银问题,自雍正四年起管关巡抚及监督等节年奏报归公,遂同正税刊入例册。乾隆时仅正式纳入粤海关则例的规礼就有数十项,凡外国商船进口出口必须缴纳这些规礼。征收的名目多,累计金额也很大。“谨将粤海关征收外洋番船进口出口各项归公规礼名色,查照现行则例,开具清单,恭呈御览。计开:丈量洋船,收火足雇船银三十二两;官礼银六百两;通事礼银一百两;管事家人丈量开舱礼银四十八两,小包四两;库房规礼银一百二十两,贴写十两,小包四两;稿房规礼银一百一十二两,掌案贴写四两,小包二两八钱;单房规礼银二十四两,贴写二两,小包一两;船房丈量规礼银二十四两,小包一两;总巡馆丈量楼梯银六钱,又规银一两;东炮台收银二两八钱八分,小包七钱二分;西炮台口收银二两八钱八分,小包七钱二分;黄埔口收银五两,小包七钱二分;虎门口收银五两,小包一两三钱二分;押船家人银八两;四班头役银八两三钱二分;库房照钞每两收银一钱;算房照钞银每两收银二分。以上纹银九折库平,进口规礼。放关出口:管事家人收验舱放关礼银四十八两,小包四两;库房收礼银一百二十两,贴写二十四两,小包四两;稿房收礼银一百一十二两,贴写二十四小两,小包二两;稿房收领牌银一两,小包二钱;承发房收礼银四十两,小包一两四钱四分;单房收礼银二十四两,贴写八两,小包一两;船房收礼银二十四两,贴写八两,小包一两;票房收礼银二十四两,贴写六两,小包一两;算房收礼银一两,小包五钱;柬房收礼银十六两,贴写一两五钱,小包七钱二分;签押官收礼银四两,小包二钱;押船家人收银八两;总巡馆水手收银一两;虎门口收银五两,小包一两三钱二分;东炮台口收银二两八钱八分,小包七钱二分;西炮台口收银二两八钱八分,小包七钱二分;黄埔口收银五两,小包七钱二分。以上纹银九折库平,出口规礼”(57)。前面的十五大项规礼银总计一千一百四十五两余,后两项按百分比收取,合计百分之十二,总计为一千二百八十三两余。这种规礼银完全是正额和盈余之外的项目,所以遭到外商的强烈反对。乾隆二十四年就发生了英商洪任辉向清政府控告粤海关非法勒索规礼事件。道光年间,两广总督李鸿宾奏称:“夷船进口规银,系于船钞、货税之外另有此项,以从前官吏所收之使费改为归公银两,原与正饷稍有不同,自可随时斟酌,俾更乐于输将,通盘合计,不独二三等船规银过于正钞,必须予以轻减,即以一等大船而论,各国情形不同,亦不可不详加体察”。李鸿宾奏准:(粤海关)嗣后各国夷船进口规银,仿照康熙二十四年酌减洋船钞银二分之例,将一、二、三等各船规银均减去十分之二(58)。据马士研究,当时一艘来华船只除按海关征税则例缴纳正常的海关税外,每只船应缴纳一千九百五十两白银的规费(59)。记载的规费显然前后不一,因为规费本来就是一加再加的陋规,且有相当一部分是隐蔽地进行的。

三、名目繁多的陋规有增无减

清朝的陋规绝非一项,也非典章制度所规定,基本上是地方官处于种种目的收取之后,同僚视而不见,如果出于政治斗争的目的就会报告给中央政府,清政府视不同情况有选择地予以承认,于是,地方官就把清朝中央政府的批复或皇帝的谕旨作“微言大义”的解释,久而久之,就出现各种名目的巧取豪夺。杨文乾任广东巡抚期间,在粤海关征收名目繁多的杂项。“红黄颜色绸缎例禁出洋,杨文乾令其置买,每缎一匹得银七钱,线绸五钱,缎匹及线每斤得银四钱,约计得银万两。又洋船所载多半皆属番银,于起船时,无论其是否置货,先以每两加一抽分,得银四万三千两,此系杨文乾例外之求”。“洋船开舱时,检选奇巧通归署内,并不发价,专行代偿,约置银二万余两”。“总以洋船所置货物,湖丝一担扣银二十两,茶叶扣银五两,瓷器等货扣银二两”(60)。乾隆初年张廷玉的奏折较完整地交代了雍正时正杂税项征收情况,除正额四万三千五百两、盈余五万两外,“尚有火耗、分头、担头、缴送、挂号、规礼等项银两,皆系从前监督书吏巡役家人水手辈所得者,每年约银十余万两不等”(61)。翻开清朝史籍,此类乱收司空见惯。

对于外商而言,“那些没有奉准擅自征收的附加,却把像被蚂蚁蛰住一样地刺痛了,并且他们从来没有消除过这些数不清的和无尽无休的勒索所造成的愤怒”(62)。所以,乾隆时期发生了英国商人洪仁辉前往天津控告粤海关和广东地方官的事件,其控告的内容共七项,有三项与清政府官员收陋规有关。其中,第一款就是管理人员勒索陋规:“纵关口勒索陋规。每船放关,总巡口索礼十两、黄埔口索礼十两、东炮台口索礼五两;充每船买办,总巡口索礼五十两、黄埔口索礼三十两;充每船通事总巡口索礼五十两、黄埔口索礼三十两;每船验货,总巡口索疋费一百两,每日家人验货,索轿金七钱,俱通事、买办经手。据切一船,除货税外,先征银三千四百两不等。内有规礼一款,原无比例,查其始乃蒙关宪恩恤优渥,馈送礼物酬谢,及后以礼物折银,递年渐加至一千九百五十两,沿为成例,继而归公,已属哑受,尤冀不免。况陋规之外,又有陋规,年年倍加,稍不遂意,万般刁难”。第四款也是关于勒索陋规的内容:“夷商往来澳门勒索陋规。批手本,关吏索银四两,总巡口索银五两四钱,两炮台口索银四两四钱,紫泥口索银一两五钱,澳门口索银三两二钱四分。”第五款还是勒索陋规的内容:“勒补平头。从前兑饷,惟照库平,每百两加平三两,名曰解京补平。……况前例正项之外,又有估价每两征银五分,名曰分头;又有担头,每担征银五分,今复加平头,重叠苛刻”(63)。对于这种情况,清朝的封疆大吏都非常清楚,两广总督李侍尧在乾隆二十四年就曾在奏折中指出:“海关各口家人、书役,借端需索,积久相沿”(64)。钦差大臣新柱奉命审理洪仁辉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标案,对勒索情况进行了审讯,情况虽有出入,但基本属实(65)。清朝的陋规缘于封建官僚的贪婪,也与地方官的无奈直接相关,因为清朝的办公经费太少,尤其是地方官的俸禄极低,官僚机器要运转就必须设法筹措经费,官员及其家属要过上与其地位相一致的生活就必然要想办法增加收入,所以我们可以说清朝地方官借机收取各种名目的陋规在很大程度上是清政府的制度“逼良为娼”。

【注释】

(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6,户部,关税。

(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6,户部,关税。

(3)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16,户部,贵州清吏司。

(4)梁廷鰓《粤海关志》卷七记载“粤海关监督一员,康熙二十四年设”。据当时的广东巡抚李士桢说,“自康熙二十四年起,商人举赴监督纳税”(《抚粤政略》卷2,奏疏)。

(5)梁廷鰓《粤海关志》卷7,设官。

(6)梁廷鰓《粤海关志》卷7,设官。

(7)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16,户部,贵州清吏司。

(8)梁廷鰓《粤海关志》卷7,设官。

(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6,户部,关税。

(1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6,户部,关税。

(11)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16,户部,贵州清吏司。

(1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6,户部,关税。

(1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6,户部,关税。

(14)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16,户部,贵州清吏司。

(15)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M].第1卷.张汇文等,译.第35页.

(16)《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一。

(17)李士桢《抚粤政略》卷2,奏疏,《请豁市舶旱路税饷疏》。

(18)梁廷鰓《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

(1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

(20)梁廷鰓《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

(21)《清高宗实录》卷533,乾隆二十二年二月甲申。

(22)《清高宗实录》卷544,乾隆二十二年八月丁卯。

(23)《清高宗实录》卷549,乾隆二十二年十月戊子。

(24)梁廷鰓《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

(25)梁廷鰓《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

(26)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73、卷81、卷83、卷87。

(27)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73、卷81、卷83、卷87。

(28)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78,税则,粤海关商税则例。

(29)John Phipps:Practial Tr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p.140,见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208页。

(3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4,卷235,户部,关税。

(3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嘉庆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粤海关监督延丰奏。

(33)《清朝文献通考》卷27,征榷二。

(3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35)《清朝通志》卷90,食货略十。

(36)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16,户部,贵州清吏司。

(3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3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40)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16,户部,贵州清吏司。

(4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7,户部,关税。

(42)《清高宗实录》卷1049,乾隆四十三年正月壬午。

(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6册)[M].北京:中国书店,2002: 3480.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二十年十二月初三日,浙江巡抚周人骥奏。

(45)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16,户部,贵州清吏司。

(46)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M].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95.

(47)梁廷鰓《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

(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批奏折,雍正四年三月十七日,福建巡抚毛文铨奏。

(49)梁廷鰓《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

(5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道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两广总督卢坤奏。

(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批奏折,雍正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粤海关监督祖秉圭奏。

(52)梁廷鰓《粤海关志》卷11,税则四。

(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批奏折,乾隆元年二月十六日。管理福建海关事务准泰奏。

(5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1册)[M].北京:中国书店,2002: 266.

(5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1册)[M].北京:中国书店,2002: 344.

(56)萧令裕《英吉利记》,见《小方壶斋舆地丛书再补编本》。

(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清单,乾隆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钦差大臣新柱恭呈粤海关征收洋船进口出口规礼银清单。

(58)《史料旬刊》第9期,第314-315页。

(59)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M].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120.

(6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雍正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福建巡抚常赍奏。

(6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硃批奏折,乾隆元年四月二十四日,内阁大学士张廷玉等奏。

(62)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M].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89.

(63)《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16-317页。

(64)《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21页。

(65)《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一),第323-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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