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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企业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七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一、劳务派遣概述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派遣制“发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础条件是健全的“信誉”制度和完善的执法环境。劳动派遣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近年来,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或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则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福利、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类型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完全派遣由派遣企业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转移派遣由实际用工单位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企业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减员派遣指用工单位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企业。用工单位支付派遣企业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企业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用工单位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试用派遣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实际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企业,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工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短期派遣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项目派遣是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晚间派遣是用工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钟点派遣是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双休日派遣是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集体派遣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三)我国确立劳务派遣制度的意义

劳务派遣在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也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四)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协议和用工单位与派遣企业签订的协议,它的关系涉及劳动者、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

劳务派遣企业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五)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6)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7)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与保护;

(3)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4)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告知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7)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8)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9)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0)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11)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小时工适应了临时用工和弹性工作的就业需要,在餐饮、超市、社区等服务领域,使用小时工的越来越多。《劳动合同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二)《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三)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依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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