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劳务派遣的基本特点

劳务派遣的基本特点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劳务派遣中,使用雇员提供劳动的主体和招募、支付工资的主体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实体;传统的就业服务机构进入了典型雇佣关系中,与典型雇主共同行使雇主职能。劳务派遣的实质是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有偿提供给用工单位使用。

二、劳务派遣的基本特点

劳务派遣,尽管立法模式不同,概念差异较大,但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1.雇佣模式具有三方主体

传统雇佣关系由雇主和雇员构成,用工者直接地、完整地行使对劳动者的支配权。而在劳务派遣中,使用雇员提供劳动的主体和招募、支付工资的主体分别是两个独立的实体;传统的就业服务机构进入了典型雇佣关系中,与典型雇主共同行使雇主职能。用工单位使用工人进行劳动,但不直接雇佣他,而是由一个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合格的工人,该工人由用工单位安排工作并在其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服务机构招募、考核工人的目的是将其委派到用工单位工作,服务机构并无工作岗位,该服务机构是劳动者的临时工作机构,其活动内容就是将招用、登记的劳动者委派(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2.传统雇主职能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共同行使

与其他三方就业关系的基本区别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部分雇主职能。派遣单位招聘、考核劳动者,负责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安排派遣事宜;用工单位提供具体的劳动岗位、指挥监督工人劳动。如果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没有真正行使该方面的权能,该用工方式就不是法律上的派遣劳动。

3.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是临时性的

劳务派遣最初是用工单位满足临时用工需求的手段。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法反映工业革命之后大机器集中生产的要求,规定雇主对工人的雇佣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雇佣。为了维护工人的就业安全,各国劳动法一般都设置了解雇保护制度,规定解雇行为的“正当理由”、“预告解雇”和“经济补偿”制度。雇主因为雇员休假或者临时增加工作任务而出现用工短缺的情形,只能通过在职员工的加班、雇用有固定期限的工人、雇用非全日制部分的工人或者通过临时工作机构雇用工人解决。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就业相比,通过临时工作机构派遣用工,节约了用工单位招聘、考核、管理雇员以及解雇雇员的成本。法律为了限制这一不安定的雇佣模式给工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均规定派遣用工是临时用工,用工单位不得将“临时工人”固定化和长期化。

4.劳务派遣是劳动力商品化的表现

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作为他人买卖或者租赁的标的。这是ILO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劳务派遣的实质是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有偿提供给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单位作为营利性的服务机构,因为劳动力的出让而获利,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派遣单位营利的商品。

5.派遣单位一般以被派遣劳动者雇主的身份提供有偿劳动力服务

与传统私营就业服务机构不同的是,派遣单位是作为求职者雇主的身份提供服务。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传统中介服务,即为求职者、用工单位提供信息,促进双方建立雇佣关系;而派遣单位是作为求职者的“工作单位”,将其有偿提供给用工单位使用。该“工作单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规定的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临时雇主或者永久雇主);英美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其性质;美国判例法中法院通过个案审查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关系的实质,根据联合雇主理论确定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联合雇主,共同承担雇主责任;英国判例法中,派遣单位的身份是不确定的,可能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也可能是商业合同关系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