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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危险的法理之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允许危险的法理之概述所谓允许危险的法理,理论上一般将之界定为:“对伴随社会生活中所不可避免的具有引起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根据其社会的有用性,即便在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时,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的理论。”于是允许危险的法理便应运而生。

一、允许危险的法理之概述

所谓允许危险的法理,理论上一般将之界定为:“对伴随社会生活中所不可避免的具有引起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根据其社会的有用性,即便在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时,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的理论。”[1]

在人类社会生活相对简单的时代里,因疏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确属例外。所以,在这一时期,以结果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传统过失理论基本可以适应过失认定的要求。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水平也迅速提高,人类社会中充满了伴随可能引起法益损害危险的各种活动。特别是在诸如高速度的交通运输领域、矿山等大规模企业生产领域、医疗医药等关乎人类健康的重要领域中,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几乎无时无刻地存在着。而且一般来讲,从事这类活动的人,对该活动所具有的法益侵害的性质都是有认识的,或者说至少是有认识可能的。如果仍以传统的过失理论来认定的话,那么在进行上述活动而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时,都可以以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为由而认定过失犯的成立。如此一来,无异于向人类宣布禁止实施一切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科学技术不会再有进步,人类生活也不会再有提高,整个社会也会随之陷于停顿状态。

面对人类社会的这种新变化,迫切需要提出新的犯罪理论来限制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以便在维持人类生活的高速发展与保护法益免遭侵害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于是允许危险的法理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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