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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对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的引导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论教师对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的引导_首都法学教育研究论教师对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的引导[1]高 雁[2]摘要 目前参加司法考试在各法学高校风行,我校的法学生也不例外,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对这种现象认真分析、充分理解以及给予适当的引导。当然,对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施加的影响,法学教育者应当有充分准备,应当向学生表明,未来之路上法律的基础仍十分重要。

教师对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的引导[1]

高 雁[2]

摘要 目前参加司法考试在各法学高校风行,我校的法学生也不例外,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对这种现象认真分析、充分理解以及给予适当的引导。我们应当对司法考试有积极的认识,进而对学生参加司法考试进行考前心理疏导,同时在学习内容上也进行针对性指导,借以调和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矛盾,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关键词 司法考试 心理调适 学习指导

法学学科的教学不仅会受到教育制度本身的制约,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受到我国司法体制需求的制约。司法体制对人才的需要模式总体上决定着法学教育的走向,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因此,我们应当对司法制度保有积极的心态,同时也应当把握司法考试提供的机会,迎接司法考试的挑战,积极引导学生的职业抉择,为学生的未来之路开拓空间。

一、教师首先应对学生的参考心理进行调适

(一)教师应当首先打破学生的司法考试恐惧心理

我们教师首先应当引导学生克服紧张和畏惧情绪。由于司法考试是全国范围内的统考,常常被指为“天下第一考”,因其考试通过率低,加之应考人员多为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研究生,甚至博士生也占有一定比例,再加上以往学生的渲染,使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生普遍对司法考试存在恐惧心理。很多学生特别是非著名院校的学生,对司考十分畏惧,甚至放弃尝试,这对准备尝试的同学的备考是十分不利的。事实证明,通过法学理论基础的系统学习,特别是学院教师认真指导而通过司法考试的机率很大。笔者做过简单统计,平时学习成绩优异的同学基本上都轻松过关,这也反映出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协调之处。

法学专业学生一定要对司法考试做足心理准备,因为司法考试并不是无法逾越的障碍。首先不要有畏难情绪,积极应对才是最佳策略,一定要安排大量时间和精力学习大容量的法学知识。司法考试决不会轻而易举地过关,需要以大量的时间耐心细致地攻克每门功课。其次,司法考试毕竟是全国法律精英的大会考,考的是知识,更是学习的耐力,笔者也参加过司法考试(当时的律师资格考试),尽管当教师多年,法律知识日渐丰富,但本人也拿出大段时间,合理安排司法考试的科目学习内容。司法考试的内容并不高深,基础的东西很多,首先要在法基础上下功夫。因此我们在平时的学习中,对每一门课程都应该深度把握,搞懂记住,避免考试时手忙脚乱。

笔者建议在一、二几年级应着重理论学习,加强基础知识的训练,在三、四年级逐渐引导学生习惯司法考试的思路和内容,教师此时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辅导,将学生适当分流,考研的学生应当加强理论理解、前沿理论分析和论述题的答题方向,进入考试状态;对立志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则着眼考试技能训练,使其准确地掌握司考相关学科的内容。如果时间太短则无法完成司法考试全程的学习,毕竟司法考试大部分知识点需要记忆,即便是主观题也大部分是基础知识,姑且不谈这样的司考内容是否十分合理,既然参考是大多数同学的选择,理性对待司考制度是必须的。况且法学科的学生记忆能力应当是基本素质、基础功底,所以加强记忆训练无可厚非,关键是有效记忆,法学是对社会生活的系统化反应,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效果更为理想,对今后的应用也有巨大帮助,教师可以通过小案例引导学生记忆,那样效果更为理想,因为长时间的准备会造成学生在心理上的倦怠,影响复习的效果。

(二)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学教育再认识的教育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司法考试既有促进法学教育的一面,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学习潜能,又有同法学教育争夺教育空间、甚至扭曲法学教育的一面。司法考试决不能等同法学教育,如果两者关系协调不好,则会将法学院降低为培训中心,使法学教育成为结结实实的应试教育。当然,司法考试的引领作用不可低估,我们不可能完全跳出司法考试环境影响,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传统法学院校教育在法学理论教学方面会更为重视,但目前一些院校则多强调学生和职业接轨,特别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以后,各法律院校都力拼司法考试通过率,并在教学上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这和近年法学院校过多膨胀,就业压力大紧密相关。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一方面可以使法学教育更加切合实际、为司法系统和社会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但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也不言而喻。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但如果片面地认为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将给法学教育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从而更加危害法学院的生存,因为没有法学背景也可以通过司法考试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法科学生也并非都将成为法律职业人,从事其他职业人员也占一定比例,也是我们宝贵的学生,况且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也会不断变化,简单适应是种落后的选择。当然,对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施加的影响,法学教育者应当有充分准备,应当向学生表明,未来之路上法律的基础仍十分重要。考试制度是一国教育必不可少的制度,作为教学水平的侧评手段,它本应起到刺激学生用功读书的作用,但中国的法学考试却似乎是恰恰相反。由于考试以记忆性知识为主体以及正确答案的唯一性,学生们有意无意地只满足于教材或法条的背诵,而这些只需要在考前作短时间的突击便可办到,这在无形中纵容学生去临时抱佛脚,平时的大量光阴则被浪费掉了。[3]同时我们发现高分低能学生不在少数,即便有了资格证书,学生常常对自己的法学水平感到困惑。反观一些著名大学,注意基础课学习,深度研究主干课的法律精髓,司法考试的过关率还高于一般院校,可以说协调司法考试和法学精准教学十分重要,片面应付司法考试是极为错误的做法,法学教师和学生均应当深刻反思。

二、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习方式进行有效指导

(一)教师应对课堂讲授内容作大幅度调整

高等教育中的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基础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对学生来讲是一个打下深厚法学基础的阶段,是塑造“复合型”人才不可偏废的过程。如果高等法学教育过早选择围绕司法考试开展教学,会影响学生未来的发展长度。即便学生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今后其工作能力上的深度欠缺也可能是难以弥补的。一些法学名牌院校学生成才率高也说明了在校学习期间教育的法学整体知识掌握的厚度大,而新兴的法律院系由于急功近利往往使学生发展后劲不足。何况未来会有一部分学生进一步深造,成为硕士、博士,他们在本科时需要广博的法律和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积累。另有许多学生可能终生不从事法律专业,教育的宽度则对他们十分重要。而对有可能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讲,基础知识学习也是今后的职业需要。因此,传统的讲授法仍然必要,它可以提供系统的概念、法则、理论基础和深度探究,何况,这也是大陆法系整体的学习基本。我国法律的基础也同为大陆法系,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影响较深。大陆法系学校并不是职业培训学校,而是将法学当做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问题解决的技术而在于对法律基本概念的推导,故普遍不对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所需的技巧培训,没有模拟法庭,学生不参加法律实习,也没有接受行政管理技巧方面的训练。所以法学院学生虽然理论功底扎实,基础知识全面,研究能力较强,但缺乏社会科学常识,理论不能联系实际,没有基本的法律技巧[4]。这种教授法教学模式的优点是能够使学生在短时间内记住框架性、体系性的基础知识,其缺点是导致学生普遍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能力,缺乏对法学知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该缺点反过来影响教授法优点的具体实现程度,在某种意义上产生“缺点仍是缺点,优点却大打折扣”的现实效果[5]

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认识到这种教学方法的狭隘之处,在积极进行着教育改革,向法律教育职业化靠拢。我国在理论学习上一向秉承大陆法系科学态度,毕竟我们的立法基础是大陆法学的法律规范化思维,我们目前仍应强化我国学生的理论厚度,可以进行讨论式课堂学习,了解和探究理论热点问题,开阔学生的视野,活跃课堂气氛,利于学生接受理论。因此,讲授法仍然为当前所需。更何况我国拥有许多备受师生推崇的名师,有理论学习的传统。但讲授法与实践脱节的部分仍需要案例教学法的补充。案例教学法可以模拟真实情况,有利于学生们今后适应法律工作,有利于复合型人才和专业性人才的培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也进行着实务方面的改革尝试。

司法考试提醒我们,法学是实用科学,纯学术型学习不利于培养实用型人才。有理论功底无实际能力的职业人员不是现今社会需要的实用性人才。我国法学界也认识到了我国法学课程的学习方式过于单纯,培养的学生往往学历高于能力,为此陆续开展了案例教学方式、课题式教学方式、诊所式教学方式等尝试,但都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多数情况下因人而异、因时而变。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状况,主要原因在于教学的改进主要是在传统的教授体制下的微调,而没有形成革命化的改变。或者说只是辅之以教授法学习,没有成为独立的学习体系。

案例教学法发端于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教学模式。美国法学教育基本上是职业教育,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为出发点,培训学生向职业人那样思考法律问题。该种教学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律体系一脉相承,基本上采取问答式和讨论式,使学生学会主动分析、思考,培养了学生实战能力,允许学生怀疑和创造。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使学生在大学里得到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尽快成为合格的职业人。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院系也设立了案例教学课堂。但我国毕竟是成文法国家,引入英美法系的教学方式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引入时不能一味照抄,还要结合我国的成文法律现实,理论的学习不可偏废。事实上,案例法教学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如理论基础薄弱,过于重视诉讼技巧的训练,缺乏职业道德的培养等,这些缺陷令成文法国家的讲授式教育难以接受。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在教授法基础上,加之案例法教学,齐头并进、互相补充,但案例教学法不可成为讲授法的替代法。在近几年通行的案例教学法上,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首先,我们应当选取代表性案例,如章节覆盖面要大,在理论上要有一定深度,应当更多涉及热点问题,案例的容量也不可太小,最好能够形成一定的争议以激发学生的斗志。其次,在进行启发和互动教学方面,应当尽量引导学生,让他们在课堂上畅所欲言,教师可以做一定引导,但不必限制学生的不同观点,因为法律和实践的复杂性决定了结果的多样性合理存在。第三,应当合理分配讲授时间和案例讨论时间,让讲授和探讨相得益彰,使课堂教学充满生气和学习的动力。总之,案例课堂对教学的实际效果是非常好的推力,司法考试对案例教学的推动力将功不可没。在其他教学环节上,如课题教育法、模拟法庭、法律实践中涉及司法考试的内容,教师也可以作为重点内容考虑,让学生们探讨分析。通过了司法考试也面临如何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而这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做到的。

引入培训式的纠错式教学法。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也已经进行多年,但试图脱离讲授式教学模式的实践效果一般,直到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的出现,才使得传统的教学模式有所改变,但多数情况下还是教师讲、学生听,学习仍从教师开始。而纠错式教学法使得这种方式有所变化。纠错式教学法是司法考试培训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教师用各种类型的模拟试题或司法考试真体测试学生,让同学们指出问题所在,然后教师讲解答案,并解析同学们的错点,以及为什么这里会出错或者理解为什么会发生偏差。这首先要求同学们先行学习,基本知道对错,而教师处于指导位置。它要求教师有很好的驾驭知识点的能力,教师应当在每章节设计错点,并引导学生纠错,修正他们在理论、案例及客观题目的错误观念,着眼于法律细节化的系统训练,并将知识有效、快速地融入法学教学。纠错式教学法的更大好处是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斗志,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使其细节化地吸收知识,从而为司法考试过关打下坚实基础。

(二)教师应为学生的备考提供专业指导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向司法考试倾斜。在课程设置方面,由于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其课程设置首先应当以突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为主,但这些课程绝大多数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因此并不会有太大的冲突,这从另一面也说明了司法考试内容设置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扩充课程的容量,加大职业训练功能。其次,将司法考试的课程均纳入教学必备课程,给学生一个完备的学习和训练机会,使他们面对司法考试时不至于受到过大的冲击。

第二,教师应加强自身的专门训练。我国很多法学院系的教师,大多数法学教师硕士、博士毕业后才能到高校教书,他们学术能力较强,但由于过度关注科研,似乎有和学生的关注点背道而驰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发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特别是与司法考试接轨有背离倾向。要打破这种局面,对讲课型教师也需要有激励机制,同时可以请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从事部分课堂教学,增进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直观认识。

第三,教师应对考试资料提供系统化的方案。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司法考试通过率如果过低,往往会产生“双学校现象”。所谓双学校现象,是指那些为了应付考试而举办的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和补习班大行其道,那些有志于司法考试的法学部学生们奔走于法学部与补习学校之间,甚至于埋头于应试技巧之中,而完全忽视法律理论学习。如在日本,有些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将主要精力集中到预备校的学习,甚至有的学生进入大学以后,不专注于学校的课程,只专心于补习学校的课程,不阅读学校的基本教科书,而只是专注于业余补习学校中以记忆能力为中心的应试学习,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似学校’现象”[6]。目前我国司法考试培训也具有很大规模,双学校现象日渐突出。事实上,我们的法学教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正这个偏颇。在日常教学中,我们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单科目的司法考试式的学习,教师可以提供本学科的大量法条导读,可以提供大量的实用的案例分析,也可以提供大量的客观题分析,特别是对于争议或易产生错误的问题,完全可以形成系统化的资料,不但不会影响理论教学,而且会使课堂生动、紧张,充满活力。

总之,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有利有弊。如何协调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我们不妨以此为突破点加快我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从主要的灌输式教学走向学生主导型的学习模式。

【注释】

[1] 本文系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实践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研究成果。

[2] 高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3] 杨振山. 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 政法论坛,2000(4).

[4] 邵俊武. 法学教育方法论. 法学评论,2000(6).

[5] 周祥,齐文远. 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 法学,2009(4).

[6] 朱立恒.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互动还是冲突. 理论月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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