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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情形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研究发现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在案件重新审判后,报告处理结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不应将案件发回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需要在审查各种证明生效裁判可能错误的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证明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材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获取: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这些人与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有切身的利害关系,也较易发现判决或者裁定的错误,法律赋予他们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利于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从实践情况来看,当事人等的申诉一直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最多和最重要的材料来源。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其他公民的申诉或一般信访。其他公民了解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起到促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复查的作用。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具体案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关的司法机关必须研究处理。经研究发现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就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在案件重新审判后,报告处理结果。

4.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所提出的意见。

5.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了错案。它们在日常办案、复查案件和结案工作中,也可以发现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遇到这种情况,即应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

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由于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严肃性、相对稳定性,因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能带有任意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以生效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为理由;如果不是确有错误就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谓“确有错误”,主要是指生效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在《若干意见》中,该情形进一步表述为:“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新证据指的是原裁判未曾审查核实过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申诉中提出的证据是过去未收集到的或者虽然经审查核实但未被采信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的出现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2.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错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在《若干意见》中,该事由被细化和扩展为三种情形:(1)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2)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3)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从学理上看,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有错误,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与量刑有关的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的认定。具体表现为对犯罪的主体事实、客体事实、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以及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有关情节没有查清。所谓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原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据的证据并不是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能力的客观事实,或者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未达到一定的证据量,尚不足以确证犯罪事实。因此,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主要表现为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或法律条文,对案件的性质、罪名的认定有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但是,在认定某一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以当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为依据,不能以现行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来衡量过去的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否。

此外,适用法律错误也应当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判决或裁定的情形。在《若干意见》中,该事由具体包括4种情形:(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2)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3)量刑明显不当的;(4)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在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如果存在这些问题,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在《若干意见》中,该事由表述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审判人员的廉洁自律是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仅严重损害法院工作人员的形象,而且会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所以只要有此种情形,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一规定表明,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负责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这一规定同时表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院长无权直接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必须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不应将案件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对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再审后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不能上诉、抗诉。

根据《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所谓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决定由自己进行再审的一种诉讼活动。提审具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必然效力。提审的案件不宜过多,一般都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其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这样,有利于下级人民法院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审判质量。

对于下列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提审:第一,原审管辖有错误,违背级别管辖原则的案件。即:指依照管辖规定,本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下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而基层人民法院却进行了审理,作出了判决。第二,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确有困难或者可能受到某种干扰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提审更为适宜的案件。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所谓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出指示命令,要求对其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指令再审具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必然效力。被指令再审的人民法院,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后,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具有引起再审的必然效力,接到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再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既有权对其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也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只能对其下一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而不能对其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其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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