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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所得的性质划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电子商务所得的性质划分(一)信息财产交易对所得划分的影响依据所得的性质,把所得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等。依据信息预提税方案,对于一切电子商务所得,由收入来源国(消费地)先征收10%的预扣税。在征收10%的预扣税时,不必考虑电子商务所得的性质。应比照货物销售,对信息财产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电子商务所得的性质划分

(一)信息财产交易对所得划分的影响

依据所得的性质,把所得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等。所得税法根据不同的所得种类,课以不同的税率。然而在电子商务之中,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等所得变得不易区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信息财产交易的出现。在信息财产交易中,营业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营业所得和劳务所得的认定,存在着困难。

(二)信息预提税方案

鉴于对信息财产交易所得的认定上的困难,有人主张实施信息预提税。依据信息预提税方案,对于一切电子商务所得,由收入来源国(消费地)先征收10%的预扣税。在征收10%的预扣税时,不必考虑电子商务所得的性质。根据信息预提税方案,应该允许购买商将预征的10%的预扣税计入成本,而销售商的居住国应该对这10%的所得税给予抵免或免除。这种方案看起来似乎可行,但是却有明显的弊端,在收入来源国(消费地)的购买者不是购买商,而是最终消费者的情况下,信息预提税方案失效。因为没有办法把10%的预扣税计入成本。

(三)信息财产交易的所得划分与征税

1.概说

信息财产已经广泛应用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数字商品、虚拟财产,具体包括纸上信息产品(如电子报刊、电子杂志、电子书籍等)、图形图像产品(如电子照片、电子卡片、电子日历、电子地图等)、音频产品(如电子音乐唱片等)、视频产品(如在线电影、在线电视等)、电子票据和支付手段(如乘坐飞机的电子票、电子支票、电子货币等)以及虚拟财产。由于信息财产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在税收征收方面有不同的主张。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应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建议。[15]欧盟将信息财产的销售所得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为了增加税收收入,韩国税务局会尽可能将信息财产销售视为特许权的使用。[16]

我认为,应该首先分清信息财产的性质,在税收征收方面,应从信息财产的不同性质出发,区别对待。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信息财产进行不同的分类。我认为,信息财产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分类。

2.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和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

以是否和载体结合为一个整体为标准,信息财产可以分为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和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储存信息财产的介质种类很多,如光介质、磁介质以及具有类似功能的一切介质等。一切信息财产均须储存于一定的介质之中。而这些虽储存海量的信息,但只有毫末之身的介质又需要一定的载体为依托。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Information Property on a Tangible Medium),是指储存介质和介质附着的载体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信息财产,如磁介质与软盘、光介质与光盘。这种和介质以及载体结合为一个整体的信息财产在交易时被当做有体物对待,并赋予所有权保护,在交易时信息和载体一起发生转移。计算机软件上的权利为知识产权(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但一旦它被拷贝进一张软盘,其与磁介质结合,并被固定在载体之上,便变成了有形的、物理上的“货物”,其上的权利就成为物权。销售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应征收增值税。

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Information Property on a Intangible Medium),是指可以脱离存储的介质和载体而独立传递的信息财产。以互联网为例,数以百万计的磁介质充当信息财产储存的介质,通过计算机指令,以脉冲的方式将磁介质进行磁化或者消磁,通过这个过程使得信息财产可以脱离介质和载体而自由传递。换句话说,在交易时,此类信息财产的转移,并不涉及储存介质的转移,更不涉及任何载体。这一点与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完全不同。而此时,这种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上的权利就不可能再是物权了,因为它没有任何“物质”因素,是单纯的信息,其上的权利为信息财产权(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本书中所谓的信息财产,主要是指无物质载体的信息财产。目前,此种财产并未明文进入应税范围。但此类财产的核心部分——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已经进入纳税范围。应比照货物销售,对信息财产销售征收增值税。

3.标准信息财产和定制信息财产

以批量生产为标准,信息财产可以分为标准信息财产与定制信息财产。标准信息财产(Standard Computer Information),又称批量生产的信息财产,是指信息财产开发商根据市场的普遍需要而事先设计的用于大规模批量生产和销售的信息财产。标准信息财产是针对不特定的人而生产的信息财产。对标准信息财产的销售应征收增值税。

定制信息财产(Custom-designed Computer Information),又称为个性化的信息财产(Individual Computer Information),是指信息财产开发商根据个别用户的特殊需要而专门设计的信息财产。简单地说,定制信息财产就是为特定人和特定目的定制的信息财产。美国法认为,网上交易的、标准信息财产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可适用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而为特定目的定制的信息财产应视为“服务”,不构成产品,不能适用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那些批量生产和销售的,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专用软件以提供职业服务为目的,应被排除在产品的范围之外。[17]定制信息财产属于服务,应针对此类软件销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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