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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电子支付法的基本原则电子支付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公平交易原则、准确及时原则、安全原则、效率原则,共四大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电子支付指引》的规定,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应遵照准确及时原则进行电子支付: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因此,一国电子支付系统的构造,必须注重效率原则。

二、电子支付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支付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公平交易原则、准确及时原则、安全原则、效率原则,共四大基本原则。

(一)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电子支付中,所有当事人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均不得享有凭借技术和经济实力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最为人所广为接受之公平交易定义,由FINE所创。FINE是四个公平交易组织成立的非正式组织形式,其名称来自四个组织的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这四个组织是国际公平交易标签组织(Fairtrade Labelling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国际公平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Fair Trade Association)、欧洲世界商店连线(Network of European Worldshops)及欧洲公平交易协会(European Fair Trade Association)。FINE认为,公平交易的实质是建立一个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的贸易活动伙伴关系,志在追求更大的公平性。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由于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得客户处于弱势。因此,贯彻公平交易原则非常必要。《电子支付指引》第3条规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在电子支付中,公平交易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1)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电子支付中的公平交易原则旨在对消费者提供有力的保护,保护弱者是公平交易的一种价值趋向。

(2)透明度与可责性。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在电子支付中,有关支付的所有环节,包括客户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对客户透明。当银行出现偏差和错误,应该可以归责,并建立责任承担机制。

(3)公平价格(Fair Price)。在电子支付中,应该做到收费公平,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首先公平价格表现出来的是付费人同意的价格;其次,付费人同意的价格为正义的价格。

(4)银行不得强制消费者使用电子支付。根据《美国电子资金移转法》的规定,下列“强制使用电子资金移转”(Compulsory Use of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属于禁止之列:①要求客户预先授权银行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偿还贷款,并以此作为对客户授信的条件;②要求客户于特定银行开立一接受电子支付的账户,作为享受受雇或政府福利的条件等。

(二)准确及时原则

准确及时原则,是指在电子支付中,当事人均应准确及时地行使电子支付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有人认为,准确与及时只是针对银行的要求,与进行电子支付的客户无关,这是片面的。在电子支付中,为了电子支付的顺利开展,银行和客户均须遵守准确及时原则。根据我国《电子支付指引》的规定,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应遵照准确及时原则进行电子支付:

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第21条)。在电子支付进行中,银行应与客户约定,及时或定期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第28条)。为了有效落实金融监管,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第37条)。对于由银行保管、使用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第41条)。当出现支付差错,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第38条)。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第43条)。

同样,客户在下列情况下,应遵照准确及时原则进行电子支付:

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应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第18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1)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2)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3)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4)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5)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14条)。

(三)安全原则

电子支付法的安全原则体现在它对电子支付系统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包括影响电子支付工具、传送和通信系统、清算和结算安排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非金融性风险与金融性风险。非金融性风险包括伪造、偷窃、欺诈和差错等,另外,由于现代电子支付运作的高度自动化,自然灾害也会影响到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从而产生风险。金融性风险则主要指的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电子支付指引》第4章是关于“安全控制”的专章规定。除此之外,仍有很多条文是关于支付安全的规定,如第17条规定,该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四)效率原则

电子支付的产生本身就体现了商业对效率的追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各种交易主体每天都为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大量的交易活动。电子支付系统便是这些经济交易活动所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商品经济越发达,对电子支付系统的要求也就越高。由于一国电子支付系统的构造,直接关系着一国经济活动的效率。因此,一国电子支付系统的构造,必须注重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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