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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应该和传统商务相一致,不应对电子商务课以更重的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原则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是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指导规则,所有的制度的建立必须和基本原则相符合。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能够协调电子商务税收不同立法的关系,使它们协调一致。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的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及其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电子商务税收的最一般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其效力贯穿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守法、司法全过程。这个概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及其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第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电子商务税收的最一般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其规定或根植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之中;第三,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守法、司法全过程。

电子商务税收法为税收法的特别法,因此,税收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由于电子商务税收有自身特性,因此,这三大基本原则在电子商务税收法领域又分别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电子商务是刚刚兴起的经济活动形式,尚不成熟,全球都在致力于发展和促进电子商务,因此,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就成为电子商务税收法的第四项基本原则。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税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各国宪法一般都对税收法定加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程序合法三个方面。[4]课税要素是各种单行税种法都具有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四个最基本的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必备要素: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税基与税率。税收法定原则,主要是指课税要素法定,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课税权的行使等均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应认定纳税人无纳税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尽管纳税人呈虚拟化现象,但并不能以此排除电子商务纳税人的法定性。无论是从事传统交易,还是从事电子商务,都在税收法定原则范围之内。对于信息财产交易的纳税,应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将税收负担公平地分配于各纳税人的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曾被亚当·斯密列于税收原则之首。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应该和传统商务相一致,不应对电子商务课以更重的税收。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对电子商务课以更重的税收应该加以制止,同样,对电子商务免税也应该加以制止,因为这两种行为都是违背税收公平原则的行为。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征税应尽可能降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电子商务中,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直接提供到消费者手中,中间环节(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消失了。这使得原来可以在中间环节收取的税收,将变成向众多的消费者逐个征收的小额税收。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行政效率。针对此种情况,在税收效率原则的指引下,我国应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并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海关、银行等部门实现票据和资金流的网络互联,使纳税人可以将电子商务进行到底,通过网络纳税,并得到相关电子票据。这不仅是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而且还是实现全方位电子商务的迫切需要。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原则。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原则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之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原则,主要是指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尽可能避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而应本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宗旨进行;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对电子商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全球正处于社会信息化转型的巨变时期。电子商务是兴起的经济活动形式,并且代表了将来的经济发展方向。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不仅要符合以上三个基本原则,而且还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这样才符合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规划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三)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是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指导规则,所有的制度的建立必须和基本原则相符合。

(2)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税收法的协调统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能够协调电子商务税收不同立法的关系,使它们协调一致。

(3)为电子商务税收法的解释提供标准。当在实践中,对电子商务税收法的具体规则有分歧时,应本着电子商务税收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进行解释,不得作出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和不相符的解释。

(4)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社会生活是与时俱进的,而成文法是不变的,为了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就需要根据有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原则,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于是,基本原则一来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二来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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