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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所谓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另外,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是交叉概念,不是种属概念,即不是所有的公职律师都是政府法律顾问,有些公职律师并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是代表政府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

一、法律顾问的概念

法律顾问,是指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聘请,为聘请人解答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专业人员。

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接受聘请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包括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狭义的法律顾问专指受聘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本书所称的法律顾问,专指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为其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者针对某项具体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包括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独立于律师执业制度以外的另一种法律职业制度。1997年以前,企业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获得法律服务,一种是由企业内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一种是聘请执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1997年3月12日,原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即在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之外,另由人事部设立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使企业法律顾问成为独立法律职业。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法律顾问,专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1]从此,企业法律顾问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所谓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作为企业职工在本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不向本企业以外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显然,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在功能和作用上是相同的,公司律师的性质就是企业的专职法律顾问。[2]

司法部在试行公司律师的同时,颁布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推行公职律师的试点。所谓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3]可见,公职律师是政府机关的专职法律顾问。

除了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之外,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公民个人都可以聘请社会执业律师作常年或者专项的法律顾问。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征

(一)身份的双重性

受聘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律师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又是代表聘请人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一方面,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受律师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的约束;另一方面,要依照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为聘请人做好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既是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又是执业律师,一方面,要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

(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不管是受聘的社会律师,还是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是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依法独立地执行职务,其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只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依法保护受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聘任人的意志左右。对于聘任人的无理要求和违法行为,应予以说服、劝阻或者纠正,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别是担任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时,其工作不同于行政事务工作,政府不能用行政命令干涉法律顾问的活动。

(三)服务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顾问是一项综合性法律服务工作,服务范围广泛。从服务的对象看,受服务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家庭等,凡是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是法律顾问的服务对象。从服务的内容看,法律顾问工作包括各种法律服务的需求,凡涉及法律的事务都可以作为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分类

(一)根据聘请法律顾问的主体分类

按照聘请法律顾问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1.政府法律顾问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纷纷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为政府重大决策及在经济活动中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参加涉及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的咨询论证,充分发挥咨询、顾问和参谋作用,成为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生力军。

政府法律顾问按受聘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职律师,一种是社会律师法律顾问。另外,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是交叉概念,不是种属概念,即不是所有的公职律师都是政府法律顾问,有些公职律师并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是代表政府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

2.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为了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法律顾问相区别,我们把律师接受企业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称为企业单位法律顾问。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一种法律顾问形式,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市场风险和法律问题,为了促进交易安全,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为自己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驾护航。

如前所述,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律师,一种是社会律师法律顾问。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律顾问

医疗、文化科技、教育等事业单位和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聘请法律顾问,可帮助单位建章立制,实行法制化管理,提高效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非法侵害,提高单位干部职工和团体成员的法律意识,防止和化解法律风险。

4.私人法律顾问

在我国,最初的私人法律顾问一般是个体工商户,以及先富起来的一些明星、作家所聘请的,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个人财产增加和社会交往增多,同时,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普通人聘请法律师顾问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根据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分类

按照法律顾问业务范围不同,可分为:

1.综合法律顾问

综合法律顾问,是指为聘请人的所有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律师接受聘请出任法律顾问时,对工作范围没有作限制,受聘律师应当为聘请人的各种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2.专项法律顾问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聘任人就某一项或者某一类具体法律事项,聘请律师从事顾问工作,如就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企业改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劳动保障等专项事务聘请法律顾问。

(三)根据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分类

按照服务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常年法律顾问

受聘期在1年以上的法律顾问,为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对聘请人的日常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是综合性服务,当然也有专项服务。

2.临时法律顾问

就某个特定事项,临时受聘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为临时法律顾问。临时法律顾问从事的一般为单一业务的服务,服务时间短,需要服务的事项完成了,法律顾问工作即终止。临时法律顾问是专项法律顾问的一种,与专项法律顾问的区别在于:专项法律顾问有可能是常年的,即受聘长期从事某一专项事项的法律顾问工作;也有可能是临时的,即就某一特定的具体事项提供法律帮助,事项完成后,法律顾问工作即终止。临时法律顾问仅指后者。

【事例10-1】

专项法律顾问、临时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黄律师是毕业于某大学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某养殖场因不服某地方政府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聘请黄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由于黄律师在听证会上表现出色,环保局随即聘请黄律师担任当地一拟建码头工程的环境评价法律顾问,黄律师以非常出色的专业水平完成了法律顾问的任务,深受环保局领导的好评。随后,该环保局给黄律师下达聘书,常年聘请其为环保局的法律顾问,专门处理环境法律事务。

点评:黄律师担任码头工程的环境评价法律顾问是临时法律顾问,常年担任环保局法律顾问是常年法律顾问,上述这种情况的两种法律顾问都是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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